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能不能直接补开

2024-05-17

1. 发票丢了能不能直接补开

发票丢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能直接补开。
一、 增值税发票丢失要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2、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1、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报销要及时,发票时间尽量不要跨年,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3、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发票的保管

发票丢了能不能直接补开

2. 发票丢失,怎么补?

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2.交给客户入账;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不办办法:1.把存根联复印,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3. 发票丢失,怎么补?

1.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发票清单》、《〈普通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法律规定:开完的发票票根要保存满5年才能销毁,且要向主管税局申请后才能销毁。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丢失或损毁要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丢失,怎么补?

4. 发票丢了可以补办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如果发票丢了怎么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找供货商,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然后凭供货商提供的丢失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认证经你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抵扣。 
处理的过程中供货商要登报声明。

如果发票丢了怎么补?

6. 发票丢了该怎么补?


7. 发票丢失,怎么补?

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1)普通商业发票丢失:首先,让开票方到税局报个失,税局处理后一般就会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
然后,把存根或记帐复印一下,盖个公章,写上:与原件相符。
最后,复印件入账。(2)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你公司)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开票日期已超过90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已抄报税证明,也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超过90天,可以认证抵扣税款并用复印件入帐。

发票丢失,怎么补?

8. 发票丢了可以补办吗

可以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一、发票能补开么
可以的。普通发票补发的话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发要把存根联复印,交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
二、机打发票丢失怎么办?
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可是一件可大可小的问题,如果不进行重视,财会人就会负上一定的责任,关于发票丢失的问题,其实国家法律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明确了使用发票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好增值税发票,假如发生丢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部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关于发票的丢失,主要有分有意与无意两种,对于无意把发票丢失的,只要及时上报税务机关部门就可以了,而对于有意造成发票损毁、丢失的情况,相关负责人将受到1~3万元罚金的处罚。
与开票方沟通。在财会人审查的时候,当发现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不小心弄丢了,那么可以通过及时与开票方的方式来进行补救,只要与开票的销售方沟通好,把情况说明清楚,让其提供已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经在全国各地统一上线了,对于纳税人出现发票丢失的情况,所丢失发票的对应信息可直接在平台上进行查询和查看,大大节省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流程可以说更为简化和方便。
实现一站式确认。为了更加方便大家进行操作,对于发票的丢失等更多处理的业务,已经不需要大家亲自到现场办事窗口进行办理了,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税务总局所推出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来处理相关的事宜,除了发票的丢失外,像发票的使用用途,申请出口退说、代办退税都可以实现一站式确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