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2024-04-28

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维护科创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3.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5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条文修改如下:一、在第4.2.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二、第4.3.5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采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表决权。”三、在第4.3.1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3.17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19〕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20〕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规定的企业申报科创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通知

6. 【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十三)关于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首轮问询及回复(一)

自3月22日受理首批科创板上市申请以来,上交所抓紧推进发行上市审核工作,陆续向发行人发出首轮问询函。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已有企业提交了首轮问询回复。在接下来的几期栏目中,天怡和小刘将就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首轮问询及回复,为大家介绍和分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受理企业和审核等方面的整体情况在今年3月18日,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正式开始接受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3月22日,上交所作出了关于首批9家企业的受理决定。一个月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基本要求,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认真审核。截至4月23日,共计受理了企业申请90家,已向72家发出了首轮问询。从受理情况来看,科创板申报企业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行业较为集中。总体上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等产业,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32家,生物医药21家,高端装备17家,新材料10家。2.能够反映现阶段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整体现状。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企业大多处于爬坡过坎阶段,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科技创新处于跟跑和并跑阶段的企业多,处于领跑阶段特别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少。申报企业中不乏具有一定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的细分行业龙头,技术水平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3.申报企业总体上具备较强的科创属性。绝大多数企业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研发投入远超过境内市场其他板块,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为例,受理的科创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平均为11%,最高的达56%,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33%。4.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受理的科创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平均为42%,超过50%的有22家,其中超过100%的有7家;最近一年,平均净利润1.23亿元,最高的为37.17亿元。为了做好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交所进一步充实了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的力量,从所内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了具备IPO审核、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经验的会计、法律专业人员,承担审核工作。试点初期,为保障审核质量,提高审核效率,证监会发行部与上交所还建立联合审核机制,选派了数名经验丰富的监管干部到上交所挂职,指导和参与审核工作。据了解,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收到首轮问询后,正在抓紧准备首轮问询回复。下一阶段,上交所将把着力提高申报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在继续做好常态化的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和首轮问询基础上,集中力量审核已问询企业的首轮问询回复,根据回复的质量情况开展第二轮甚至多轮问询,问询回复情况将向市场公开。在审核问询结束后,将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规定,及时召开审核会议形成初步审核意见,组织召开上市委会议审核,报送证监会注册,确保科创板平稳、顺利推出。

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1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确保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规范、公平、高效地运行,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8.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