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投【2006】48号文件 的内容

2024-05-13

1.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投【2006】48号文件 的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7〕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7〕56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费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
  二、土地估价师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其中上缴国家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50元)。
  三、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估价师进行注册,属于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宜收取注册费、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以及我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非税收入银行代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中央的15元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后,再由省土地估价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缴纳。应绵缴地方的50元由省财政厅使用“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zfwj/2007/3/20070322100351.doc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投【2006】48号文件 的内容

2. 川财投〔2006〕154号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 川财投[2006]154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自2006年9月1日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中央20%、地方80%;对地方所得80%部分价款省、市、县之间一般地区按5:1:4,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下同)按4:1:5的比例进行分配。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市、县按5:1:4,民族地区按4:1:5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关于缴款方式和核算科目。2006年9月1日以后,各地已缴入当地金库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凭财政部门开具的“更正通知书”,务必于今年12月31年将应属于中央和省的收入进行调库处理。目前还未解缴入库的按上述比例及时足额就地分别解缴入库。2007年1月1日起,各地通过市场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分别缴库。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价款收入在10302060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目级科目中反映,“预算级次”栏填列分成比例;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价款收入在1030206项下增设03“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目级科目中反映,“预算级次”栏填列分成比例。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 四川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省政府财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主动公开下列政府财政信息:1.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等组织机构概况;2.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3.财政类(含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范畴)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表格;5.本机关年度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报告;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具体项目参见《四川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主动公开的方式。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全部政府财政信息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四川省财政厅网站发布,部份主动公开信息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发布。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可在受理点领取《四川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和填写要求请详见本指南附件1),也可在四川省财政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申请表》表格(自行复制有效),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到本机关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受技术条件限制,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方式限于现场、信函和传真方式,暂不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二)受理机构。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受理机构为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信息科。联系方式如下: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注: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三)受理流程。具体受理和办理答复的工作流程,请详见本指南附件2。三、监督举报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省监察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举报。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商业后街3号办公地址:成都市督院街30号

四川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4. 求川财税[2011]48号文件 急用 谢谢哪位高手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自《现行中国财税财会法规》网站>> 法规中心 >> 税收法规 >> 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川财税[2011]48号   【有 效 性】有效【颁布日期】2011/6/28  【生效日期】2010/12/21  【失效日期】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6月28日 川财税[2011]48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供备案审查: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的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凭证;  (四)每位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沟通;对不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其减税资格,追缴其已减征税款,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源管理数据库信息,动态掌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变化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对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在2010年12月21日至文件印发前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或抵减其本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税二[88]537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5. 请问谁知道川财投[2006]154号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 川财投[2006]154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自2006年9月1日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中央20%、地方80%;对地方所得80%部分价款省、市、县之间一般地区按5:1:4,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下同)按4:1:5的比例进行分配。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市、县按5:1:4,民族地区按4:1:5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关于缴款方式和核算科目。2006年9月1日以后,各地已缴入当地金库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凭财政部门开具的“更正通知书”,务必于今年12月31年将应属于中央和省的收入进行调库处理。目前还未解缴入库的按上述比例及时足额就地分别解缴入库。2007年1月1日起,各地通过市场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分别缴库。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价款收入在10302060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目级科目中反映,“预算级次”栏填列分成比例;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价款收入在1030206项下增设03“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目级科目中反映,“预算级次”栏填列分成比例。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请问谁知道川财投[2006]154号内容

6. 有谁知道四川省办公厅颁发的《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 》(川办发[2010]53号)的内容

川办发[2010]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大量支农项目在农村实施,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粮食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但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支农项目没有很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程度很低;农民建设项目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产权不明晰、管护责任不清楚,项目的长期效益难以发挥;农民出资出劳没有很好地落实,造成部分项目“缩水”;有的项目不能按时实施,贻误农时。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民办公助推动项目实施,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公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我省是农业大省,但不是农业强省。农业基础仍然脆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但是与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建立在政府积极支持引导下,国家、农户、社会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的新机制,是现阶段完善农业投入方式,解决农业农村投入不足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推进完善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促进乡村政权组织转变职能,密切干群关系,为支农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组织经营主体地位,扩大农民的参与和受益范围,激发调动农民民主议事、定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
  (三)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212”工作重点,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赋予民办公助新的内涵,增添民办公助新的措施,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正确把握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要以农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
  (二)农民主体。要突出农民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支农项目为切入点,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包括农户、大户自建项目,联户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村组集体或联村联组建设项目等。
  (三)竞争立项。要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以往项目建设管护、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基层组织得力的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项目优先给予支农项目资金的支持。
  (四)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界定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范围标准
  (一)适用范围。除基本建设和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的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支农项目,都应该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主要包括用于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户用沼气、安全饮水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改造等民居建设补助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资金来源。在政府补助的支农项目资金引导下,激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鼓励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形成支农项目的稳定投入机制。在资金使用中,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式资金合力,实现整体打造,提高使用绩效。
  (三)补助标准。中央和省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四)补助方式。支农项目补助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兑现,要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进行补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
  四、切实加强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操作管理
  (一)项目申报。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农村示范片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做好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助政策的透明度,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要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对工程建设内容、自愿出资出劳数量、建设方式等,由村两委提议,村民代表审议,全体村民决议。坚决不办群众不愿办、不参与办、不能办的事。要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原则,在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二)项目审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乡镇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布局是否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省上将建立竞争立项机制,严格项目审查,实行综合评定,确定补助项目。
  (三)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动员,调动农民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县、乡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要实行公告公示,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物资领用、出资出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过程必须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验收报告是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的一项重要依据。县、乡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五)资金管理。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资金筹集体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的支农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先建后补,可以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要加强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必须经过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支付。市、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支农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论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六)项目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建设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五、强化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市(州)政府要对本地民办公助方式推行工作全面负责,并搞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支农项目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推行民办公助。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督促指导,为民办公助方式顺利推行创造有利条件。农工委、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财政等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
  (二)民主议事。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的民主议事机制。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抵劳。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不准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开展村民出资出劳,不准向农民下达出劳指标,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建设政府“形象工程”,加重农民负担。要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贪污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明纪律。民办公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四个不得”,即确保一事一议制度不断完善,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支农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支农项目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直接受益;不得将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民办公助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疏于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不得给民办公助方式在财政支农项目建设中的推行制造阻力和障碍。
  (五)探索实践。要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优先在各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中组织实施。要尊重基层的创造和实践,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凡是有利于推动民办公助方式、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积极性的,都可以积极探索实践,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广。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7. 川财采201532号文件是否废止

32号文从201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届满。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摘要】
川财采201532号文件是否废止【提问】
32号文从201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届满。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回答】
此类文件一般情况下是否会延续【提问】
已过了一年多了。目前来看,暂时不会【回答】
鉴于32号文目前已失效,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回答】

川财采201532号文件是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