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融资的法律问题

2024-04-27

1. 典当融资的法律问题

(一)典当行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进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但由于出台仓促,《暂行办法》与典当行业的发展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问题。2001年,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后者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前者相比“办法”有了新的突破:减少了审批环节;降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经营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可以从银行贷款,允许负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一、是由于没有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二、是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比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三、是除了由经贸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外,还要由公安机关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审批,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管理矛盾。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管部门难于掌握典当行的真实情况。这会影响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外,典当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与《典当行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难以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共同执法。五、是典当业协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会对典当活动自我约束。目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仅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业的作用。地方性典当协会虽然成立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对典当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典当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本应由典当协会承担的职能却由政府部门承担了。六、是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尽管2001年下半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房地产典当,可日益增长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在许多省市中却没有有效开展。如《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并不允许房地产典当,加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2月才正式废止了《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使房地产典当这一业务一直没有得以开展。(二)市场准入过严“办法”对典当行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管部门还有意限制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而且在其设立条件中规定的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件无法量化,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仅凭管理机构的主观意志,它觉得符合就符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为腐败埋下了隐患。而典当质押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国民经济中均占相当比重,该行当甚至成为某些从事转口贸易的“袖珍国家”的支柱产业。此外,在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采用典当方式盘活生产存量,使企业实物资产流动起来,减少“无形”流失亦有明显效果。由此可见,典当业这种便利市场主体融资兴业的第三产业门类,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当行开办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兰、冯玉军:《典当业的法律思考》,载《发展》 1996年第4期。)而且典当行作为一种主要以自有资金为贷款来源,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风险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问题。因此其市场准入条件不必过严,但要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问题“办法”增加了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经营范围有所扩大,但仍十分谨慎。对于金融机构来讲,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经营范围越窄,其获利机会也越小。典当行如今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使广大投资者提不起兴趣,也使典当行本身无法发展、壮大起来。像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谢丽:《外国典当考察报告》,载《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四)关于业务规则的规定有漏洞,不够详尽而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法律上对典当行的业务规则如费率、贷款期限、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接收盗窃财产的处置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一是典当关系主体资格未做明确规定。不仅对典当行,尤其是对出典人的年龄及行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当无效和典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隐患。二是典当期限太短。一般规定其典当期限为六个月。实际上限制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仅为短期贷款,是不是可以适当延长呢?也可考虑由典当双方自行决定。三是没有“找贴”与“别卖”的相关规定。虽然“办法”规定当物估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实际上多由典当行自行确定。由于用户一般急需资金,低典价也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要求“找贴”,也就是要回典价与实际价值的差额,但典当行却以合同未规定不允。有的企业在当期内想转让当物所有权即“别卖”,得款以赎当,典当行也百般阻挠。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却受到典当行的青睐。而且,典押人又缺资金,所以典物在典当期间卖给典当行的情况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虑建立典当物的公估找贴和别卖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四是死当物的处理方法不当。如果按营业质的法律特征来讲,死当物应当归典当行所有。但“办法”规定三万元以上的当物仅能获得拍卖当物中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仍退还当户。这个规定使其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类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也使典当行的获利机会更小,影响其积极性。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另外,对三万元以上的死当物一律公开拍卖在现实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许多典当行与拍卖行联系不便,而且现阶段有关公开拍卖的规定也亟待完善。这不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于死当物不能及时处理使资金受到占压。五是对典当物灭失的风险责任规定的不合理。“办法”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样加大了借款人的责任,而减轻了典当行的责任。因为典当物在典当行手中,典当行的责任应大于借款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典当行更注意其保管义务。而且“办法”规定了要为当物购买保险,如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典当企业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补偿。六是对典当价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借款人大多急需资金,相对典当行来讲属于弱者,典当行往往乘机故意狠狠的压低价格。“虫吃鼠咬,光板没毛,破棉袄一件”的现象依然会发生,故现行办法规定当物价格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虽然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但却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比如房产这种高价值物品,当价过低的话,当事人万一不能按期赎当,肯定引发纠纷,也可能造成借款人无家可归。(五)法律责任规定得太轻如果说对典当行的事前监管过严的话,那么对其事后监管却是软弱乏力的。对其违规经营的罚款最高限额才三万元,有些违法责任仅仅能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相对于其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慑力。

