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

2024-05-14

1. 北京市社会保险

社保需要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纳前3项,分别是缴费基数的8%,2%,0.5%,合计是10.5%。单位缴纳比例分别是20%,10%,1.5%,1%,0.8%,合计是33.3%。北京市规定缴费有最低限额,你的情况我估计应该按去年平均工资60%缴费,也就是2422元。所以每月扣你254.31元,单位至少缴纳806.53元。因为不同的险种缴纳基数不同,就不细说了。你的父亲因为缴纳年限不够15年,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可以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金额,建议你联系家乡新农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转回到原籍与新农村养老账户并账,这样可以拿到新农村养老金,如果你父亲还没有建立账户,可以先参保,再并账,这样可以保障老人将来的生活。北京现在已经有政策,不知道你们家乡有没有,可以先问问家乡的社保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

2. 北京社会保险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3. 北京社保

1、不管您属于何种人群,拥有一份社会保险都是您终身享受的保障,这是国家给予每个公民应有的待遇。
2、在京养老,可以领取高于国内其他地区的养老保险金。在老年时候享受北京优越的晚年养老生活。
3、北京的社会保险医疗新制度实施,其完善的程度惠及人群。报销范围的额度,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例,非在京户口的女性在京购买医疗保险,可享受北京生育保险,在北京各大医院做产检、住院等,实现高报销率;还可以领取4个月的生育津贴。非在京户口的男性,妻子如果没有生育险,其生子时的费用,可报销一半。
4、社保五年以上,满足买车购房银行贷款必备条件。
5、住院医疗、劳务工医疗,实现多种医疗报销,从小到感冒发烧,大到住院,都能报销最高85%的医疗费用。
6、无论是人事局调干、还是劳动局招工办理人才引进,都可转为北京户口,外地来人人员在北京缴纳社保已经成为必备要求,缴纳时间越长越具优势。
挂靠社保的好处
o (按现有政策外阜个人无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缴纳的条件 
o 省去您去社保排队办理以及路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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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您提供我们相应的材料不管您身在何处都可以办理北京社会保险,享受北京社会保险的待遇。不用您两地奔波,免去您来回的路费住宿费等等。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世纪星家园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北京社保

4.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用人单位及个人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对社保信息进行查询操作,用人单位可对单位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等信息进行查询操作。
个人用户可对个人基本信息、缴费基数等信息进行查询操作, 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对社保业务进行申报操作。


扩展资料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服务信息

5. 北京市社保局官网首页

北京市社保局官网是http://www.bjrbj.gov.cn/。
北京市社保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人力社保局设30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255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因是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职责调整,担负原有关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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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社会保险咨询

1、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的;
2、自己去交社保,是那些灵活就业的人员,你可以去当地街道办事处问问,有优惠政策;
3、手续去朝阳社保中心办理,第一次办理估计会需要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去社保前最好电话咨询一下,或去朝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一下;
4、社保报停一般是原缴纳单位申报的,你这么久没交估计早就报停了,具体可以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5、档案已调出,应该是与原单位没有关系了,你当初不也是递交了辞职报告了吗

7. 北京社保官网

首页_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beijing.gov.cn/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 
200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6]  2018年11月,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组织拟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拟订并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北京社保官网

8.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

1、直接在浏览器上面搜索相关内容,选择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跳转。

2、下一步弹出新的窗口,需要通过图示位置点击个人用户登录进入。

3、这个时候如果没问题,就继续确定身份证号码、密码、附加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

4、这样一来等得到对应的结果以后,即可达到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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