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2024-05-14

1. 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法律分析: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3、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4、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5、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2. 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

3. 国家关于教育机构的政策

为了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为主管部门人员梳理出更系统、更便捷的政策执行依据,指导管理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管理,急需健全玉溪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起草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关于教育机构的政策

4. 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

5. 国家对于教育机构的政策

法律分析:最近国家出台了一个很重要的政策,那就是给学生减负。《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有一些规定对机构影响很大: 不再审批新的义务教育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家对于教育机构的政策

6. 教育机构新政策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部高度重视、态度坚决,将“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民生事项,列为今年部党组的“一号工程”和教育督导的“一号工程”,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采取积极稳妥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提前谋划  周密安排  七月初“双减”文件尚未印发,暑期又即将来临,为坚决防止中小学生暑期学习负担过重,教育部提前谋划、周密安排,一是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严禁学校和培训机构利用暑期进行集体补课。二是联合银保监会加强暑期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严防出现“卷钱跑路”现象。三是联合中央网信办、公安部部署做好暑假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四是合理引导暑期培训消费,部署开展暑期托管工作,努力解决暑期家长看护孩子的后顾之忧。总体上,今年暑期校外培训遇冷、学校托管走红,社会普遍反映这才是暑假应有的模样。  加大工作力度  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七月下旬“双减”文件印发后,教育部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一是建立工作机制,牵头建立由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9个部门组成的“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指导各地迅速成立校外监管专门机构。建立“双减”工作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各地  制度和专报机制。制订了“双减”工作台账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完善了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二是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三是加强宣传引导,举办厅局级“双减”培训班,开辟专栏,发布新闻稿、答本人问、专家解读文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总体上,社会舆论反响热烈积极,称赞“双减”工作直击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灭校外培训虚火、还教育生态清风,彰显了党中央对新一代少年儿童的亲切关怀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坚定决心。四是推动行业自律,发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作用,争取培训机构头部企业理解支持并坚决拥护“双减”政策。五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查处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典型案件,持续开展“线上校外教育培训巡查”专项活动,设立“双减”曝光台,公布校外培训治理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六是开展暗访调研,会同相关部委组成暗访调研组,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兵团进行了实地暗访调研,了解工作进度,挖掘经验做法,研判困难问题,听取意见建议。七是防范化解风险,商相关部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进一步精准摸清底数,加强重点监测,消除风险隐患。据共青团中央和中国青年报对511043名家长的调查,“双减”政策实施之后,72.7%的受访家长表示教育焦虑有所缓解,中等收入群体缓解比例更高。 [扩展资料] 构建“1+N”政策制度体系  为确保“双减”意见落地见效,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基本构建起了“1+N”的“双减”政策制度体系。  这个“1”指的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双减”意见》,是方向性的、宏观性的“双减”工作的总纲领,如“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等。  这个“N”指的是落实过程中需要对一些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对一些工作要求进行细化,以指导各地更好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目前已出台了学科类培训范围界定、“备改审”、“营改非”、培训材料管理、培训人员管理、查处变相违规培训、加强收费监管、上市公司清理整治、课后服务、建立监测机制、培训机构登记等11个文件。同时,在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过程中,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培训机构和个人“打擦边球”或转入地下的隐形变异培训问题,参与课后服务导致学校教师负担增加的问题,学科类培训转向和资本涌入非学科类培训的问题,亟需出台相应指导意见,防止出现政策空白。总体思路是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要求,系统出台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收费、人员、材料、行为、资本等方面的配套文件,这是一套政策“组合拳”,以实现全覆盖、全链条有效治理。  下一步举措  “双减”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必须注重当前和长远相统一,往深里做、往宽里做、往严里做、往远里做,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一是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在督促各地落实好已经出台的配套文件基础上,加快预收费监管、加强培训机构党建等其他配套政策法规的制订进度。研究修订竞赛管理办法,治理打着“国际”旗号的各类竞赛。同时完善“营改非”流程,进一步明确过程中的公示期限、资产确权等政策。研究起草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培训内容等方面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同步作出规定。加快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立法进度,对非学科类机构管理一并纳入。