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5

1.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是由全国医药物资、医药生产、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用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医药用化工原料、中间体、原料药、石化产品、粮食产品、动植物、水产品、包装材料、金属材料、中药材以及医药科研、医药传媒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与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Association。缩写:CMPMA。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医药物资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略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吸收医药工业、医药商业、药品零售连锁、保健品、药妆品、健康食品、医药物流、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民族医药、天然药物、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用化工原料、药包材等企业机构,以及医药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医药社会团体等为单位会员;吸收从事医药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为个人会员。第七条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单位在医药行业各领域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对医药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四) 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登记表;(二) 由秘书处审定资料后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人选如离开本单位,由原单位推荐相应条件的新人选报请审定,企业名称的改变,由新名称企业备文报送协会备案,副会长人选的变动须报请会长会审定。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优先参加协会活动,优先得到有关学术研究成果、内部资料、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等;(六)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关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及资料;(六)关心协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和信誉。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暂停期间,其在本会的权利予以暂停,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不交纳会费;(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不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注销其会员资格。(六)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被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审议协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提名和选举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有50 %的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包含下列内容:1、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2、明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符合本会章程;3、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第二十二条 理事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得票数确定当选理事。下列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一)章程的修改;(二)理事的罢免;(三)会员资格的取消。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推荐,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理事替换代表,须本会经理事会批准。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辞去理事职务。同一单位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同时为理事。第二十五条 理事条件:(一)领导或管理一个机构,能力较强、事业成功;(二)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愿意为实现本会的宗旨出钱出力;(三)为人诚恳、诚信,在业内有一定的威信。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4;(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不低于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一届内理事本人必须至少参加1次理事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本会负责人在选举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下列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副副会长、秘书长的调整。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提议,或有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一届内常务理事本人必须至少参加1次常务理事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三条 有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四节 负责人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秘书长为专职;(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负责人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负责人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保存 20 年。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协会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与本会住所一致。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奖励办法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2.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市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Technology Exchange,缩写:CPDE,系全国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科研开发单位、生产企业、大专院校及信息咨询服务部门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活动的民间组织。第二条市场协会是推动全国医药技术市场繁荣和发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组织原则是自愿参加,民主协商,平等互利;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营利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第三条市场协会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科技发展方针。提高医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社会力量,繁荣医药科技市场,以科学技术带动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第四条医药研发和创新技术市场关系密切,市场协会在“改革、创新、服务、自律”的发展技术市场方针的指引下,接受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及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市场协会业务范围(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医药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服务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创新,推动技术贸易发展;(二)传递医药研究创新先进技术、产品和咨询信息,组织技术、产品、展示和交易活动;(三)组织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联合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成果推广、展览展示等服务;(五)积极开拓国外技术市场,沟通国外技术信息渠道,促进合同研究外包组织(CRO)发展,推动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六)加强会员单位诚信、自律,配合有关部门调解技术合同纠纷。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市场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一)凡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可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其会员也是市场协会的会员。(二)凡没有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可直接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市场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团体章程;(二)自愿提出申请;(三)独立从事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大专院校、信息服务单位。第九条会员人会程序(一)会员入会要自愿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市场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市场协会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市场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三)参加市场协会举办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市场协会的各项服务;‘(四)有退出协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的委托任务;(二)按规定交纳会费;(三)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市场协会信息网络,向市场协会提供有关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市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市场协会工作,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凡不遵守市场协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市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通过修改市场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以及其它议案;(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市场协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市场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负责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劝退、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市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市场协会所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医药或医疗器械领域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市场协会理事长为市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市场协会签订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工作人员聘用;(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二十八条市场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市场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市场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市场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市场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资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将有关情况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布。第三十三条市场协会更换法人代表人或换届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市场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市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市场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3.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PT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本市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的商业企业为主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合理要求,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自律性行业管理,为促进医药商品流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需要,推进医药商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物价局及上海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1、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医药流通领域的主要法规和条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行业的自律和监督,对行业中违法会员企业提出处置建议。2、开展行业情况的调查研究。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信息的统计和发布。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行业各项标准,对医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当好参谋。5、对本市医药商业企业进行服务,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健康发展。6、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医药商品价格申报和初审工作,规范行业价格管理。7、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8、开展行业职工上岗培训、技能培训和职称考前培训,制订行业的技术和服务标准。9、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和行业评比先进工作。建立行业诚信服务体系,推进诚信服务档案建设,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工作,塑造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上海医药商业行业新形象。10、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国内、外考察和交流活动,促进医药商业经济的发展。11、吸纳新会员,扩大覆盖面,增加代表性。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制订标准(含行规行约)、收集整理信息、出版会刊、网站宣传、组织展览、教育培训、开展对外合作和公益业务。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凡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经营,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须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受部门、地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2、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贯彻《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公约》,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3、自愿加入本会。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入会,必须履行入会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接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3、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1、遵守国家制订的有关政策、方针、法规;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3、关心本会工作,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和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资料。4、遵纪守法,自觉贯彻执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6、按期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1、退出本会时,应提出书面函件,交回会员证;2、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协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撤销其会员资格,担任的会内职务也相应免去。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3、单位破产、停业和被注销营业执照的。4、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换届推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订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人数不少于7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3、制定会费标准;4、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讨论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6、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由会员代表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审议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为五年,到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3、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4、审议本会重要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5、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协会秘书长的聘免;6、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7、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推荐的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8、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11、决定会员的除名;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授权理事会补选,补选理事情况须向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六、七、八、十一款),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向下一次理事会报告。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审议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决定事项,研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递交的重要提案与报告事项。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3、组织推进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部门日常工作的落实,并负责协会各类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等)的起草;4、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建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处理行业内有关专业性问题,并接受会长办公会议指导与监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1、会费;2、会员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3、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4、各种有偿服务;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遵守上海市民政局的财务制度。2、经费的收入要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手续。4、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5、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管理核准并生效。第七章 终止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协会如因故终止时,其终止同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人、财、物的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以书面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的章程

