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 计算题:(外汇、套汇)

2024-05-15

1. 国际金融 计算题:(外汇、套汇)

(1)将不同市场换算成同一标价法香港外汇市场:1美元=7.7814港元纽约外汇市场:1英镑=1.4215美元伦敦外汇市场:1港元=1/11.0723英镑汇率相乘:7.7814*1.4215*1/11.0723=0.9990不等于1,说明三个市场有套汇的机会,可以进行三角套汇(2)因为是小于1,套汇操作,先将港元在香港市场兑换成美元,再将美元在纽约市场兑换成英镑,再在伦敦市场将英镑兑换成港元,减去投入的成本,即为套汇收益:1000万/7.7814/1.4215*11.0723-1000万=9980.69港元拓展资料:外汇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即有动态和静态之分。外汇的动态概念,是指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它是国际间汇兑(Foreign Exchange)的简称。外汇的静态概念,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如:银行存款、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外国政府库券及其长短期证券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解释为:“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和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按照中国1997年1月修正颁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⑴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⑵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公司债券、股票等;⑶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⑷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欧元);⑸其他外汇资产。人们通常所说的外汇,一般都是就其静态意义而言。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汇率,又称汇价,指一国货币以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或者说是两国货币间的比价。在外汇市场上,汇率是以五位数字来显示的,如:欧元EUR0.9705、日元JPY119.95、英镑GBP1.5237、瑞郎CHF1.5003、汇率的最小变化单位为一点,即最后一位数的一个数字变化,如:、欧元EUR0.0001、日元JPY0.01、英镑GBP0.0001、瑞郎CHF0.0001按国际惯例,通常用三个英文字母来表示货币的名称,以上中文名称后的英文即为该货币的英文代码。汇率是亦称“外汇行市或汇价”。一国货币兑换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是以一种货币表示的另一种货币的价格。由于世界各国货币的名称不同,币值不一,所以一国货币对其他国家的货币要规定一个兑换率,即汇率。汇率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调节杠杆。因为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都是按该国货币来计算成本的,要拿到国际市场上竞争,其商品成本一定会与汇率相关。汇率的高低也就直接影响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和价格,直接影响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例如,一件价值100元人民币的商品,如果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8.25,则这件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就是12.12美元。如果美元汇率涨到8.50,也就是说美元升值,人民币贬值,则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就是11.76美元。商品的价格降低,竞争力增强,肯定好卖,从而刺激该商品的出口。反之,如果美元汇率跌到8.00,也就是说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则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就是12.50美元。高价商品肯定不好销,必将打击该商品的出口。同样,美元升值而人民币贬值就会制约商品对中国的进口,反过来美元贬值而人民币升值却会大大刺激进口。这就是为什么,人民币升值就会大大增加中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打击中国商品的竞争力,并反过来刺激中国大量进口他们的商品。所以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是对国际社会的重大贡献。如果人民币贬值,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将更糟糕。正是由于汇率的波动会给进出口贸易带来如此大范围的波动,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相对稳定的货币汇率政策。中国大陆的进出口额高速稳步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稳定的人民币汇率政策。

国际金融 计算题:(外汇、套汇)

2. 国际金融(套汇问题)

1.6000*(10%-8%)*12/12=0.0320,计算所得为掉期率,说明以这种利率差异,会导致远期汇率升水,此时的远期汇率=1.6000+0.0320=1.6320
此时,题所给出的远期汇率为1.6500
好像这个算出来的远期汇率没啥用
应该是套利吧
投资者可以在美国将资金A以即期汇率换荷兰盾,再将换的荷兰盾存在荷兰本土银行,利率是10%,赚利息。一年后,再将所存的荷兰盾及利息以1.6500的汇率再换回美元,这样算出来的实际利率约是9.70%,要比直接将A存在美国本土的利息8%高,可以赚利差。按理说,为避免外汇风险,还应该在外汇市场上卖出高利率货币荷兰盾的远期,,套利者在将美元换成荷兰盾的同时,再卖出远期荷兰盾。套利者买进即期荷兰盾,卖出远期荷兰盾,会促使即期荷兰盾上涨,远期荷兰盾贴水。如果远期荷兰盾贴水接近于两地之间2%利差,会导致套利无力可图。
至于影响,我搞得也不是很清楚,这样会导致美国资金流向荷兰,使得两国货币的利差和货币远期贴水率趋于一致,就像上面说的使套利无利可图。书上是这么说的。
好久没做国际金融实务的题了,快忘完了。也许有错,就请谅解下吧
哈哈
建议楼主可以看看东北财经大学出的《国际金融实务》,不过,书里也有点错误;
还可以看看科学出版社出的《国际金融实务》,是西安交通大学的老师编的,应该出了吧,去年夏天我们上课用时还没出出来呢
呵呵
应该还可以吧
反正当时我们用的就是这两本书。
呵呵
当时学得还行,现在都还给老师了

