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2024-05-13

1. 哈尔滨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有何用途?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2.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3.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怎么办? 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经配偶、同户(住)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意,并经指定金融机构确定机构确认后,可以提取配偶、同户(住)家庭成员或其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其他类型贷款相比有何特点?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以其在本市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政策,按照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比其他类型贷款的利率低很多。目前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3.60%,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4.77%;5年以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4.05%,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5.04%。低息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特点。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的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用于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7.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有何限制? 答: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目前广州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的7成(按价值低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 按规定,处于失业阶段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哈尔滨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2.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于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修订并重新出台了公积金《条例》。
二、按照国家要求,哈尔滨市对原《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7年重新出台了该办法。积极开展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努力夯实管理基础,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三、依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管委会审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市政府,负责全市市区包括市属县(市)和中、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4.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于2007年8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修订并重新出台了公积金《条例》。按照国家要求,哈尔滨市对原《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7年重新出台了该办法。积极开展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努力夯实管理基础,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5.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综合处参与中心政务,管理中心事务;负责中心目标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把关工作;负责中心公文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中心收发文件的登记、运转及保存等工作;负责中心的宣传工作和信息编报工作;负责中心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等工作;负责中心档案室的综合管理和档案调阅工作。筹资处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账户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调整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账户管理等业务操作流程;对办事处、分中心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账户管理等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公积金代管户的管理。法规稽查处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公积金执法有关政策的调研、拟定和调整,制定公积金执法业务流程;负责公积金执法业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依据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的意见,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受理、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信贷管理处负责贷款相关政策的调研、拟定、调整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贷款业务流程,对办事处、分中心等部门贷款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运营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解答相关部门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负责个人贷款签约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贷款业务报表的汇总编报,对贷款风险和运营质量进行分析。会计管理处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心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控制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各项财务收支及分配等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对账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向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负责分中心、办事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计算机处负责起草管理中心的信息化工作规划、信息化工作制度、客户服务的工作规划、客户服务的工作制度;负责公积金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系统内的数据信息备份工作;负责系统应用软件操作员岗位权限的收授工作;负责提供和更新公积金网上、短信、查询机等查询数据;负责公积金网站的建设;负责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检查各分中心、办事处的计算机安全工作;负责公积金业务电话、公积金网站的咨询答疑和留言回复工作。计划处负责组织编制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负责起草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起草和签订中心与银行业务委托协议。稽核处对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离职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及其他与中心有关单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检查。资产保全处负责贯彻落实《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资产抵偿贷款管理规定》;负责单位、项目贷款的清收和抵贷资产的收取、管理、处置变现工作;负责单位、项目贷款的法律诉讼工作。人事教育处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干部管理、人事管理、工资管理、职称管理等政策规定,并拟定内部相应的制度办法;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聘期)考核、奖惩、竞聘上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聘任等管理工作。负责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评、聘用管理工作。机关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精神文明和制度建设;做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中心直属各支部党的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负责受理和处理中心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负责中心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对中心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宣传工作。工会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制和职工道德教育;协助和督促行政事务,办好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工作,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团委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团组织及中心党组的决议和指示;负责拟定、执行团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定期开展团员民主评议、召开团委会议及团员代表大会;负责青年团员思想政治教育;负责组织青年团员开展各项主题实践活动;负责共青团各项创优工作以及评优、推优工作,向党组织推荐和输送优秀的年轻人才和后备力量。松北办事处香坊办事处平房办事处南岗办事处道里办事处道外办事处阿城办事处呼兰办事处双城办事处五常办事处通河办事处延寿办事处依兰办事处宾县办事处尚志办事处 负责本部门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报和中心下达的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本区内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区国库集中收付所属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业务;负责公积金提取审批及公积金建户、转移、变更等各项具体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公积金缓缴和调整缴存比例的审批;负责本区单位公积金对账工作;负责联系公积金个人贷款签约项目;负责个人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发放以及逾期贷款催收等相应各项贷后管理工作;负责接待公积金咨询、查询、信访工作。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6.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1、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哈尔滨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一人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
(二)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3、哈尔滨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
一、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二、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三、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购房总价款的30%降低至2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5、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哈尔滨市从2016年8月26日起执行公积金最新利率: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5%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下调至2.75%。对已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客户,将按贷款发放日起计息,此前已贷款的老客户从明年1月1日执行新利率。

7. 哈尔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怎么办?下面就汇总一下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有关问题。
一、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公积金缴存者;
3、按照相关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建立账户1年(含)以上且没有停缴、缓缴等情况;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购买以下类型住房的,予以贷款: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及列入市重点拆迁改造项目的棚改房(开发公司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关建设项目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
2、二手自住住房(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建成年份须在15年(含)以内。注:公建房、商服、车库及其他非住房房屋均不予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高年限
1、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为40万元(所辖外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为30万元);
2、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3、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4、二手住房的购房总价款取交易与评估价值的最低值。
5、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为75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为40万元,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最高额为35万元;
6、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组合贷款中银行按揭贷款期限须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是否二套从严原则。
四、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到中心及所属各办事机构领取或通过公积金网站下载);
2、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按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建户一年(含)以上的证明(持公积金个人账号和身份证到中心及所属各办事机构查询);
4、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两份,如购买的为经济适用住房,须携带《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5、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7、借款人有配偶且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须提供双方户口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8、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两张、六分方章各一枚。

哈尔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8. 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要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保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下同)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三、职工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支持。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以在哈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政策。
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家庭在哈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所记载的自住住房信息为准。其中,主城六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职工家庭以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其他区(县)同时结合当地房产部门认定的住房情况;异地缴存职工同时结合缴存地房产部门认定的住房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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