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2024-05-15

1. 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根据所有权归属和隶属关系进行如下分类。1.上市公司在各类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上市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不多,其风险基金的来源具有多样性,有的是借贷资金,有的是权益资金,这类公司投资范围很广,投资的资金数量高于平均水平。假如您需要的资金量很大,就有必要与这类公司联系,名声显赫的上市风险投资公司很容易查找。2.私有制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中绝大多数属于私有制公司,其中有些公司的规模较大。 大多数私有制风险投资公司是由少数几个投资者组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这些投资者包括私人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这类公司可以进行“杆杠式”风险投资,如果其投资基金总量超过1,000万美元,则通常会进行“权益式”风险投资。在美国,有些较小的私人基金逐步发展成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其中多数偏向于借贷,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只从事高息信贷业务。获取私人风险投资公司资料的难度很大,这些公司的管理者很少向外界透露公司的内部情况,因此,很难从公司内部获取其风险基金的规模和建立时间。大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和老牌的公司知名度高,如果您的业务与这些公司所投资的行业相关,您会很容易地找到他们的。3.银行附属公司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信贷部门的工作与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的工作紧密相关,在大多数银行里,这两项业务根本未设置单独的承办机构,只是同一部门的两种业务而已。如果一个企业家既需要银行贷款,又需要风险投资,那么不必单独找风险投资公司,直接找银行就行。当然,这两种业务不是所有的银行都结合在一起办理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可以高达数亿美元。银行组合式风险投资是近十年风险投资发展的主流之一,遗憾的是其未计入风险投资的投资额中,我们预计未来十年世界商业银行的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就是组合式风险投资。21世纪10年代,国内商业银行根本没有风险投资业务,是否能在近两三年内开设该业务, 必须视我国金融改制的步伐是否顺利,越早开设该业务越能早日赶上国际金融的发展步伐。4.风险投资股份公司在美国,风险投资股份公司的规模都很大,一些主要的股份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在一个或几个风险投资财团中投资。一般来说,独立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大型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股份公司与其他管理风险基金的专业人士一样属于有限合伙人,再由有限合伙制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股份公司分享其投资报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型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小企业,会使一些企业家激动不已;而有些成功的企业家可能会认为,大公司希望对他投资时,不是出售企业权益的最佳时机。企业家需要花一定的时间与风险投资公司讨论投资形式,风险投资公司对投资形式的选择非常慎重,就像他们选择所投资的公司一样。在决定接受资金前,企业家还应该分析一下风险投资家的信誉,对此,本文将在后面进一步讨论。5.辛迪加组织(企业联合组织)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风险投资家通知您,他有意投资您的公司,但只能满足您的部分要求,同时希望形成一个辛迪加组织。他的意思是说,他将与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联合向您公司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应该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您是投资牵头人吗?”其涵义是说,该公司在投资集团中居领袖地位,并负责说服其他公司参与对您公司的投资。辛迪加组织在风险投资领域中是相当普遍的,许多风险投资公司都在按常规的辛迪加方式与其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在投资之初,确定由谁来说服其他风险投资公司加入辛迪加组织,对企业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牵头的风险投资公司将主动为企业家和其它风险投资公司牵线搭桥,以“推销”企业家的项目。在另一些情况下,牵头的风险投资公司可能是共同基金的第一个投资者,其余投资者会陆续分别投资,这意味着,企业家自己不得不做辛迪加组织的领袖,而且必须找到其它风险投资公司加入,当然,有些风险投资公司会向企业家提供一个可能参与本项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名单,以方便寻求投资。通常,辛迪加组织的牵头者要收取一些费用,投资银行作为辛迪加的牵头者会向小企业收取相当于总投资额5%—10%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由风险投资公司担任辛迪加的牵头者,费用会少收一些,大约是向小企业总投资额的2%—3%,有时,牵头者还会将这一费用的一部分给其他投资伙伴。综上所述,辛迪加组织在风险投资领域十分普遍,但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其原因是每一风险投资公司都有自己的分析和评估计划投资对象的方式,都有自己的律师和自己的投资业务规范。因此,企业家只有采用一些巧妙的方法,才能将辛迪加组织起来,共同向公司投资。虽然辛迪加组织可以组成,并且可以非常广泛地组成,但是,其涉及的问题毕竟太复杂,只能随时间的推移,逐步完善。

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2.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

