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2024-05-14

1.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2.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哪些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
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一、计算机犯罪有哪些罪名
1、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的买卖双方见面的市场交易已有相当部分转移到了网上交易。在这种虚拟的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只能是借助网上广告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算。在这种虚拟的网络交易中,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动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这种双方信息明显不对称的博弈当中,商家极易产生欺诈的犯罪冲动,如果我们的监管和立法滞后,则不法商家极易在网上欺诈得手。据中国消协报告,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已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2、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侵占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财产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非法侵入用户的电脑,获取用户的金融信息,盗窃用户的金融财产;或者在网上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等盗窃、侵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财产;或利用计算机知识、技术,直接在互联网上实施贪污、窃取、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这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贸易、证券以及大企业大公司等主要经济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近年来在电子商务贸易和金融行业中,每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额标的合同毁损灭失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需要先明确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如果只是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那么其适用的民事方面法律,而民事法律只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也就不会坐牢。
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逃避执行的,此时容易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该罪名是刑事犯罪罪名,届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而可能需要坐牢。
另外,如果金融类借款纠纷已经涉及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则可能会被判处刑罚,特别信用卡透支类,容易构成刑事犯罪,届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哪些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哪些风险

4. 我国目前有哪些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措施

我国的网络银行必须有足够强的安全措施,否则将会影响到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是一个综合集成的系统,它的规划、管理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IT界通力合作,进行科学的、强有力的干预和导向,同时还应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

(一)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一般来说,网络系统安全问题和网络金融立法的滞后与模糊是造成法律风险的原因之一。针对目前网络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出台有关网上交易和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降低银行的法律风险,规范网络金融参与者的行为。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解决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如怎样取用交易的电子证据,法律是否认可这样的证据,以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行为规范,跨国银行的法律问题。其次,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环境。再次,充分运用政策手段,鼓励网上银行按健康的发展方向开展业务。最后,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

(二)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由银监会牵头,其他银行参加,统一制定一套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的规范标准,以便实现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上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进行研究,为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计算机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针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选择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针对黑客程序和病毒分别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免疫体系;建立金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和金融科技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网络金融的安全,最终是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来实现和支撑的,其关键技术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主要是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来实现。从硬件方面来说,目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软、硬件系统大部分由国外引进,而且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从软件方面来说,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因此,迅速缩小在硬件设备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是防范减少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四)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要保障网络银行的资产安全,必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透明度的问题。依靠数据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这是现代化管理必须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网络银行数据库的设计应该采用社会化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进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科学管理,不同银行可实行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不良借款入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控制关系、业务控制关系、人事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统计,统一授信的监控。

(五)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存在规划不统一、商业银行技术标准不统一、技术规范不统一、商业银行之间使用的安全协议各不相同的问题。应制定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成立为此奠定了基础。确立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才有利于统一监管,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减少支付结算风险,并有利于其它风险的监测。我们要尽快熟悉和掌握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如掌握和应用国际ISO对银行业务交易系统的安全体系结构等,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标准,以便我国网络银行在风险防范上与国际接轨。
(六)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我国对金融创新的研究,特别是其应用目前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许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没有得到利用,学术界和实务界应联合攻关,不断创造、设计、开发出各种新的组合金融工具,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和风险控制能得以加强,以期在一定风险度内获得最佳收益。

5. 我国目前有哪些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措施

(一)、安全性风险

    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国内软件平台环境较为单一,国内的计算机用户普遍采用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目前绝大多数黑客软件和病毒等对安全构成威胁的程序都是针对它的,这就使用户个人信息由于木马或间谍软件的原因而泄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进而增加了用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二)、法律性风险

    随着金融业务网络化、虚拟化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比如,在网络银行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均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其间,无论是网络本身的差错还是人为因素,都有可能引起交易纠纷甚至法律诉讼,那么,有权对此进行仲裁的权威机构是谁?网络银行系统一旦被人恶意破坏,又有谁有权将其绳之以法,所依据的法规又是什么?可见,网络业务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而我国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监管性风险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金融机构的实力,改变了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比,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网络金融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将导致中央银行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使风险集中,速度加快,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设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网络金融服务的延伸,也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

    (四)、金融创新风险

    网络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产业产生重塑性的影响,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国际金融寡头利用网络金融创新产品对我国业务的扩张更为迅猛,而我国目前的金融创新能力相对较差,可能使得我国金融市场逐渐被国际金融寡头渗透,甚至垄断,丧失巨大的产业利润。

我国目前有哪些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措施

6.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什么风险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
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一、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别有哪些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如下: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募集资金的目的;
2、不同的行为方式,非法集资是利用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要求使用欺诈手段;
3、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集资主要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区别是:1、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受到追究,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后者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7. 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

	一、网络借贷的风险:
	1、资金的来源缺少监管。
	2、缺乏银行的诚信系统,还款逾期经常发生。
	3、沉淀资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网站等其它人员挪用。
	4、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5、网络借贷的利息有时远远超过规定利率,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放款人是无法维护这部分利益的。
	二、网络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1、依法备案,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网络借贷平台”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

8. 网络借贷有什么风险,如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

法律分析:一、网络借贷的风险:
1、资金的来源缺少监管。
2、缺乏银行的诚信系统,还款逾期经常发生。
3、沉淀资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网站等其它人员挪用。
4、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5、网络借贷的利息有时远远超过规定利率,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放款人是无法维护这部分利益的。
二、网络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1、依法备案,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网络借贷平台”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