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必须要出示哪些证件??

2024-05-16

1. 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必须要出示哪些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经县人民政府备案公示的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检举。

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必须要出示哪些证件??

2. 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不应该出示证件?

应该及时出示表明身份,有利于工作的进行,这是一种礼貌,也是程序;以下供参阅:
据中新网报道,十月一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查或者进行当场处罚等行政执法公务时,必须出示表明其法定职权、资格的书面证明。据悉,国家外汇局日前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作了上述规定。这是继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后,国家外汇局从执法人员身份资格入手,规范执法行为的又一措施。根据该《办法》,执法证包括两类,一类是检查证,主要用于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或者办理外汇业务合规性的外汇检查、调查、核查或进行当场处罚等外汇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外汇检查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检查人员;另一类是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用于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专项外汇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国际收支相关工作的人员。该《办法》规定,对外汇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没有或拒绝出示执法证;将执法证借予他人使用;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执法证,造成不良影响的;变造、涂改、故意损毁执法证等行为,其所在外汇局可以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或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执法证,同时,还将给予其相应的处分。据悉,国家外汇局的新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外汇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外汇检查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工作;

3. 行政命令要不要出示证件给行政相对人看

需要出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摘要】
行政命令要不要出示证件给行政相对人看【提问】
你好,我是百度问一问的咨询律师,非常高兴为你服务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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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出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回答】
谢谢。县级环保局有行政命令权吗?可以行政命令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吗?【提问】
环保局是不具有行政命令权的【回答】
谢谢!那是哪级有行政命令权【提问】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政府可发布命令。根据《宪法》第10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回答】
知道了!辛苦您,晚安!再见!谢谢!【提问】
不客气,感谢您的咨询【回答】

行政命令要不要出示证件给行政相对人看

4. 办公人员不出示证件抓人可以反抗吗

一、办公人员不出示证件抓人可以反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另外,人民警察在紧急情况下抓人只需要出示警察证即可。在拘留或逮捕时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5. 办公室人员出去或出差怎么发通知让他们告知行政部门,因为我这边要记考勤记录

正常来说,出差需要上级部门批准。我们这边是出差前本人提交出差申请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然后交至传达室,次日清晨传达室工作人员将相关单据送至总经理审核,然后再转交至行政部门。

