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

2024-05-17

1.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

民办老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这样一个群体,在普及义务教育上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为我们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022年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什么新政策      近些年,有的地区原民办代课教师,他们的教龄补贴停滞不前,还些地区,好像还没有给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贴。      2022年,国家对原民师补贴政策教师的养老与医疗补贴同时,国家的新政策也对民办教师的养老与医疗补助标准有所改变。      1.原民办教师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2.民办教师的补助标准:      另外有些地区,下发了《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和《关于下达2022年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工作年限10年以上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按5:5的比例负担。      1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2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3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4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
      原民办代课教师,是时代赋予的角色,他们在教育的舞台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一直没把他们遗忘。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一些原民办代课教师,确实出现了生活困难,难做到老有所养。      目前国家和地方也及时出台了一些政策,给予这些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贴,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国务院曾经下发《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其中提到,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的同工同酬。      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二。      让这些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让他们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颐养晚年!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

2. 2018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2018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现就我省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战略决策,对深化农村牧区教  育改革、实现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办教师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群体,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在我省农村牧区条件最艰苦的基层教育第一线,在工资待
    
  
    遇不高、工作环境较差、生活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辛勤耕耘,为我省农村牧区基础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多次进行安排部署。从1986年到1997年,全  省已有4472名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95年,黄南、果洛两州率先全部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下达的1996年度“民转公”专项指标如期完成后,海北州、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玉树州也将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前全省截止1986年12月31日以前  的民办教师共有1691人,主要分布在海东地区、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确保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纳入地方教育事业目标责任书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人事、计划、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建立层层负责的有效工作保障机制。目前民办教师数量多的海东地区、西宁市、海南州要抓紧制  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于十二月底前报省教委并抄送省人事、计划、财政部门。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计划、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地、市、州民办教师分布情况及各地经济发展现状,每年定期下达“民转公”指标,并做好督查落  实工作。  三、全面、准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关、转、招、辞、退”的民办教师工作五字方针。工作的着重点放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和完善配套措施上,各地要对民办教师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和出现偏差。  四、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198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国家规定的时间界限绝不  能突破,必须做到按国家政策办事,令行禁止。  五、2000年以前分三年将合格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国家给我省下达的“民转公”专项指标和省政府配套下达的专项指标,由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教委、省计委等部门统筹安排,每年年初下达,指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不得以其它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民转公”  分年度工作目标是:1998年702名,1999年623名,2000年366名。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有关地、市、州在逐年落实省上下达给本地区的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不突破省上当年“农转非”指标和增人计  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民转公”工作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和政策导向,以考核为主,不以考试定取舍。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对任教时间长、教学成绩突出、多年在边远艰苦地区、贫  困山区任教、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选招到中师深造、取得中师学历以及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的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六、进一步扩大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办教师的数量。全省中师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未转和转正后的民办教师均可招收到中师进行学历教育,每年平均招收300名,三年合计900人。  七、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自行录用及1986年底以后聘用的代课教师必须坚决辞退。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思想品质差甚至违法乱纪的不合格民办教师必须及时坚决辞退。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正常辞退的人员,  地方政府要根据其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八、实行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要进一步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对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以本人退养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每工作满一年给两个月的一次性退养金。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公办教师的规  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民办教师工资问题,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地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民办教师的工资。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  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公助工资,在农村教育费附加40%内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首先做到同工同酬,其它地区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民  办教师工资中的集体统筹部分,应由乡镇政府负责足额发放,县级财政、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民办教师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纳入师资队伍常规管理范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分地区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册,做到情况清楚,管理有序。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要抓紧进行合格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积极开展民办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民转公”是国家对民办教师历史性功绩的一种补偿措施,必须严格照章办事。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  93〕60号)规定,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费用。要坚决杜绝此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各级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2000  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如期实现,推动全省农牧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3.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吉林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1、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2、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摊。 3、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摘要】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吉林【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1、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2、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摊。 3、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回答】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缴社保政策吉林

4. 辽宁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补助政策都有哪些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辽宁省户口,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
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
六,资金统筹
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 )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 )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5. 黑龙江省原民办教师十五年教龄补贴七月底补多少钱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按照黑龙江省目前规定,教龄补助标准是每一年教龄补助20元,虽然不是很高,但是,说明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付出和贡献,说明关注和关心这些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晚年生活,有了这一份补助,起码能多了一份生活的保障,也是值得欣慰的。亲,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温馨提示:疫情期间注意防护,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摘要】
黑龙江省原民办教师十五年教龄补贴七月底补多少钱【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按照黑龙江省目前规定,教龄补助标准是每一年教龄补助20元,虽然不是很高,但是,说明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付出和贡献,说明关注和关心这些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晚年生活,有了这一份补助,起码能多了一份生活的保障,也是值得欣慰的。亲,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温馨提示:疫情期间注意防护,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回答】

黑龙江省原民办教师十五年教龄补贴七月底补多少钱

6. 黑龙江省原民办教师十五年教龄补贴七月底补多少钱

您好亲,按照黑龙江省目前规定,教龄补助标准是每一年教龄补助20元,虽然不是很高,但是,说明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付出和贡献,说明关注和关心这些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晚年生活,有了这一份补助,起码能多了一份生活的保障,也是值得欣慰的。如果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还请给个赞(在左下角进行评价哦),期待您的赞,您的举手之劳对我很重要,您的支持也是我进步的动力。最后再次祝您身体健康,心情愉快!【摘要】
黑龙江省原民办教师十五年教龄补贴七月底补多少钱【提问】
您好亲,按照黑龙江省目前规定,教龄补助标准是每一年教龄补助20元,虽然不是很高,但是,说明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付出和贡献,说明关注和关心这些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晚年生活,有了这一份补助,起码能多了一份生活的保障,也是值得欣慰的。如果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还请给个赞(在左下角进行评价哦),期待您的赞,您的举手之劳对我很重要,您的支持也是我进步的动力。最后再次祝您身体健康,心情愉快!【回答】

7.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民办和代课教师养老金每月才一百元吗

2021年黑龙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发布时间:2020-04-07 22:15:35)“三、政策措施:(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由定暂暂定的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增加到2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辞退后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死亡及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者,不能享受养老补助。【摘要】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民办和代课教师养老金每月才一百元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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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发布时间:2020-04-07 22:15:35)“三、政策措施:(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由定暂暂定的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增加到2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辞退后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死亡及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者,不能享受养老补助。【回答】
请问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吗【回答】
请问老师,我代课十年,我到六十岁每月能开多少钱,谢谢【提问】
您好请问您问的是养老保险教龄补贴还是退休金【回答】

黑龙江省教育厅对民办和代课教师养老金每月才一百元吗

8. 原民办教师补贴条件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      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      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      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      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