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2024-05-13

1. 2022年青岛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2022年青岛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1、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生育险报销包括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续费用,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女方生育险可报75%,男方生育险可报50%,只能报一方;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规定的假期天数;3、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仅限女方生育保险享受;4、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2年青岛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2. 青岛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青岛生育保险政策一、生育保险登记及基金管理(一)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在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等单位,不再登记。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等材料。经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单位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改制或撤消单位应在改制或撤消后的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二)缴费基数及比例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1、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20日前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企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缴费手续。2、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等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及支付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下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1、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先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应于当日将职工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孕产妇保健手册》信息通过网络上传给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及时传给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一次的妊娠诊断、检查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一次。2、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应先到妇幼保健机构补办手续)。未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职工和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负担。中、晚期检查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3、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4、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结算。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驻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参保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到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定点服务机构每月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三)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需结算人员的诊疗费填制《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和《结算汇总表》,报送定点服务机构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根据报送情况与计算机终端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核定各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额,出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拨付单》,并予以拨付。(四)生育医疗费统一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与项目结算。三、生育津贴待遇及支付(一)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其中,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二)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四、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一)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定点服务机构的责任。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流、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时,应认真审验“一卡一证一册”,核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不得将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统筹金结算范围。各定点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和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外项目服务,应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费用由个人负担。否则,费用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负担。

3. 青岛生育津贴2021年最新政策

生育津贴=员工所在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很多企业都是以98天计算的;剖腹产多加30天;若是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0天。

生育保险可以异地报销医疗费用,但是需险向有关部门申请。只要符合我国报销条件的职工,都可享有生育保险报销。【摘要】
青岛生育津贴2021年最新政策【提问】
生育津贴=员工所在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很多企业都是以98天计算的;剖腹产多加30天;若是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0天。

生育保险可以异地报销医疗费用,但是需险向有关部门申请。只要符合我国报销条件的职工,都可享有生育保险报销。【回答】
您好,申报时间是每月5-25日【回答】
生完孩子最晚多久可以申报?【提问】
生育津贴自生育之日起90天内【回答】
望采纳【回答】

青岛生育津贴2021年最新政策

4. 青岛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青岛女职工产假天数新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难产的增加15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4.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5.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6.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事项联办。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入户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和帮扶,增强家庭和其他照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第三十五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捐赠、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持和救助。

5. 青岛2022年生育津贴发几个月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给个人。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二、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1、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自行到网上下载。3、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最好携带复印件。4、需要提供已经准备好的生育证明和准生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青岛2022年生育津贴发几个月

6. 2022年青岛生育津贴领几万

您好亲亲,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标准1.自然分娩的2000元2.人工分娩(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2500元3.剖宫产的3000元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修补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的3500元;5.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摘要】
2022年青岛生育津贴领几万【提问】
您好亲亲,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标准1.自然分娩的2000元2.人工分娩(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2500元3.剖宫产的3000元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修补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的3500元;5.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回答】
扩展资料: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标准1.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2.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3.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4.放置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350元;5.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150元;6.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支付标准100元;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回答】

7. 青岛生育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青岛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政策:1、超生所缴社会抚养费标准降低: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2、六种情况可再生育子女:新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再生育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青岛生育最新政策是什么?

8. 青岛生育津贴最新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1月份单位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加权平均计发。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企业单位生育津贴以生育当年度一月份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当年度职工1月份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含补缴补收的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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