办公室人员出去或出差怎么发通知让他们告知行政部门,因为我这边要记考勤记录

6. 政府行政大楼是来用办公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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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楼指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于行政办公需要的业务用房。行政办公楼是办公楼的一种类型。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1987年2月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式颁布并实施《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在相关文件通知中对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作出如下规定[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订《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精神,能不建的就不建,可以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必须新建的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建设;并尽可能由几个部门联合建设,或在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建设。
第四条
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办公楼的建设以满足近期需要为主,不得过分强调今后发展使用要求,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并根据财力、物力等条件,因地制宜,努力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工程建设好。
第六条
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附近地区的现有设施。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①
第七条
办公楼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楼,适用于部、省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3~15平方米(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
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市(地)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1~12平方米。
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9~10平方米。
第八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数,对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食堂、汽车库、自行车棚、锅炉房、独立变配电与泵房、科技档案馆、浴室、理发、托幼等以及人防设施。确实需建食堂、汽车库及人防设施的,按有关部门与本地区的规定和指标单列建设面积报批。
第三章 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条
办公楼的建设地点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方,尽量避免在闹市区建设。
第十一条
办公楼的层次、高度、造型及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必须十分重视节约用地。多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基地内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低于1.2,高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不低于2.1。城市用地紧张的地区,基地容积率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划定的采暖地区,其采暖设施要尽量实行统一规定,区域供热。
第十四条
车库尽量和办公楼的建设结合起来,可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面上的架空层解决本单位机动车辆的停放,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第四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
一、二级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系数(办公楼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不低于60%,三级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系数低于65%;高层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系数低于57%,严寒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总使用面积系数可适当降低。
为合理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应控制门厅、电梯厅、走道等交通面积。中间走道净宽:一、二级办公楼不大于2.2米,三级办公楼不大于1.9米。单面走道净宽不大于1.6米。
第十六条
办公楼的标准层层高,一级办公楼不超过3.4米,二、三级办公楼不超过3.3米。
第十七条
根据我国目前办公人员的工作习惯,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一般以15至20平方米为宜,有条件的工程可结合由隔墙设置壁柜,提高面积利用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成大空间。
第十八条
办公楼的会议室以中,小为主,中型会议室以2至3个单间为宜,小型会议室以1至2个单间为宜,一般不设100人以上的会议室。
第五章 建筑和设备标准
第十九条
6层及6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电梯。
第二十条
办公楼的照明采用一般灯具,一、二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可适当选择相应的中级灯具。
办公楼的电气和通讯设施,在考虑用电负荷和通讯要求时,适当留有余量。
第二十一条
公共卫生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卫生条件,公共卫生间应设前室。
第二十二条
多层和高层的办公楼可设开水间。4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垃圾井道。
第二十三条
从我国国情和能源情况出发,办公楼不设空调。
第二十四条
办公楼的建筑装修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满足使用要求为主,不用进口的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一级办公楼和位于大、中城市主干道的办公楼,外装修可选用适当装饰面材。其他二、三级办公楼的外装修为一般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重点装修。
第二十六条
办公楼的内装修根据不同的建设等级和使用要求可采取不同的材料装修,其重要部位可适当重点装修。
一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内墙面可做中级抹灰刷涂料或贴壁纸,顶棚可做吊顶或装饰抹灰刷涂料,楼地面可辅设相应的面层。
二级办公缕的重要部位内墙面可做中级抹灰刷涂料,顶棚可做吊顶或中级抹灰刷涂料,楼地面可做本色水磨石。
三级办公楼的重要部位可做本色水磨石楼地面。
一级办公楼的会议室可做本色水磨石楼地面,各级办公楼的办公室和二、三级办公楼的会议室宜做普通水泥楼地面。各级办公楼的走道和楼梯可做本色水磨石面层。公共卫生间的楼地面可铺设马赛克,做磁砖墙裙。会议室、办公室、走道的内墙面均做普通抹灰,一般不做吊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和事业单位的新建办公楼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委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地区和国家特批的办公楼。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标准定额局负责管理、解释。
附注:
一、本标准的严寒地区系指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二、本标准的基地面积系指允许用地范围的面积,即建筑红线内的面积。
三、本标准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为:办公室、打字室、文印(复印)室、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等净面积的总和。
2.会议室使用面积。
3.其他使用面积为:电话交换室、公共卫生间、开水间、门卫、传达室、贮藏室以及必要的自动化设施专用房间等净面积总和。不包括门厅、电梯厅、走道、楼梯间、电梯井道、电梯机房等交通面积和设备用房面积。
4.本标准的重要部位系指门厅、电梯厅、重要会议室和重要办公室等。
5.本标准由浙江省计经委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院编制。
注:
①1.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系以外墙厚度240毫米计,严寒地区如因保暖需要增
加外墙厚度时,其建筑面积可按实际外墙厚度增加面积。
2.一级办公楼办公人数超过700人取下限,三级办公楼办公人数超过100人
取下限。
3.多层办公楼(一般为四~六层,建筑总高度24米以下)取下限,高层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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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机关部门就是指政府部门吗?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指导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和活动地域,国家行政机关又分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行政机关部门就是指政府部门吗?

8. 警察执法需要出示证件吗?警察有执法证嘛

警察有执法证,警察执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证。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开警车、着制式警服、佩戴警号、装备齐全的民警执勤时,无需出示警官证。
执法资格证是警察内部管理的一种证件,不对外公开。
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警察标志、警号,法律程序上即视为已经表明执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执法,便衣警察除外。协警在交巡警执法过程中仅作一些辅助程序,不会参与直接执法。如对民警身份有怀疑,可现场记录下警号并拨打110进行身份核实。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巡警执法要不要出示警官证?警方: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