典当融资的法律问题

2. 融资的典当融资

典当的社会功能:典当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称为三大功能。其一是它的资金融通功能,其二是它的当物保管功能,其三是它的商品销售功能。这是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所在,亦是干百年来典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典当的主要特点:一、融资性;二、单一性;三、商业性;四、小额性;五、短期性;六、高利性;七、安全性;八、便捷性;九、不等价性。
 典当的基本类型:一、应急型典当;二、投资型典当;三、消费型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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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典当行是合法的吗

法律分析:是。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典当行是合法的吗

4. 典当融资有什么程序

典当融资的程序:
1、审当。当户必须提供当品合法有效的归属证件和身份证明证件进行审核建档;
2、验当。即核对当物的发票、单据,进行估值;
3、收当。签订当票、典当协议书后,扣除综合费后支付当金;
4、赎当。当户在当票到期后需凭当票到典当行办理赎当手续;
5、续当。当票到期后若当户暂时不归还当金,需凭当票至典当行办理续当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5. 典当融资有什么程序

典当融资的程序:
1、审当。当户必须提供当品合法有效的归属证件和身份证明证件进行审核建档;
2、验当。即核对当物的发票、单据,进行估值;
3、收当。签订当票、典当协议书后,扣除综合费后支付当金;
4、赎当。当户在当票到期后需凭当票到典当行办理赎当手续;
5、续当。当票到期后若当户暂时不归还当金,需凭当票至典当行办理续当手续。
一、离婚后贷款房还清贷款过户还需另一方吗
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种:1、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2、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此外,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过户:一是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属和单方办理手续时,可以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单方办理归并手续;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扩展资料: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5)、取证。
二、票据抗辩事由有哪些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
人的抗辩: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当票据的持票人发生变更后,票据债务人的这种抗辩将受到影响。对人的抗辩是以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所以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融资有什么程序

6. 典当行融资需要注意什么

通过典当行融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弄清楚都有哪些东西可以拿去典当。通常变现能力强、价格相对趋于稳定或呈上升趋势的物品才适合典当。比如房产、汽车、翡翠玉器、奢侈品、手表甚至一些高档电子数码产品,都具备典当的价值,但是不同的物品对应不同的市场价值,在典当之前,需要考虑好典当物品和自己需要的资金的差价,提前做好估算和心理准备。
二是要对当金有一个较明确的估算。一般典当行开出的当金可以达到典当物品市场流通价值的50%至80%,具体当金要根据典当物品的性质和当期、风险等条件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当金越多,息费就越贵,所以在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当金要的越少越好。盲目追求高价当金不仅没有必要,还会付出高额的息费。
三是要注意典当时限。目前典当行的融资周期从一周到半年不等,时间越长息费相对会越高,所以典当时间不宜过长,对中小企业来说以三个月为最佳,如果后期还有资金周转的需要,可以在当期届满内进行续当。

7. “典当”作为最“古老”的融资方式,在今天仍然为个人及民营企业服务。那么,哪些东西可以典当?

原则上只要是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一般来讲房产、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大宗商品等都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具体开展的业务有所不同,比如一些小的当铺可能只能典当金银饰品、珠宝钻石和钟表等,而在大型当铺里艺术品也可以典当。

长沙上融工作人员表示,典当最短时间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最长期限为6个月。“但如果到期后,无法赎回典当物品,可以续当,只要继续交付管理费和利息。所以实际上典当不存在期限限制。”

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典当”作为最“古老”的融资方式,在今天仍然为个人及民营企业服务。那么,哪些东西可以典当?

