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下达,这笔资金将会用于什么?

2024-05-16

1. 安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下达,这笔资金将会用于什么?

安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下达,这笔资金将会用于什么?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近日,省财政局提早下发2022年中间及省部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21亿人民币,在其中中间资产19.4亿人民币,省部级资产1.6亿人民币,为改进城市住户家庭条件、确保农村百姓住宅安全性给予充分的资金保障。
依据中间和省部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条例规定,以上资产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旧楼改造数量、危房改造总户数和绩效考核结果等要素开展分派,适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新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选购)和有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老旧小区改造内水电工程路气等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小区域内房子公共区域整修、节能建筑更新改造,适用有前提的安装电梯开支;乡村低保人群等重点户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房屋抗震等级更新改造补贴。
为保证资产应用安全性,提升资产应用经济效益,省财政厅立即布局,规定各市区、县(区)行政机关加强考核指标管理方法,依规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方法,进一步助推城市住户家庭条件改进,确保农村百姓住宅安全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乡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两绝大多数。在其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含廉租住宅、公共租赁住房、经济发展适用住宅、限价商品房和各种棚户区改造(;乡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包含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居住工程项目。
法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条本重点适用领域如下所示:各种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制工矿企业、林果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在其中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新项目,可分配集中化按置规划区的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新筹资集中化规划区公共租赁房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县里(城关镇)旧楼改造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布署,进行的别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每日任务以及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以上层面中,有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包含:小区域内的路面、给排水、配电、气路、采暖、园林绿化、照明灯具、院墙、废弃物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小区的养老服务抚幼、无阻碍、便民利民等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立即有关的路面和城市交通、通讯、配电、给排水、气路、供暖、立体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新项目。正常情况下不可用以主干路、负责人网、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生态公园等与住宅小区不直接的有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新项目。

安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下达,这笔资金将会用于什么?

2. 两部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向这些城市倾斜

近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三方面:一是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中涉及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二是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是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办法同时提出,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另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办法规定,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办法称,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两部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向这些城市倾斜

据财政部网站9月17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三方面:一是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中涉及租赁补贴、公租房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二是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是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办法同时提出,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另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办法规定,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办法称,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两部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向这些城市倾斜

4. 财政部提前下达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

中房网讯(苏晓/文)11月1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合计526亿元。

据《通知》,该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5. 严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中房网讯(亚晨/文)近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其中,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办法》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严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6. 两部门:严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中房网讯(亚晨/文)近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其中,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办法》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7. 两部门:严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中房网讯(亚晨/文)近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其中,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办法》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两部门:严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8.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4年3月24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4〕14号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分配、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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