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由谁管辖

2024-05-14

1. 操纵证券由谁管辖

操纵证券由政府市场监督局管辖。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证券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操纵证券由谁管辖

2. 操纵证券市场罪什么成立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事先共同策划而形成。
②行为人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资金,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股份,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别人所没有掌握的信息优势,共同买人或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或者连续不断地买人并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同与之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在进行证券交易之前就对该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
②交易双方不按法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而是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包括买卖各方并不持有的证券。
③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影响证券交易量,使证券交易量不正常地增大或者减少。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即在自己卖出证券的同时,由自己买人自己卖出的证券,证券的所有权在证券交易行为之后并不转移给他人,仍属于行为人自己。
②行为人通过证券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行为人在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时,其证券的所有权和其资金均不发生变化,所以,他可以以高于或者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除上述行为以外,凡是以各种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使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的,都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2.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证券市场是投资与投机并存的巾场,社会公众既可以以投资为目的买人证券长期持有,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人证券或者将其持有的证券卖出,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使自己免受损失。但行为人必须合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转移风险。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