3. 国际金融套汇计算题,求解

1.判断:美元在香港市场价值较高,纽约市场的美元价值较低,纽约市场的美元卖出价低于香港市场的美元买入价,有套汇的机会.
2.做法:100万美元在香港市场卖出(价格7.7807),再在纽约市场补回(7.7538)
3.套汇利润:
1000000*7.7807/7.7538-1000000=3469.27

国际金融套汇计算题,求解

4. 一个套汇的国际金融题~跪求高手。。

我理解的题目是这样的:一个日本投资者有一份90天后到期的一百万美元的期汇,外汇市场上美元(USD)兑日元(JPY)的即期汇率为109.8/110,三个月期的日元利率为2%,美元利率为3%。
解:1)掉期率(买价)=109.8×(3%-2%)×90/360=0.2745
       掉期率(卖价)=110×(3%-2%)×90/360=0.275
三个月的远期汇率USD/JPY=(109.8-0.2745)/(110-0.275)=109.53/109.73
他将获得100×109.53=10953万日元。
2)这一问没看懂。。。。

5. 国际金融的套汇套利题。。求高手。。附原题和自己的翻译。。

一个日本制造商有一笔90天后到账的应收款,这时日元兑美元的现货和远期汇率分别是110和109.8。三个月存款的年利率日本2%,美国3%。
1)如果该制造商以远期利率将100万美元出售,她在交易日将得到多少日元?
2)她如何在现货货币市场上复制一份远期卖出合约?
3)在第一问和第二问的情况下,她得到的结果一样么?

国际金融的套汇套利题。。求高手。。附原题和自己的翻译。。

6. 国际金融实务例题,实在是看不懂………

远期汇率的报价,通常是在基期(1.2725/35)的基础上报点数,如142/147
这里的关键是,远期的买卖价差一定会变大,一般总是买入/卖出,并且买入<卖出,
因此,如果点数报价也是“小/大”,那么一定是“买入+小/卖出+大”
反之,如果点数报价是“大/小”,那么一定是“买入-小/卖出-大”
银行报价的买入卖出总是按照对自己有利,对客户不利的原则,因此只需要如果客户买入欧元,那么付出的一定是更多的美元;如果客户卖出欧元,那么得到的一定是更少的美元,按此原则即可判断哪个价格

7. 请懂国际金融结算与金融贸易的兄弟们进

做业务很辛苦的,不过楼主要加油啊。
贸易术语一般作为买卖合同单价条款的一部分,但由于贸易术语除了明确价格构成,还涉及运输、保险、货物交接地点、风险转移等问题,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与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条款存在关联。本文试图分析其与买卖合同中主要交易条款的关系,以便在业务操作中加以理解和应用。

  ▲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

  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规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性,国际贸易价格构成也显得比较复杂,并与国内贸易价格明显不同。如国内商品报价“大米:2300元/吨”,而国际商品报价“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计量单位、单位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4部分组成。可见,一个价格的具体费用构成要依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定,贸易术语直接影响价格。

  具体而言,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种商品的成交价格,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商品从产地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过程中,各种费用究竟由谁承担,谁去办理运输和保险,风险如何划分,进出口手续又由谁去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卖方承担的责任较重、费用较多、风险较大,则出口价格相对较高;反之,出口价格相对较低。如采用EXW术语成交出口,卖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都是最小的,因此按这一术语成交时价格最低。如采用DDP成交出口,卖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价格最高。可见,买卖双方责任风险的划分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从这一点上说,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有着必然的联系。

  ▲贸易术语与装运条款

  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对交货时间、装运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装运、转运、装运通知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当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某一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装运条款产生影响。

  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采用C组或D组术语,卖方必须自担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目的港(地)的运输合同。而选用E组或F组术语时,卖方不负责办理运输事宜,即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地)运送货物的运输合同。

  (一)交货时间

  贸易术语还会影响到对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和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两个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组术语和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付给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这两组术语下,交货时间就是装运时间。可是,应当指出,在这类合同中,货物交由“承运人”的所谓“交货”,在尚未转让运输单据之前,只是推定交货,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所以,这种“交货”与采用实际交货术语合同中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的“交货”是完全不同的。在实际业务中,即使按F组和C组术语达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装运时间”、“装运地点”,以避免产生误解。

  至于E组和D组术语,均采用实际交货方式。交货时间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地)交给买方的时间,而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时间。所以,按照E组和D组术语成交的买卖合同,交货和装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须强调,在C组术语下,货物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界限相对分离。即卖方虽然负责办理运输事宜,但卖方不应当(在不改变C组术语本质的情况下)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义务,因为在运输途中任何延迟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如买方不仅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还要求规定保证货物到达的时间。这种做法往往会引起对合同性质产生疑问,除非确有必要,卖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组术语成交。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具体安排,因此,交货地点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然而,交货地点往往与在买卖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有密切联系。

