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服务原则

2024-05-13

1.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服务原则

1、志愿者是无偿,不是就业、打工,而是不计报酬的;2、志愿者不是救世主,而是与被帮助者处于平等、互相尊重的地位。3、志愿者不仅是给予了他们帮助,同时也得到了收获——自我的一种成长;4、志愿者的出发点不是好奇心的满足,而是对社会的回报;5、志愿者不是指挥者、教育者,而是用生命去影响生命。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服务原则

2.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服务项目

 项目长期目标:通过为老年群体服务,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尽力为老人服务,让老人晚年生活健康、幸福、快乐。项目理念:百善孝为先,孝行天下。服务对象,以孤寡,贫困,空巢,失能,失智的困难老人。服务内容:精神慰藉,日间照护,志愿服务,社工服务等。 项目背景及目的在泰安的农村地区,有许多特困子女,单亲家庭和孤儿的生活和学习得不到保障,需要稳定的救助,此项目是协会帮扶贫困学子完成学业的一项助学项目,主要资助对象为泰安市家庭贫困的大中小学生,该项目将为他们提供学习和生活费用的资助,帮他们完成学业。救助标准:小学生600元/年,初中生 1200元/年,高中生 1800元/年。项目流程:学校或者学生申请→家访核实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资助人配对→善款发放→回访总结。 成立时间:2012年4月组织性质:医疗队隶属于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是自愿从事社会公益与健康事业的医疗卫生工作者组成的专业医疗队伍。服务内容:1.为协会提供医疗技术资源。2.为高校志愿者团队提供医疗知识的宣传教育。3.在社区进行医疗宣传咨询活动。4.为扶贫救济、抢险救灾、疫情防治、重大灾情救助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3.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招收条件

1. 有爱心,热爱生活。作为志愿者要富有爱心,向往生活,不能把公益活动当做儿戏。2. 甘于奉献,乐于奉献。谨记“为人民服务”。勇于付出,乐于付出,不能心存私心,自私自利。3. 有集体观念,有主人翁精神。志愿者是一个团队,有着共同的追求,要做到与成员间齐心协力,积极听取协会的安排,不可擅自行动。4. 不求名图利。既然参加公益活动,就是不求回报的,更不是追求名利的,无偿服务是做志愿者最基本的资格,不可妄想从中获取物质利益。5. 有良好的文明礼仪。作为一名志愿者,代表的是不仅是个人,更是公益志愿者良好的形象,在活动中要学会用微笑待人、礼貌待人、文明待人,不可做出有损志愿者形象的行为!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招收条件

4.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协会口号

“放飞心灵梦想 携手与爱同行”“用真心服务群众,用真情回报社会,用行动感化每个人”“人生之公益,值得我们一辈子去做的事情”“把公益看作是我的责任,而不是一种任务”

5.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友善的原则。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与之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3月5日当周为本市志愿服务宣传周。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搭建志愿服务平台,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场地等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志愿者注册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标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第十一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队伍所在单位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十二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社会组织孵化、培训资源,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与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和相关的教育培训;
  (四)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6.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誓言

我志愿加入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成为一名公益志愿者。责任和奉献是我的姓名,我承诺:我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协会章程、服从指挥、团结互助、坚守岗位、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