世界各国的创业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有十多种,按其法律制度与结构特征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两种。 公司制是最早出现的创业风险投资组织形式。1946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家现代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和1958年成立的小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SBICS)以及许多大财团的风险资本分公司和子公司、银行附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等都实行公司制。公司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依据公司法,通过定向或向公众发行股份来筹集股本,组成专门从事风险资本的投资管理职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各方当事人的是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资金筹集基本上是按照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方式和程序进行的,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各个机构的权力与职责都是确定的,各司其职,既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公司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和普通公司的极为相似。公司制的另一种结构是“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即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公司,同时,专业投资团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将其全部或部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基金公司只以其委托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到具体的投资业务活动当中;而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受托资金,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与基金公司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以其自有资本承担创业风险投资活动可能产生的亏损和风险责任。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在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两个公司都需要单独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最早产生于美国的硅谷。它是合伙公司的一种,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P),由有着丰富经验的创业风险投资经理人担任,负责公司资金的运营,是经营者,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只是象征性地投入少量资本(通常为总资本额的1%),一般可获得合伙公司净利润20%的收入;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P),是合伙公司风险资本主要的提供者,负责创业风险投资所要的资金,一般占总资本额的99%,但不参与资金的运营管理,只起监督作用,并以出资规模为限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两者的资本组建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基金管理人(创业风险投资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充当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的主体有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出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份额,即可获得基金受益凭证。投资人凭此可以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或有限合伙人会议)和参加基金管理理事会(或基金顾问委员会)。基金托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负责办理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账户管理和清算交收业务。基金管理人(创业风险投资家)是有限合伙制运作的核心,它出资认购1%的基金份额,充当普通合伙人,代理基金投资人履行投资管理的经营职能,负责创业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投资后的项目股权管理和变现退出等工作,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理事会作为投资人利益的代表,是创业风险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由基金投资人代表、基金管理人代表和外部专家理事等三部分组成。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具有以下制度优势:(一)运作成本低。由于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需缴纳法人所得税,只需要合伙人各自按原有的纳税主体性质合并纳税,从而避免了公司制的重复征税问题。此外,有限合伙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也相对比较固定,由于普通合伙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增值提成,其日常管理费用也有固定的比例限制,普通合伙人一般不会为了获得更多的管理费而盲目进行投资。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有限合伙制的运作成本较低。(二)良好的显性激励机制,能大大弱化创业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有限合伙制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管理整个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因实际控制整个基金的具体运作,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对其有较强的责任约束,能真正对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创业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一般也投入了1%的资本,虽然比例较小,但对创业风险投资家个人来说,也许并不是小数目,因而能够对创业风险投资家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除向投资者收取2%左右的固定的管理费作为劳动补偿外,在基金赢利进行收益分配时,创业风险投资家还可获得净利润的20%,其1%的投资份额可获得20倍以上的高杠杆比例的回报。这种高效率的激励机制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一,把创业风险投资家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联系起来,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成本,可以有效抑制创业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行为。(三)特殊的“分离机制”显示创业风险投资家的能力,能降低风险资本融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创业风险投资过程本身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但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出资1%的做法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分离机制”,即创业风险投资家愿意以1%的出资额作为“抵押”,显示了创业风险投资家的能力,从而能大大降低风险资本融资谈判过程的交易成本。(四)运营时间短,对创业风险投资家的约束力度大。公司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与普通的股份公司一样,除按公司法中的规定到了清算、破产或兼并的地步,否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具有永久性。它是通过公司内部章程和外部合约来实现创业风险投资各当事人的委托与制衡的。而有限合伙制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是依照信托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届满(通常为5—10年)就终止营运。基金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基金变成仅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法律主体。它是通过一个信托契约来构筑各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和相互制衡机制的,可以对创业风险投资家形成一个较强的约束机制。

3. 风险投资的运作体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风险投资的运作体系包括(选择、协约、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组成。
所以,当风险投资家确认投资不可能再有所发展或者成长过于缓慢,难以在一定时期取得高额回报,就会果断退出,将退回的资金用于下一轮投资,如造成损失只能由成功的投资项目来弥补。风险投资的退出是风险投资过程中一个不可缺的关键环节,只有当风险投资能够顺利地退出,才能为投资者带来他们所预期的投资收益,才能使他们对风险投资产生兴趣,提供资金。只有在风险资金从前一次风险投资项目中退出后,它才能够被再次利用到新项目中,使总量确定的资金、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能够得到循环利用,不间断地推动以高利技、创新企业为中心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业其能持续地发挥其催化和促进作用。供参考。

风险投资的运作体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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