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05-14

1. 不服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是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第二,必须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这里的“认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一定事实根据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至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犯,均不影响其作为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必须是海关行政执法关系中的管理相对人。
一、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分为以下3种:
一是公民。公民如果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死亡,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受其申请人的法律地位,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是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实践之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具有很多类型。例如,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与法人同样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也具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资格。

不服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 不满海关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不满海关作出的决定需要向该海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对公民的利益产生侵害,公民有多种救济手段,申请复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会通知给申请人。等拿到复议决定书后,当事人如果对于处罚的结果不服的还能进一步的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行政争议,核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调解制度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两类。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因为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主体制发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但是,当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则可以一并进行审查。
(三)行政复议所采用的方式原则上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所谓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从证据材料、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无须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证人等当面进行质证,可有效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所谓听证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

3. 对海关扣押决定不服找谁复议

  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扣押决定不服找谁复议

4. 海关没收物品向谁行政复议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
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
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
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5. 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该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该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6. 对海关不服向谁复议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 对海关不服向谁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情形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十一)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六)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八)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不服向谁复议

8. 不满海关行政复议如何办

  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级海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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