4.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通过2008年3月28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SPP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本会是由全市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和组建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是为企业协调和服务的中介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面向行业、坚持服务、形式多样、多做实事”的方针,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委,业务主管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委、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一)宣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并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的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三)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行风行规的评议和行业自律的检查,维护行业形象。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可向政府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四)受政府委托,进行全市性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国内外有关医药的科技、经济管理、市场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培训服务。(五)加强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协会会刊《上海医药》和《医药内参》。定期编辑出版协会的“简报”和“市场与技术简讯”。不定期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六)受政府委托,协调和拟定除政府管理价格和经营者定价以外的药品价格,并对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制止价格垄断,平抑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七)积极推行名牌战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年度的行业名优产品的培育和评选。组织行检行评,推荐行业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名特优新产品。(八)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成果鉴定和推介工作。召开一年一次行业性技术工作年会,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九)组织开展行业内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革以及加强管理等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组织药包、生化、药辅、制剂和制药机械等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性交流研讨活动和论文、成果的发表、评选工作。开展有关GMP、《药品管理法》和专利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推动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十)组织举办新药推广介绍及行业药品展示会、博览会、展销会及有关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名、特、优、新产品。出版“新药名品简介”,为扩大药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活跃医药市场、推动医药经济发展服务。(十一)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经验交流、学习先进和培训研讨等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拓宽思路,加快行业生产经济发展。(十二)推进行业自律,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风气。(十三)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社团法人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二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行业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开业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的经济组织和实体;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意愿;(三)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四按协会章程,准时缴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通知和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对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和优惠权;(四)有要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要求的权利;(五)有取得本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本会组织专家咨询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三)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四)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报表;(五)自觉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可以除名:(一)拖欠会费两年,经催交仍不缴纳的;(二)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单位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四)具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五会员向本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六)审议并通过会员和理事会

5.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开展医药流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和指导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用科学发展观进行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四、搜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品种、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流通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六、组织医药流通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七、参与制定、修定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市场竞争规则、GSP认证等行业标准,组织企业贯彻实施;参与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有关工作及资格审查。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九、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与国外同类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做好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消化、吸收工作。十、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6.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的宗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的宗旨是:做好政府的助手,工商联的抓手,会员的帮手;推动人类健康事业的维护与实践,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和医药行业的改革和多种所有制医药经济的和谐与协调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与国际医药行业的合作与交流。

7.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简称中国医药质协)英文译名:China Quality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 简称 CQAP )是全国医药行业质量管理的专业性团体。第二条 本协会面向全国致力于医药质量管理事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国家医药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联系医药企业的纽带和发展医药质量管理事业的助手。开展技术交流、专业培训、咨询诊断等项活动。为提高企业素质、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医药市场经济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的挂靠单位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其业务指导。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直门外北礼士路甲3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宣传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二)研究和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三)采取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人才,推动质量管理实践;(四)动员医药企业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组织交流和成果评选;(五)加强联络,收集信息,为行业组织多种形式的医药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六)协助政府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GMP GSP)的宣传教育,为推进医药企业建立质量体系服务;(七)配合消费者协会、质量协会对医药企业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评价和用户评价活动,反映用户要求,支持用户维护正当权益,交流企业为用户服务的经验;(八)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有关活动,表彰和推荐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九)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质量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与经济合作;(十)编辑出版有关质量管理刊物、教材等资料;(十一)加强与各地医药质协的联系和工作交流,发挥协会网络的整体作用;(十二)承办国家药品监督局委托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能确定人员代表本单位和协会保持联系;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登记表及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回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积极学习和宣传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讨论通过制定或修改的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要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和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决定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强的组织、文字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签署秘书处所发文件;负责协会经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主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医药协会的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服务会员、繁荣经济、互相合作、发展区域医药经济。通过活动,开阔眼界、广交朋友、联络感情、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增进友谊,促进同行经济事业发展。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的中介组织。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医药行业、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开展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