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4-04-29

1. 股民应承担什么责任

证券商应对股民承担法律责任
 
    “苏三山”一案是目前股票交易中的一个典型,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现行的股票市场中,股民与证券商之间发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下面针对本案,就证券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从律师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 证券商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布信息的法律后果,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经过几年发展,已形成诸多的市场操作规范,但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涉足证券市场的人员日益增多,而其中的证券从业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投资股民的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对投资的风险预测、投资的对象、时机的选择、股票的价格等均缺乏比较专业化的知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投资股民对证券商的依赖性;由于证券商处于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中介地位,在大多数投资股民的眼里,证券商发布的任何上市公司信息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信息会左右股票市场的行情,这又导致了股民在主观上对证券商的依赖性。因此,鉴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证券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决定股民的投资选择,其公开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股民进行投资的依据,证券商与股民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依赖关系,因此证券商在决定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时,应当能预见到这种信息公之于众之后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证券商行到“苏三山”股票被收购的信息传真后,将此传真复印给其大户、中户室股民。众所周知,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大户、中户在操纵股票市场,股民均是看着大户、中户来进行买卖的。本案原告的两股民正是根据证券商的传真买进“苏三山”股票的,证券商对此应当能够预见。既然属于事先能够预见,而又实施了其行为,放任其结果的发生,这说明证券商有主观上的过错,就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二、 证券商传播虚假信息,已对股民的投资构成严重误导,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证券商公布信息之后,次日又向社会公众发布了辟谣的信息。其公布的信息确系虚假,同时这种虚假的信息已经错误地导致了股民的投资,并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证券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通过阅读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我们不能肯定本案帮告与被告证券商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本案原告是否在被告处开户并委托其进行交易。如果双方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有开户合约书,双方尚可以据此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投资股民应不断提高股票投资方面的素质,正确地决定自己的投资选择;证券商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应使其行为更加规范化,保障证券市场中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顺畅动作。
 
(原载《中国律师报》1994年8月9日)

上为一关于股民的案件的解说,各种是非的不准确消息,误导股民要承担法律责任!

股民应承担什么责任

2. 对应股份的责任指的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也叫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破产时,公司股东偿还债务以出资额为限。《公司法》定义有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说,“有限公司”的发明很好了保护了现代企业老板的利益。
不过,有限公司还有几个特点是:
1。全部资本不一定分为等额股份;
2。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如我国规定为2至50人;
3。不公开募股,股票不上市,转让股票有特别规定;
4。设立程序简单;
5。公司的运作比较简单等等。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叫做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法》的定义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定义可以看出,股份公司多了一个"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这句话。这句话提示了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的含义如同前面所述,无重大差别。
此外,股份公司的资本筹集可以由发起人全部认购,称为发起设立;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一部分,称为募集设立。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转让。还有,股份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定期向公众公布,便于股东监督公司的营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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