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有什么条件?

2024-04-29

1. 香港上市有什么条件?

内地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管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长期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公司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上市条件:
香港资本市场有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之分。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对规模较小,但是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宽松。主板市场面对规模大、较为成熟的企业,对上市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
(一)香港主板市场
1、财务要求
(1)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务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财务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在至少前三个财务年度有营业纪录且管理层维持不变,在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务年度所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在某些情况可以获得适当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1.25亿港元。
6、公众持股量
•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如发现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上市前投资者的基石投资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第2个6个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须维持控股地位)
(二)香港创业板市场
1、财务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3000万港元(未计入调整营运资金的变动和已付税项);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记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i)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ii)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1.5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与其证券上市时有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须至少为4500万港元。
6、公众持股量
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香港上市有什么条件?

2. 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条件: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公司上市后,股票的流动性增加,持股人可以随时将手中的股票抛售换成现金。公司的运营状况向大众公开,市场直观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誉,更容易向银行获取贷款额度。最关键的是,公司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能让企业发展平稳,能够存在更持久,企业会越来越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上市是股票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每个证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开始挂牌交易之前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所以说在香港上市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3. 香港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香港上市需要的条件是: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公司上市后,股票的流动性增加,持股人可以随时将手中的股票抛售换成现金。公司的运营状况向大众公开,市场直观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誉,更容易向银行获取贷款额度。最关键的是,公司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能让企业发展平稳,能够存在更持久,企业会越来越大。上市是股票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每个证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开始挂牌交易之前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对美国国内公司上市的要求1、公司最近一年的税前赢利不少于250万美元;2、社会公众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不少于110万股;3、公司至少有2000名投资者,每个投资者拥有100股以上的股票;4、普通股的发行额按市场价格例算不少于4000 万美元;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4000万美元。

香港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4. 在香港上市有什么条件?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5. 在香港上市有什么要求?

  香港上市基本要求
  (I) 财务要求: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一、盈利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二、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三、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即: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联交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在香港上市有什么要求?

6. 香港上市的要求条件

  香港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如下
  (I) 财务要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
  2.市值/ 收入测试
  3.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市值
  盈利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市值/ 收入测试: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市值/ 收入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
  B、创业板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 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A、主板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正寻求于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在若干情况下按个别情况,接纳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其主要业务活动并不包括地产发展及╱或投资)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A、主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
  1.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2.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B、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2.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2.矿业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
  主板:2亿港元
  创业板:1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
  若发行人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在所有受监管市场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
  主板:5,000万港元
  创业板: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主板:持有正申请上市的有关证券的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创业板: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主板: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创业板: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7. 公司想在香港上市有什么要求?

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 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 ,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 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 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 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公司想在香港上市有什么要求?

8. 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