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上市门槛

2024-04-28

1. 注册制上市门槛

无论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终止,IPO终止数量的增加透露出一个重要信号。在注册制改革向全市场推广的过程中,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都将面临新的挑战和迎接新的考验,需要重塑新的认知。对于要上市的公司,需要警示的是,“敷衍进入”和“带病进入”是行不通的。注册制虽然提高了市场包容性和审核效率,但并不意味着上市企业的标准降低。反而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监管尺度只能紧不能松。企业要端正上市态度,认真“备考”,以优秀的竞争力赢得a股市场的青睐。不要心存侥幸。你要在条件尚未成熟甚至知道自己“有病”的情况下“拼命冲”。一旦因为准备不充分、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原因被终止,不仅损害自己的声誉,浪费开支和成本,还可能受到监管处罚,实在得不偿失。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尽快跟上与注册制相匹配的意识、能力和组织。注册制把筛选和推荐上市公司的大部分工作交给了中介机构,这也意味着对中介机构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介机构要尽快适应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角色转变,从以前强调“审批”到保证“投资”,不断提高履职质量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标的,切实把好资本市场的“闸门”。这既是注册制赋予中介机构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发行上市的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随机监管等。并严把IPO准入关,形成了有效的监管威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中介机构“闯关”的冲动,很多有问题的企业尽管困难重重,还是退了出来。未来,如何加强监管,杜绝“一监就撤”“一撤”的现象,促使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彻底摒弃“有病不报”的心态,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监管部门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换个角度看,短期内IPO终止数量上升是好事,恰恰说明监管威慑力正在逐步释放,有利于倒逼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守底线、守规矩。同时也再次提醒各方:在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严把上市“准入关”不是说说而已,应该切实落实到发行上市的每个环节,贯穿每一个步骤,扎扎实实落实到每一个市场主体。相关问答: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上市公司需要的条件有:1、依法设立,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3、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4、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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