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医保局电话是多少

2024-05-17

1. 阿图什医保局电话是多少

缴纳了医保的阿图什市民,如有关于医保方面的疑问,可拨打医保局电话咨询。那么,阿图什医保局电话是多少?电话是0908-12333,市民拨打该电话可以咨询到医保卡余额、医保缴费等信息。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阿图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908-12333
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8-4222943
阿图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908-4228990
阿图什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8-4223418
乌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8-4621427
阿合奇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8-5621453
保哥提示:阿图什医保局电话是多少?电话是0908-12333,市民也可以拨打克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电话0908-4222943和阿图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908-4228990咨询医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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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喀什医保局电话是多少

电话是0998-2537604,市民拨打该电话可以查询到的内容有医保缴费、医保卡余额等信息。 喀什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98-2537604 喀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998-2657165 疏附县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98-3252269 疏勒县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98-6527289 英吉沙县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98-3623957 泽普县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98-8248517 拓展资料: 喀什医保局人工客服电话? 各地医保中心电话不同 , 需要在当地打114查询或者 可拨打人力资 源及社保电 话“区号 +12333”咨询。 1. 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退休信息。 喀什医保中少儿医保缴费方式有哪些? 据了解,喀什地区参保市民为少儿缴纳医保费用的方式有三种,即为不在园不在校的少儿缴费、为在园在校的少儿缴费和为三岁以上的少儿缴费。下面请看详情介绍。 1、不在园不在校:未满18周岁学龄少儿及0~3岁少儿由社保电脑系统自动默认续保,并通过监护人提供的帐户进行托收本年度少儿医保费。 2、在园在校:经过学校在医保网站上传在册学生名单后,经社保电脑系统确认后可托收本年度少儿医保费。 3、三岁以上的可以到社保所缴费,在社保所缴费可以选择现金缴费,也可以选择银行卡划存,市区社保缴费的地址为新疆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以上是对喀什少儿医保缴费方式的介绍。由上可知,市民为不在园不在校的少儿缴费可以选择由监护人的账户转账缴费; 为在园在校的少儿缴费可以选择由所在的学校托收缴费; 为三岁以上少儿缴费的,则可以选择直接前往实地进行现金缴费或者选择用银行卡划存缴费。

3. 阿城区医保大厅电话号码

阿城区医保大厅电话号码0451-53725449。医保大厅的工作如下:1、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及管理、支付、稽核工作;2、负责本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及资金的结算、支付工作;3、负责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复审、结算及就医管理工作。4、负责本市公费医疗管理和公务员基本(补助)医疗费用复审、结算及就医管理工作;5、负责新医改方案的组织实施以及非统筹区参保人在本市就医医疗费用代办结算、就医管理服务工作;6、负责与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政策、规定及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定期考评、考核,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驻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的记账医疗费用审核工作;7、负责对二级经办机构办理的门诊特定项目以及二次返院、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审批等业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社会保险医疗经办业务管理服务标准、规程、宣传资料的编写,提供相关业务的查询、咨询服务,受理有关投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阿城区医保大厅电话号码

4. 阿勒泰医保局电话是多少

缴纳了医保的阿勒泰市民,如有关于医保方面的疑问,可以拨打电话进行咨询。那么,阿勒泰医保局电话是多少?电话是0906-2121910。下面是详情介绍。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阿勒泰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6-2121910
阿勒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6-22127331
布尔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6-26521012
富蕴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6-28722434
福海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电话:0906-23472252
哈巴河县社保局
电话:0906-26623089
保哥提示:阿勒泰医保局电话是多少?电话是0906-2121910,市民也可以拨打阿勒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电话0906-22127331和布尔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电话0906-26521012咨询医保信息。

5. 阿克苏社保局电话号码多少

阿克苏社保局联系电话(传真):0997-2120049。0997-2122626(传真)。夏季工作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工作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办公地址: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地区为民服务中心B座八楼、九楼、十四楼、十五楼、十六楼、十七楼、十八楼。办公室负责人:陈帅。
机构设置:局内设科室9个,分别是: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就业促进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工资福利科、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及调解仲裁管理科)、组织人事科。

主要职责任务: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执行和贯彻落实;具体负责地区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稽核以及追偿社会保险欠费等检查职能;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用和分配。
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办社会保险业务培训;负责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网络安全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做好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档案查询、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等公共服务。
以上内容参考: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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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疆医保局地址在哪里

新疆市民如果想要咨询医保信息,可以登录到官网查询系统,也可以到医保局咨询,那新疆医保局地址在哪里呢?新疆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地址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年全国社保医保申办报销流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
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纬二路125号


新疆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林园路20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碱泉街2号
保哥提示:新疆医保局地址在哪里?新疆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地址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主要负责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审核、发放、变更和管理等工作。

7. 新疆居民医保局电话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发[2007]9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第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单位补贴为辅,中央、自治区、市、区(县)分级财政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并以多种就业方式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1.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第三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第七条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分别提供《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或教育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汇总的当年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以及个人缴费全额上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期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执行,但不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不在“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病种范围和待遇支付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200元、二级300元、三级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在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应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第十二条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第十三条建立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门诊医疗统筹金用于补助家庭成员支付门诊发生的费用。门诊医疗统筹金按成年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门诊医疗统筹金资金结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四条除本地不能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经批准转外地诊断、治疗的,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未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学就医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属地参保属地享受待遇。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急诊治疗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急诊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二)经急诊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三)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布局及基金的承受能力,本着方便城镇居民就医的原则合理确定。第十七条凡符合条件申请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标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第十八条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诊制。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就医首诊必须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实行分级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未经转诊、转院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或滞留病人。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接诊参保居民。严禁不规范医疗行为。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和管理第二十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一日至十日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二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金额的10%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年度考核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按照“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决算“为主的复合式方式进行结算。第七章基金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财政部门。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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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居民医保局电话

8. 乌鲁木齐医保局24热线电话

服务热线: 0991-12333疫情防控期间,乌鲁木齐市还开通了大病慢性病申请、医保卡使用等“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特殊业务优先处理。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话申请办理。如业务通过“不见面”方式无法办理的,可通过电话预约咨询,医保部门将安排专人联系办理。  1、咨询电话   (1) 乌鲁木齐市医保局:(0991)4680625、4658524、4680662   (2) 天山区(达坂城区):(0991)2337203   (3) 沙依巴克区:(0991)4533029   (4) 高新区(新市区):(0991)3193797   (5) 水磨沟区(乌鲁木齐县):(0991)4613071  (6) 经开区(头屯河区):(0991)3720782   (7) 米东区:(0991)3306873拓展资料:1、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病有所医,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2、国家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1)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2)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