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2024-05-14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2.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什么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种基本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扩展资料: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质的、精神的、行为的三种基本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参考资料: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百度百科

3.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这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4、权利。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4.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
1.物,亦称有体物。这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5. 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实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指人们在事实上、法律上能够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形态和经济价值,并符合法定要求的物质。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客体,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物。

1、经济法律关系上物的条件:

A、  可控制性,

B、  有用性,

C、  法定性,

2、物的分类:(民商法的传统分类)

A、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B、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C、  特定物和非特定物。

D、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E、  动产和不动产。

F、  主物和从物。

   经济法上的物一般由经济法调整的特殊关系所决定,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物,主要是受国家管理权制约的那部分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是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各种资金,即货币资金。它是一般等价物的表现形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贮藏、支付和世界货币等职能。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凭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三)行为:

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

1、经济管理行为

2、完成一定的工作。

3、提供一定的劳务。

(四)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又叫无形财产。要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2、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

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6.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7.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

自然人不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内。首先,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含义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分为三大类,主要包含物、精神产品、人身、和权利。1、物,也被称为有体物。它是指可以被人进行控制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不能被人支配控制,或即使可被人控制支配,但没有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说,物也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划分。2、精神产物。这是指人们刨造出来的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比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都算精神产物。通俗来讲,精神产物就是脑力劳动成果。3、人身。但是活人的身体,不能看做是法律上之“物”。并且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能进行违反法律或伤风败俗的活动,不得随意使用人身,轻贱自己的人身,如买卖器官、卖淫等。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不得强行使用他人的人身。4、权利。权利也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然而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目标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然而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所指的目标时,土地使用权就成为了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总而言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但是自然人不在经济法律关系包含的范围之内。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

8.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包括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