  在E组和D组术语下,卖方在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货,此时交货地点在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在采用F组和C组术语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给指定承运人,便完成交货,此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地)。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当买卖合同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地),或对此仅作笼统规定时,在F组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或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选定的装运港(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凭以办理派船接运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在C组术语下,可由卖方于实际装运货物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定一个最适宜的装运港(地)。

  Incoterms2010规定,对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之类笼统的规定方法来表示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因为欧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

  (三)运输单据

  Incoterms中的A8条规定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的义务,目的在于证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然而,贸易术语会影响卖方所提交单据的种类。在E组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向买方提交作为交货凭证的运输单据;在F组术语下,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不是运输单据,卖方应在买方的请求下,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单据,且费用由买方承担;在C组和D组术语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另外,在C组术语下,若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可转让的,且该种运输单据签发数份正本,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关于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的义务,Incoterms2010的规定较Inco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coterms2000中,如采用CPT和CIP术语,卖方只需提供“通常运输单据”,而CIF和CFR还附加了“enablethebuyertoselthegoodsintransitbythetransferofthedocumenttoasubsequentbuyer”这一规定。但Incoterms2010为了适应连环贸易的发展,对所有的C组术语都附加了这一规定,这也弥补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贸易术语与保险条款

  自海上贸易产生以来,人们就有获取风险保障的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海上保险也相应地发展,他们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由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贸易术语反映出来。无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一般均含有保险内容,所不同的只是由于贸易术语选择的不同,投保人、保险险别、保险金额、提交保单的义务就会因此而不同。

  在Incoterms中涉及保险义务的只有CIP和CIF,其他贸易术语下的保险都是由某一方自行办理,与对方无关。凡按CIF或CIP术语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含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详细约定卖方必须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

  (一)保险险别的约定

  根据CIF或CIP术语的规定,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的,属于代办性质。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只需投保ICC或类似保险条款的最低险别。当然,买方为了自身利益,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投保适合货物的保险险别,但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在CIF或CIP的货价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术语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也就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它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卖方的费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于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投保,因为保险金额的多少与买方的利益相关。若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提出保险应加成多少,则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如买方要求按较高的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卖方亦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三)保险单据及其转让

  只有在CIF/CIP术语项下,卖方才有义务向买方提交保单。

  保险单据的转让一般指保险单权利的转让,即被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赋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这种权利的转让与被保险货物本身所有权的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当卖方转让已经保险的货物时,该项货物的保险不能自动地转让给买方。因为保险合同不是被保险财产的附属物,不能跟随货物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要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表示转让之意思,才能产生转让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保单的转让必须在货物所有权转让之前,或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虽然此时卖方是代为买方办理海上货运保险,但在卖方尚未转让保单之前,卖方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货物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在此期间,卖方具有可保利益,拥有索赔权;然后,卖方凭提单、保险单等单证向银行办理押汇,直至买方向银行付款赎单以前,银行则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拥有索赔权;最后,买方从银行手中获得代表物权的单证后,买方才获得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也就拥有了索赔权。

  总而言之,在CIF条件下,卖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卖方再以背书的方式将货物保险单的有关权益转移给买方。

  ▲贸易术语与支付条款

  贸易术语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会产生影响。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3种:汇付、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从卖方的角度考虑,为降低收汇风险,卖方应根据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在使用EXW或D组等实际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交易中,不宜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因为在此类交易中,卖方或通过承运人直接向买方交货,卖方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对于C组术语,就可以选用托收或L/C的支付方式。因为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卖方可以通过控制单据控制物权且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所以卖方可以选择跟单信用证方式,或在买方资信状况较好时采用跟单托收(如D/P);对于FOB和FCA等术语,虽然卖方可以凭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交货和付款,但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宜选择托收的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收汇风险无论如何都是存在的,卖方为了降低风险,应该尽可能采用如CIF、CFR等能够有效控制物权的贸易术语,避免采用如EXW、FOB等过早转移物权或不能有效控制物权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与检验条款

  国际上一般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权检验货物,但是买方在何时、何地检验货物,各国的法律并无统一规定。不过,检验的时间、地点往往与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贸易术语会影响检验条款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货物交接时进行,即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货物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即受领货物,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不再承担货物发生品质、数量等变化的责任。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对于E组术语,应采用“出口国检验”的办法。因为卖方在其所在地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受领货物。同理,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应采用“进口国检验”的办法。而以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但此时买方并没有收到货物,自然没有机会检验货物,所以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最为适宜。

  关于货物的检验费用问题,Incoterms2010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因为这是为了买方利益进行的。如果是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其费用由卖方承担。但在EXW条件下,仍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

  贸易术语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还对合同其他主要条款如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和检验等都产生影响。同时,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证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应特别注意,尽管贸易术语与合同主要条款密切相关,但由于它没有涉及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个完整的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条款。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需注意贸易术语与相关条款的衔接,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款相矛盾,否则可能因衔接不好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请懂国际金融结算与金融贸易的兄弟们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