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2024-05-15

1.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依性质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即受托人绝对不能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导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以坚持委托人的指示为前提享有部分酌情裁量权。其三是任意性的。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法律上之所以不允许受托人任意地为转委托,是为了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及处理受托事务的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尤其是委托事务终止时的报告,不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虽委托人未请求其为报告,而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是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的时间,因此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不定期债务。但在委托人催告后,受托人仍然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四个方面: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因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赖为前提的,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4)共同委托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共同委托,是指数人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为其处理委托事务。权利和义务永远都是统一的,作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享受了相应的权利之后,还是需要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不同的地位要求履行的义务也是有所差异。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2. 受托人有什么义务与责任

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如下: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一、受托人不能行使介入权的情形有哪些
受托人不能行使介入权的情形有:
1.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
2.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包括: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代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内容、时间、方式进行办理。符合委托要求办理的结果,无论好坏,均由委托人承担;违反或超出委托要求办理的结果,如委托人不接受,代理人自行担责。

3. 受托人有哪些义务

(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四)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五)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受托人的含义
受托人又被叫做受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指的是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从事相应的民、仲裁活动、商事活动或者诉讼的人。
受托人有着处理信托事务中应当依法承担义务的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时,必要要按照信托契约中的规定进行善意和积极负责的保管、如果因为自己的问题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就要负责赔偿的责任。
另外,受托人必须站在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日常上处理信托事务,并将追求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宗旨,忠实的为他们服务。对于受托到的事务必须由自己来执行,这是因为信托主要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基础上的,如果换成了其他人执行,就破坏了信托的基础。
如果不是信托契约有所改变和迫不得已的情况,不得让其他人来处理信托事务,选择其他人来处理时,受托人就需要承担一切的风险责任
二、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委托人,也叫被代理人,是委托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受托人,也叫代理人,是受他人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二)责任承担不同。委托人在授权全范围内对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而受托人对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
(三)数量不同。同一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只有一个;而受托人可以有多个。

受托人有哪些义务

4. 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一、委托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设立代理权限的权利以及监督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承担代理行为结果的义务承担代理事务相关费用的义务以及支付约定代理佣金的义务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5. 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风险提示:受托人除依照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的清算人有哪些义务?受托人的清算人的义务:1、因受托人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2、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风险提示:委托人破产,受托人履行继续处理义务的期限: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委托人的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时止。但若由于委托人的清算组织的过失迟延承受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在应当由委托人的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时终止其承担的继续处理义务。 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6. 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风险提示:受托人除依照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的清算人有哪些义务?受托人的清算人的义务:1、因受托人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2、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风险提示:委托人破产,受托人履行继续处理义务的期限: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委托人的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时止。但若由于委托人的清算组织的过失迟延承受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在应当由委托人的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时终止其承担的继续处理义务。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7.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受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8.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受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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