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系统的基本信息

2024-05-16

1. 股权管理系统的基本信息

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独立的 股权证号,股东可进行开户、变更、遗失补办、增/减股本、继承、现金分红、转让、赠与、合并、送股、配股、转赠股本、质押、冻结等操作。系统把股东的每一次 变动都存储起来方便查询,并且所有的变动和分红信息都可以打印在股权证书上,同时能将分红数据导出EXCEL文档以上报银行。

股权管理系统的基本信息

2. 股权管理系统的特点

1. 股本性质设置:可以自定义股本性质及股票代码;2. 股东花名册管理:不同股本性质下股东信息的添加、删除、修改、打印和附件管理;3. 股东花名册导入:EXCEL数据可以实现快速导入股东名册,节省录入时间;4. 股东花名册变更:系统自动记录变更前后的信息;5. 现金分红管理:只要设置好分红参数即可批量实现分红管理;6. 股权继承管理:支持单人继承和多人继承操作,操作结果清晰明了;7. 股本增加/减少:增加和减少所持股数,并记录每次的变动信息;8. 股权转让管理:确定受让人、转让人、转让股数即可转让,并且记录转让情况;9. 股权赠与管理:功能和转让类似;10. 股权合并管理:多人合并到一个证号下,也支持一人多证合并;11. 送股计算管理:只要设置好送股参数即可批量实现送股管理;12. 配股计算管理:企业在增资扩股时按照市价销售给新股东,现有股东优先;13. 分红配股管理:分红后部分转增股本,转增部分不收取税金;14. 股权质押管理:质押股数不能进行交易管理,其他的可以交易;15. 股权冻结管理:股权冻结后,不能进行任何交易;16. 为所有股权交易增加了撤销功能;17. 强大的查询工具,查询结果都可以导出为EXCEL文档;18. 股权信息统计:包括历史股东花名册管理、按股东代表统计、按股本性质统计、按工作单位统计、按现金分红统计、按送股计算统计、按日结统计等;;19. 股权证书打印:具有自定义打印功能,支持所有的存折式股权证书打印;20. 股权证遗失补办模块21. 可以对不同的用户分配权限;22. 数据库管理:送股和分红数据管理、数据库初始化、备份和还原功能;

3.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系统功能

 项目信息库包括了系统中所有的项目,按照业务状态分为入库项目、跟进项目、冻结项目、已投项目和退出项目,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入库项目管理:公司所有项目列表,记录项目基本信息、相关文档资料等,包含了查看项目、编辑项目、终止项目、删除项目,跟进项目管理:主要是指已进入调研环节的项目列表,跟进项目阶段从初步调查、实地调研、立项审批及尽职调查多个节点。已投项目管理:记录了正常完成的项目,企业可在此查询历史项目的详细信息。冻结项目管理:是指在项目进行中由于特殊情况出现,提前终止了的项目的信息。投后项目管理:记录投资金额、占股比例、进入倍数等投资关键数据退出项目管理:记录项目退出过程和退出行为。 业务系统的核心就是项目管理,系统按照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对多个项目的进展过程动态掌握,同时对每个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的归集整理。根据组织机构角色的灵活定义与操作权限管理,并与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有机结合,实现了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业务处理。项目信息库包括了系统中所有的项目,按照业务状态分为投前、投中、投后三个阶段,可快速查看不同阶段的项目信息。 系统权限控制详细,分模块、分功能地进行权限管理。系统权限功能精确到按钮机制。采用角色与人紧密绑定的灵活配置。依托强大的数据中心,更精准地判断各种操作和功能的安全级别。如无权限,任何数据、报表都将不能访问、查询、打印与输出,进而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加强数据保密处理,强化安全管理。修改权限与查看权限分离,有效的保证了数据的真实稳定。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系统功能

4.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介绍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系统(Private 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简称PE

5. 如何运用股权管理企业

一、投资原则1、是否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2、是否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3、是否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是否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二、投资要求 
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分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况,如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三、管理职责 企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财务部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

如何运用股权管理企业

6. 什么叫股权管理

国有股权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统称。所谓“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谓“国有法人股”,是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因该股份属法人股性质且持股单位系国有性质,故称国有法人股。这种以持股人的所有制性质确定股权性质的做法,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许多“特色”和后遗症,引起了各种争论。本文并不对这些争论进行评价,而是基于国有股权大量存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来研究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中国的经济成份中,虽然民有(民营)经济正逐步发展壮大,但国有成份占有相当比例。迄今为止,国有经济仍然是影响中国经济生活的最重要因素[1].在这个意义上,民有(民营)公司是无法与国有企业(公司)抗衡的。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2].具体到国有企业(公司)的运营方面,则体现为国有股权的管理。[3]所以,研究国有股权的管理问题,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我国国有股权的研究多表现为经济学的研究,比如国有股减持的价格问题、国有股流通问题等等。法律上如何研究国有股权管理问题?这也涉及若干问题,从宏观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到微观的国有股权权利义务构成,从国有股权取得到国有股权转让等等均需研究。本文仅从基础性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问题和国有股权取得问题做了法律上的探讨,并就实务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了粗浅的认识。   

  一、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一)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确定   

  国有股权管理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其管理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4]   

  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法律层面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以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机构改革层面要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以推动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5]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确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不断变迁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变迁的历程,可以折射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之前,财政部曾经作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职能赋予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而中央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等有关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则由财政部行使。[6]而在财政部之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管理机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将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分别赋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7]而早在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国资企发〔1994〕9号)中即确认,国有股权管理的专职机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8]   

  由此可以看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变迁是及其频繁的,且机构相互之间不具有继承性。这十分不利于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的非继承性。相反,虽然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在不断的变迁,但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却并不因为管理的机构的变迁而失去其效力,原国有股权管理机构颁发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在其不是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时候依然有效。如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法律规范在未被废止前,依然有效,有关国有股权管理行为必须遵循。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所以可以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达到股东退股,并且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

是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