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2024-05-12

1.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2. 医保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险卡的名称和样式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卡号、磁条及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医疗保险卡的基卡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事务中心)制成印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卡号及写入磁条信息的成品卡。三、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区县事务中心可通过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职工按《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的时间领取医疗保险卡。无托管单位的,区县事务中心可直接发给职工。新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领取医疗保险卡。过渡期内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上旬,领取医疗保险卡,领取医疗保险卡的时间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注明。区县事务中心在发放医疗保险卡时应当核验,并办理签发手续。经核验有差错的暂缓发卡,并及时与市医保中心核校。四、医疗保险卡的换发职工医疗保险卡损坏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更换手续。办理手续时,职工应填写《补办、更换申请单》(附件一)。区县事务中心审核后应及时制卡,并发放新的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由区县事务中心负责收回并销毁。五、医疗保险卡的报失职工遗失医疗保险卡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时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报失时,职工应填写《报失、撤销单》(附件二)。职工也可以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电话报失。电话报失时,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医疗保险卡卡号。市医保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接受书面报失或市医保中心接受电话报失后的1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职工应在办理电话报失后的48小时内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已办理书面报失或电话报失的职工,报失后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区县事务中心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办理时,职工应填写《报失、撤销单》。区县事务中心受理撤销报失后,应即时将撤销报失信息告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市医保中心或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报失医疗保险卡并停止该卡结算前,由于使用该卡结算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六、医疗保险卡的补发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办医疗保险卡申请时,可按规定收取补卡费,同时发给《补办、更换通知单》,区县事务中心在受理补卡之日起的第7个工作日后,职工可领取新卡。如职工中途找回医疗保险卡并办理撤销报失手续的,职工可选择使用新卡或旧卡,但已支付的补卡费不再退回。七、医疗保险卡的使用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零星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市医保中心。八、其他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3. 医保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保服务质量,健全医疗保障管理,特修订本制度      。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医院执业证书、常用药品及项目价格、医保政策及办理流程,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安全便捷      的就医环境。      二、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咨询      ,坚持      “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      。      三、按要求进行入院办理:对符合住院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生核对病人身份准确完整填写入院证,入院处依据入院证准确办理住院登记并收取押金。      四、认真核验就诊人员身份证。48小时内完成验证及办理入院手续,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办,严禁冒名顶替。      五、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外伤(中毒)患者应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并在      48小时内持入院记录到医保办申报      。特殊门诊治疗方案精细化。      七、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经主治医师和科室主任批准,并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在病历中记录,本次住院连续请假不得超过2天或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天,请假率不得超过5%。      八、      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      3      天      、慢性病      7天;住院病人出院      带药必须记录于病历中,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金额不超过200元。      九、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政策,不得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      十、严格执行分级诊疗政策。 收治特困户时需收取乡镇医院、乡镇人民政府、县医保局审批的转诊手续。      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时遵循县级医院      →市内三级医院的原则,不得越级转诊。对符合上转条件的      ,经科主任同意,报医保办备案后办理转院手续;特困户转上级医院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后报县医保局审批后方能上转。      十一、履行知情告知: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及基本技术,严格控制高价药品、高值耗材的使用。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同意书,特困户一般不得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耗材及超限价材料,确需使用者需经医务科批准。提供医疗价格及费用查询途径      。      十二、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医疗救助政策。严格按照DIP付费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人均费用、药占比、全自费占比、部分自付占比等在协议范围内      。      十三、严禁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支付。      十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药品、材料等购销存台账相符,医保药品备用率达标。      十五、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和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十六、严禁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医保卡兑换现金等欺诈骗保行为发生。      十七、定期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保管理制度

4.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 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推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2、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3、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4、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
一、劳保医疗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
(1)职工医疗或非因工负报告团,所需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遍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病假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100%;停止工作边疆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给付疾病救济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为止。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项下发给非因工负伤残废救济费,残废救济费的确定标准是: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5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40%,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
(4)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遍药费,由企业负担1/2。针对劳保医疗中企业和国家负担对重的情况,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劳保医疗作了一些新规定,如规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就诊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品,由企业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的费用,应由职工负担等。
二、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医疗资源配置的非市场性。现代企业对于紧缺资源的配置主要表现为计划方式、市场方式和介于两者之间的计划与市场结合的方式。
2.同一制度的平均主义与不同制度的差异性。我国医疗保险具有独特的板块结构,这种板块结构表现为全民保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除全民保健具有普遍外,公费医疗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劳保医疗覆盖城镇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合作医疗覆盖农村居民。
3.医疗保险二元结构。医疗保险制度按各分制度特点确定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公费医疗全部由国家财政包下来,职工就医,除挂号费外,所有费用均由财政负担,个人不需支付费用。

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

6. 医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医保管理工作制度:1.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2.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3.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医院信息管理人员对医保相关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4.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5.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6.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7.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8.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9.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7. 医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医药机构应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做好挂号、收费工作。
2.医疗保险的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医保管理制度

8. 医疗保障制度的介绍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