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络协调,统筹运用好各种方式方法,加大对“一对一”“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住家教师”等隐形变异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跟踪各地进展,压实地方责任,适时开展“双减”大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省份加强针对性指导帮扶,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地方和人员严肃问责。  三是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梳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典型经验推广制度,遴选推广一批、印发宣传一批、网站公布一批、主流媒体报道一批、深度剖析一批、打造“双减”精品一批,持续深入宣传引导,营造“双减”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政策,有这些具体做法↓↓↓  来听北京市教委副主任丁大伟介绍北京市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资金监管、人员安置等情况↓↓↓  关于机构重新审核的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政策,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并对现有线下线上机构实施重新审核登记,解决培训机构过多过滥问题。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部按照“1+1+3”要求重新审核,“1+1+3”是指线下机构必须符合证照齐全、培训费纳入资金监管,必须符合北京市“培训机构办学标准”“培训行为规范”“培训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三项规范文件要求,才可恢复线下培训。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关于资金监管问题:当前,全市恢复线下培训的机构预收费已经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对于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将预收费资金监管作为线上机构重新审批准入的前置条件。同期出台《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在重申3个月或60课时收费上限的基础上提出,如周期和课时收费并存,机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防止发生变相超过 3 个月收费问题。此外,鼓励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等。  关于人员安置问题:充分发挥“2+N”(2为政府部门和民办教育协会,N为各家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制,形成服务矩阵。一是指导民办教育协会举办“教培行业同业互助对接会”活动,持续共同为教培行业人才提供就业服务。二是持续开展教培行业人才专项服务季行动,累计提供岗位32.3万余个,3.5万家用人单位参会。三是提供覆盖全市各区学校事业编制内专任教师岗位366个。招聘活动收到应聘人员简历5300余份,近2500名人员现场参会。  建立市教委每周三下校听课调研机制,全委处室全体机关干部下校实地调研。全面开展对各区党委和政府履行“双减”职责情况专项督政检查。自9月13日起,全面启动局级领导联系各区实地督查机制,每周以“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学校检查一次,并建立周周检查通报机制,将检查结果每周通报、督促整改。  来听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介绍上海市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在资金监管、公益互助、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举措↓↓↓  上海积极贯彻落实“双减”新政,针对新规范、新要求探索创新管理举措。  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创新资金监管方式。从“支付行为”的源头出发,积极探索“银行定期划扣”等新型资金监管机制。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随时要求银行申请停止划扣培训资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积极推广商业银行和培训机构“双承诺”机制,并通过“家长告知书”等形式鼓励家长优先选择已实施“银行定期划扣”等有效保障预付资金安全机制的培训机构。  二是坚持系统治理,推进公益互助机制。建设“上海市培训协会跨界公益互助平台”。当有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时,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申请获得其他机构提供的公益互助培训课程。相关培训课程均为“公益”属性,不免除消费者对原培训机构的债权关系和追责权力。平台于9月下旬正式面向消费者开放。  三是落实分类管理,完善配套鉴定机制。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引》和《鉴定指标》,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准确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服务、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假借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服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来听听天津市教委一级巡视员孙惠玲介绍天津市推进“双减”政策落地,强化风险防控、从严从实督查等有关情况↓↓↓  天津市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打出“双减”工作组合拳。  一是强化风险防控。做好研判应对,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摸排。做好精准防范,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将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做好重点管控,对部分大型培训机构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经济鉴证。  二是从严从实督查。围绕合同签订、收费退费、资金账户、广告宣传等问题加强严查严管。聚焦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课后服务、风险防控、广告治理、治理违规培训行为5项阶段性重点任务,采取实地调查、“蓝军”暗访、点调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强重点督查。加强专项督办,点调抽样市内六区部分培训机构,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形成常态化机制。  三是研发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金信培”。通过这一平台实现教育部门一站式监管、培训机构一站式服务、学生家长一站式消费。截至目前,平台已注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124家,报备教师10545名,上架培训课程1464门。

7. 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8. 教育机构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严格审批准入,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
二是严格控制学科类培训时间,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三是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完善学科类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动态掌握学科类培训的培训内容、培训材料、教师资质等信息。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四是强化经营活动监管,落实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全面落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五是严禁资本化运作,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要求,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六是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