8. 典当行的融资方式是什么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下面让我来告诉大家典当行的融资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典当行的融资方式         是股东增资及银行贷款
         “钱荒”持续蔓延下,部分商业银行暂缓发放贷款,一些急用钱个人及中小企业只好从典当行、小贷公司找钱,搅热了这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生意。
         但是,对本身就是中小企业典当行、小贷公司来说,如果“钱荒”发烧不退,其本身资金情况可能也会不足。
         北京市家典当行信息表明,季末银行资金紧张,前来典当行找钱中小企业主明显增。
         “今年以来典当行业务量有所放缓,但是近两天来典当行找钱中小企业主增,业务量有一定幅度上升。不过因为市场资金面紧张消息铺天盖地是在最近两天,所以可能再过几天会更加明显。”一家典当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一位做地板生意小企业主叶先生说,到季中有些款项要结,同时也想进几批地板,需要资金较,想到银行申个人经营性贷款,但是客户经理说放款慢,可能得等到7月中旬,只能求助放款较快典当行或者小贷公司。
         一位重庆地区小贷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前不久有一些商业银行给小贷公司发函,表示希望以2.5%。息回小贷公司资金,而小贷公司之前拆借利率也此前1.8%。息涨到了3%。“来找钱客户增,小贷公司自身也需要资金。”这位负责人直言。
         而从资本公司也不难看出小贷公司备受追捧。昨上午A股一度大跌5%,但A股上市公司“小额贷款第一股”香溢融通()股价却一路上冲,开盘半小时后便封死涨停板,午后股价出现小幅波动,但仍以涨停板报。香溢融通股价最终报6.15元/股,上涨10.02%。
         “逻辑上来说,银行惜贷,市场对资金需求就会上升,民间借贷利率就会上升,类似小额贷款公司一类资金提供方利润就会增加。”上海某券商非银行金融行业分析师表示,近年来香溢融通主业已经基本变为委托贷款,二级市场有这样反应也在情理之中。
         然而,益率上升同时也伴随着风险上升,如果流动性问题继续蔓延,同样会出现违约风险,而香溢融通借出贷款到期无法回情况已经次发生。
         5月22晚,公司发布公告称,南通麦之香实业剩余委托贷款3058.32万元,息费已逾期三个月,该贷款被列入可疑类资产。事实上,在此公告之前,香溢融通上述委托贷款已展期两次。香溢融通2012年年报显示,香溢融通2012年有8笔逾期贷款,逾期金额占委托贷款总额20.51%。
         此外,近期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防范外部风险传染通知》,将典当行、小额贷公司等列为了各大银行需重点外部风险来源,并且严禁商业银行向典当行等机构放款。
         而典当行主要融资方式就是股东增资及银行贷款,如果完全是这种所谓一刀切模式,对典当行等机构资金面还是会有一些影响。
         典当行的优势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
         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
         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典当行的特点         (一)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典当融资方式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当物的灵活性。典当行一般接受的抵押、质押的范围包括金银饰品、古玩珠宝、家用电器、机动车辆、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商品房产、有价证券等,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当物范围。
         2.当期的灵活性。典当的期限最长可以半年,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3.当费的灵活性。典当的息率和费率在法定最高范围内灵活制定,往往要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当物风险大小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流次数和关系来制定。
         4.手续的灵活性。对一些明确无误、货真价实的当物,典当的手续可以十分简便,当物当场付款;对一些需要鉴定、试验的当物,典当行则会争取最快的速度来为出当人解决问题。
         (二)融资手续简便、快捷
         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而且银行更注重大客户而不愿意接受小额贷款。作为非主流融资渠道的典当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质押贷款手续简单快捷,除了房地产抵押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以外,其他贷款可及时办理。这种经营方式也正是商业银行不愿做而且想做也做不到的。
         (三)融资限制条件较少
         典当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客户所提供的当物限制条件较少。中小企业只要有值钱的东西,一般就能从典当行获得质押贷款。我国2001年8月正式实施的对典当行收当财产的限制较少,不得收当的财产包括四个方面: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中小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只要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经与典当行协商,经后者同意,便可作为当物获得典当行提供的质押贷款。
         2.对企业的信用要求和贷款用途的限制较少。通常,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对贷款用途的要求很少过问。典当行向企业提供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少。如果企业不能按期赎当和交付利息及有关费用,典当行可以通过拍卖当物来避免损失。这与银行贷款情况截然不同。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运作成本太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条件和贷款用途的限制较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