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司法权行使着非司法权享有者

2024-05-15

1. 为什么司法权行使着非司法权享有者

司法权是公权力,它本身并不归哪个“司法权行使者”所有。
公权力只能直接与责任挂钩,再通过责任这一介质与权利相联系,而不能直接与权利链接,否则就等同于是以权谋私的制度设计了。


花容小姐:
    收到你的补充发言,但不知如何链接,就在此一并张贴吧。
    责、权、利三位一体,好比一个人用扁担挑了2只水桶,1桶装权、另1桶装利。因此:
    1、无权即无利(权利说到底是由权力衍生出来的,1个人若是没有公民权力就不可能享有公民权利)。
    2、同样的,不能带来利益的所谓权力也很难想象,甚至会无人问津。
    3、中间1人是责任主体,为了使担子挑得舒服些(更好地落实责任),他必然会合理地调配两只桶内的水量,尽可能使它们处于准平衡状态。
    由此,不难理解:
    1、每只桶该装多少水(权或利),是由挑担人(责)来决定的。
    2、桶与桶之间(权与利之间)只有通过挑担人(责)才能发生关系,而不能彼此直接进行交流。否则,就是乱套,无法保持平衡了。

为什么司法权行使着非司法权享有者

2. 司法是什么意思?司法权呢?

司法,通俗地说,就是根据法律,对纠纷双方的争议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权,就是根据法律对纠纷双方争议作出判断的权力。可见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就是指的法院的审判活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法院的审判权。
但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了检察机关,因此,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也可以算作司法的范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监所监督等权力)也可以归入司法权的内容。

3. 什么是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行政司法权是指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什么是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

4. 刑事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一样吗

很好,刑事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是不一样的,

公安机关当然有刑事执法权,而同时公安也有

刑事司法权,因为公安机关可以叫做行政机关,

也可以叫做刑事司法机关,要注意的是,如果去

掉刑事二字,这句话就是错的,公安机关不是

司法机关,只能是刑事司法机关,而只有法院

才是专司法律的,所以正正规规的“司法机关”

只有人民法院,而公安机关是一支,具有武装

性质的刑事司法和社会治安力量,是一个综合

执法体。因此,ABCD都可以选的。公检法司

都有刑事执法权,公检法不用说了,司法局管

理监狱部门,所以也执行了刑法给予的权力,

所以公检法司都有刑法执法权,应该是这样。

5. 司法权与执法权的区别

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应此司法权也应当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而执法权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司法与行政独立,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司法权与执法权的区别

6. 6.什么是司法权?它有哪些特征?如何理解司法权的独立性、被动性、公开性、透明性?司法权有什么功能?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宝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征: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
功能: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 
1.独立性: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2.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来都不能主动发动一个诉讼,因为这与司法权的性质相悖。
3.公开性: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或到庭,而且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司法公开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7. 司法权的性质?

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即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它与行政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司法是一种判断,行政是一种管理。判断属于思维范畴,而管理属于行动范畴。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它具有中立性,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它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判断者的态度只有是中立的,才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因此中立性是司法权的角色定位,更是司法权主体法官的角色定位。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权要求司法主体即法官具有职业性。因判断必须依标准和规程进行,故司法判断必须依法律和程序进行。只有经过职业训练、谙熟法律、通晓法理的人才能担任法官。因此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司法必须独立,同时决定了司法权主体法官必须职业化。由此我们从司法权的一般原理中推导出法官职业化以及司法独立均归结于一条根本的、内在的理由,就是司法权本身的性质。

司法权的性质?

8. 中国司法权掌握在谁手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人大应牢牢控制司法权,而且这种“控制”应区别于以往人们认识中的人大“监督”的旧观念。同时人大控制司法权要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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