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如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2024-05-14

1. 外国公司如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如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2. 外国公司如何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1、名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2、住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选择适当的营业场所。3、章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4、资金。外国公司应向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5、代表人或代理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设立条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3.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向谁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必须依法先向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在中国办理登记手续,开设分支机构。第一,外国公司申请批准程序。所谓对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是指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承认外国公司具有外国法人资格,准许其依法定程序设立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其权利义务和本国同种类公司相同。我国政府主管机关目前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在对外国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许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后,还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申请登记应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提出,且应当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和该外国公司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我国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要求其予以公告。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向谁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4.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5.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向谁申请

1、名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2、住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选择适当的营业场所。3、章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4、资金。外国公司应向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5、代表人或代理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设立条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向谁申请

6.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有哪些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有,要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要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代理人;以及要在其名称中标明国籍和责任形式等规定。
一、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主体有哪些呢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包括外籍或无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法人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但因为有外资存在,实际上外方在承担刑事责任,如主管和直接责任人是外籍人士,则该外国自然人也将受到处罚。
二、公司网上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总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如出租方为公司的加盖骑缝章;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骑缝签字)或产权证明原件;房产备案信息登记表;总公司章程(必须有总公司所在地的档案局的章程并由档案局盖章)。
三、北京如何办理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办理流程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必须一起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外籍华人要分别带着:中国公民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明。外国人、外籍华人要带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外国人居留证件或身份证、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7.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如何设立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公司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与许可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我国《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
如前所述,外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营业,必须取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不同国家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许可和管理办法不尽相同;发达国家对外国公司到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发展中国家大多实行许可主义或核准主义,要求外国公司事先向东道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自开业起30日内向税务机构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如何设立的?

8. 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所谓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本身不是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公司法的主体。公司法规制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外国公司的证明文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其公司章程,还应当置备于该分支机构,供随时查阅。
(2)、分支机构的名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该外围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3)、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该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国籍不限。
(4)、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外国公司必须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必要时,国务院可以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审批主义,即需经批准才能设立。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2)、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3)、该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并提交公司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原因一般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1、自愿解散有三种情况:
一是外国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
二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
三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
2、强制解散的原因有:
一是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
二是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
三是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
四是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财产、了结业务、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财产,移交该外国公司。在清算结束前,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往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