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2024-05-13

1. 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淇河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淇河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淇河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淇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淇河保护应当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淇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淇河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淇河河道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淇河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淇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淇河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淇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淇河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淇河保护实行河长制,逐级分段落实淇河保护责任。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淇河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保护淇河的氛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淇河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到举报投诉信息后及时处理反馈。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淇河综合规划是淇河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淇河综合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编制淇河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淇河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淇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湿地公园、生态修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泉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发展等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依法批准的淇河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淇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迁出或者拆除。

  淇河规划控制区域内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周围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五条 鼓励与支持保护淇河的下列行为:

  (一)义务植树造林;

  (二)捡拾垃圾,净化环境;

  (三)保护古迹,爱护文物;

  (四)爱护护栏、标牌等公共设施;

  (五)捐赠、捐助资金和物品;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淇河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行为。第十六条 在淇河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渔期内垂钓;

  (二)折损花草,采摘槐花、柳絮、榆钱等花果;

  (三)在非指定区域野炊烧烤、游泳;

  (四)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五)在淇河水域内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六)其他不利于保护淇河的行为。第十七条 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

  (二)除经批准的淇河缠丝鸭蛋养殖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开挖鱼塘;

  (三)采石、采砂;

  (四)损坏水利、水文监测等基础设施;

  (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六)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七)垦荒、放牧;

  (八)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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