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提取额度

2024-05-15

1.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依据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合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第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提取额度

2.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六)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至提取时未正在就业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入刑人员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市家庭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委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住房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扩展资料:
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所需要材料:
一、如果房子为二手房
如果房子为自己名字的,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空白处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 
2、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房产证复印件需复印全部页数。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果房子为爱人姓名,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爱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2、爱人《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爱人《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上房子总价款必须为你分一定提取额度。
如爱人没有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爱人所在单位提供《无住房公积金证明》,没有固定格式。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空白处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 
5、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复印件。
6、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房产证复印件需复印全部页数。 
7、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空白处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 
2、上一次支取公积金所打入的银行卡复印件。
3、《公积金支取记录单》盖有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章原件,及复印件。
四、如果房子为商品房
商品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空白处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
2、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注:购房合同复印件需复印全部页数。 
4、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注:贷款合同复印件需复印全部页数、
5、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积〔2018〕44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3. 合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合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详细条件请见参考资料。

合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4.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需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职工的工资中被刨除了部分用来缴纳公积金是为了日后买房需要时能够一次性提取并且或者数额比较高的贷款,但是公积金毕竟是国家处于公民实际需要的考虑设立的优惠买房政策,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随意提取自己的公积金用来买房的。那么,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一、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较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6.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要求有哪些

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职工买房问题上遇到的经济困难。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合肥市公基金的提取条件和提取额度,帮助大家合理地运用自己的公积金。
一、合肥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条件?公积金提取有下列条件限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职工就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购买住房或是大修、自建自住住房;需要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并且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本市最低职工工资标准;职工本人或是父母、配偶、子女中有人患有重大疾病,例如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慢性重型肝炎等,或是需要进行大型手术,如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因此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职工本人要移居国外或是到港、澳、台定居;职工本人离休或是退休;职工因为户口迁出合肥市,非本市户口离开本市或者是农民工返回原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没有住房租房居住的职工,包含廉租房、公租房和商品住房三种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条件需要注意。死亡或是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如果没有继承人或是受遗赠人,公积金余额将被纳入公积金增值收益;职工符合上述前两项提取条件提取公积金,其配偶和房屋产权共有人也有权利提取其公积金;职工本人与其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如果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那么提取的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偿还这部分贷款,贷款偿清前,将不会被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公积金提取。
二、提取额度有什么要求?下列情况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移居国外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离休、退休的职工;因为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离开本市或是农民工返回原籍的情况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丧失完全劳动能力,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其中,需要特别注意一点,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且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到提取时没有再就业的情况会被作销户处理。下列情况可以部分提取公积金。购买房屋或是自修、大建原有房屋,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这些费用;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需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那么他们提取的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本市的低保户或是连续失业两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职工工资标准的情况,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本人或是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本市没有住房,需要租房居住的职工,公积金提取总额年度最高为15000元。

7.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较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8. 合肥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
(三)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证明提取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提取人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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