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业补贴政策

2024-05-13

1. 上海创业补贴政策

毕业两年以内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并满足相应申请条件,可申请一次性补贴8000元。  申请上海市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二、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且其教育经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高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并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四、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政策对象应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18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区审核  1)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对象。2)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指定的银行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上海创业补贴政策

2. 上海创业补贴政策

毕业两年以内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并满足相应申请条件,可申请一次性补贴8000元。  申请上海市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二、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且其教育经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高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并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四、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政策对象应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18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区审核  1)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对象。2)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指定的银行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3. 上海创业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且其教育经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高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并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二)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场地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上述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资金由市、区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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