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的风险

2024-05-16

1. 挂靠的风险

其实桥梁垮塌事故、楼房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人们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强烈关注。建筑师、建造师数量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证书挂靠”的歪主意,将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则做起了这种资质“转租”的生意。证书挂靠生意红火,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因此给建造师带来相应的风险: ①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②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③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建筑业资质危险挂靠、工程层层转包,早已是业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将劳务层层分包、拒签劳务合同等。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挂靠的风险

2. 挂靠的风险

法律分析:1、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挂靠有哪些风险?

工程挂靠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如下:一是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合格实际施工人以合格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二、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应当与以企业名义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均可面临刑事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挂靠有哪些风险?

4. 挂靠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应依法对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挂靠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5、以被挂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如何规避挂靠中的风险

作为施工企业,如何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呢?
  第一,杜绝挂靠,采取内部承包制。挂靠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内部承包制是被法律允许的。施工企业可以将可靠的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设备,同时,加强人、材、机的管控,为项目提供支持。
  第二,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与原挂靠人合作。可以让原挂靠人设立劳务公司,并取得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分包是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辅材,如若劳务分包合同包含主材,则会被认定为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加强质量管控,严抓“工程款”及“印章”。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义务,也是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关乎施工企业的业界声誉,因此,施工企业务必加强质量管控。同时,以往挂靠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麻烦的主要原因就是“工程款未能进入企业帐户”和“挂靠人乱刻印章”,因此,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进入公司帐户,印章派专人进行保管。
  第四,加强项目巡查,常与业主“谈心”。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很少对项目进行巡查,以至于一旦出事,则悔不当初!其实,只要在施工过程中,多跑跑项目,与业主谈谈,就能规避很多问题。

如何规避挂靠中的风险

6. 挂靠公司风险

法律分析:挂靠人可以利用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信用或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润。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挂靠公司会有什么风险

挂靠人可以利用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信用或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企业名义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润。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
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从统计资料来看,因挂靠经营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类型是:
1、挂靠单位在对外合同中发生纠纷,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
2、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务后,债权人会以被挂靠人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一、挂靠有哪些风险?
1、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2、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由于挂靠企业对外纳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对内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挂靠企业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被挂靠企业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被挂靠企业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3、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
二、挂靠经营承包工程是否连带责任
挂靠经营承包工程不一定构成连带责任。
“挂靠”是企业经济用语,不是法律术语,挂靠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通常多指不具备某种法律资格或资质的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的一些变通手法,向具有资质的部门交纳一定管理费之后,以具备资质的机构名义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纠纷多由无资质主体承担实体责任,也有让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由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近年来,让不具资质主体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更为流行。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亦不鲜见。从法理上讲,上述连带责任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挂靠关系的主体间确定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挂靠关系不是确定构成连带责任关系的构成要件。

挂靠公司会有什么风险

8. 浅谈挂靠风险

 浅谈挂靠风险
                         导语: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相信能看到此篇文章的朋友都知道,下面请跟随我一同谈谈关于建筑行业证书挂靠的一些常识和注意事项,该谈还得谈,虽说挂靠不是什么露脸的事,但根据记者同志们调查发现,一些实力不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了“证书挂靠”的主意,“证书挂靠”已成为行内的公开“秘密”。既然秘密已经公开了,咱们也就大大方方的摆到市面上来说吧,记者都知道了,那么全国各族人民也都知道了,废话不多说,渐入主题,下面根据几个问题来分析一下。
          需证单位多的情况下该如何筛选单位? 
         对于挂靠市场来说是很不稳定的,难免会因选择不慎而后患无穷,特别是当前挂靠市场竞争激烈和各位中介朋友们的参与,更是给多数有证的人出了一道多项选择题,是挂这个单位那,还是挂这个单位那,还是挂这个单位那?呵呵,本人从事挂靠多年,多多少少碰到过以下几种情况.
         1.哪个单位给的钱多,挂那里的,有木有?
         2.只挂本省或者本市的,感觉就在自己身边,很放心的,有木有?
         3.钱多点少点无所谓,最主要的是单位要足够大,信誉要足够好的有木有?
         4.想挂在自己熟悉或朋友介绍的单位里的,有木有?
         5.对国有企业或一些经营多年的企业情有独钟,而排斥新成立公司的,有木有?
         对于第1种情况的人来说,我认为可能是掉钱眼里了,只看重钱(当然并不是说钱不重要),可曾想过有些麻烦不是金钱所能解决的,不要因小失大。对于你这种情况相比我倒是挺认同属于第3种类型的。第2种也接触过不少,感觉同一个省份或者同一个市无论是办理注册手续还是后续的继续教育等从心理上来讲感觉还是比较安全、方便的。千万别因为仅仅是感觉离得近而做出选择,现在社会交通都比较方便,如果真不想挂的太远,多选择几家周边省份的.比较一下也没什么坏处,如果同样的优势那肯定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第3种不用多说了,第4种情况也遇到过,有些是挂了一段时间感觉价格涨了,想涨价不好意思开口,想转走那单位一两句好话也就不好意思了,有的是还没有挂,有朋友推荐,但是考虑到费用给不高不好讲价,碍于情面,如果真的那么重感情的话那倒省心了,只不过共同利益下是兄弟,利益受损时六亲不认的也多的是。第5种类型的,对国有企业或经营多年老企业情有独钟对挂靠人员来说当然可遇而不可求的,但是也不要因为有家企业是新成立的就敬而远之,对于中介来说接触的新成立的公司其实并不比那些国有、老企业要少,对于称成立的公司要分析如下:公司成立之初有无创业团队?或者说有3-5个甚至更多对行业熟悉的技术人员?企业法人和其他人员之前是否从事过相关工作?从事过多少年等?(主要是对该公司进行是否能在行业内占有一席之地的分析,而从避免企业因为对行业的不够了解,技术、设备落后等造成短时间内垮台,证书有去无回)。其次是在沟通的过程中,对该单位的办事效率以及对挂靠价格的分析,只要做到办事有顺序有计划,挂靠费不勉勉强强,如果今天一个价,明天又嫌高,今天的事情拖到明天,一拖四五天甚至一周也说不清到底在忙什么,一两句话就让你等,我觉得还是尽早断了联系的好。我们曾经合作过一个单位,新成立公司,新办资质,公司有四五个主要人员,办事有条不紊,前期资料该准备的准备,该找证的时候统一找证,即使是需要开会研究的,一般一两天就会有确切的答复,证书齐全以后统一到省厅去办理,条件符合后第一时间按照合同约定三年统一一次性支付款项,挂靠费用根据当时行情,因为当时找的一些证书像注册给排水、注册电气、注册暖通、结构、建筑都比较缺少,为了争取时间,多给一两万的也有,合作的非常愉快,持证人也满心欢喜,满载而归。
         总结:以上仅供参考,模仿是模仿不来的,每个人或许多多少少情况不一样想法也不一样,凡事多综合考虑一下利弊,在利大于弊的情况下选择一个单位还是可以避免很多后顾之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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