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承销

2024-05-13

1. 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辛迪加和选择承销方式。通常的承销方式有四种: 项目融资是对一种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

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承销

2. 投资银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综述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的最本源、最核心的业务,是投资银行的一面旗帜,也是投资银行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最本质特征之一。考察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它最初的业务是政府债券承销,而后是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承销,再逐渐发展为如今的各种证券经纪、自营、兼并收购、资产管理、风险投资、项目融资、金融工程等业务。证券承销顾名思义,包含承接和销售两个过程,投资银行首先从发行者手中以一定的价格买进证券,然后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再把它销给广大投资者。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把发行者和投资者的目标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投资银行,发行者实现了融资的目的,投资者也实现了获得投资机会的目的,同时,投资银行也通过在承销过程中收取佣金和获取利差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通过投资银行的承销,社会资金得到了很好的调剂,1994年投资银行通过承销业务为美国企业融资7100亿美元,其中股票融资770亿元,债券融资6330亿元;美林公司为我国财政部发行全球债券10亿美元,并为上海石化总公司在纽约发行了3.43亿美元的证券(《现代投资银行导论》,程博明)。
证券承销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承销证券的类别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承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承销等。
2.按证券发行方式分为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承销。公募发行是指把证券发行给广大社会公众,私募发行是把证券发行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私募发行方式一般较多采用直接销售方式,也不必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承销费用。而公募发行则要通过繁琐的注册手续,如在美国发行的证券必须在出售证券的所在州注册登记,通过蓝天法(Bl e-SkyLaws)的要求。
3.按承销协议的不同可分为包销、代销。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投资银行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通常,几乎所有的承销都采取包销方式。包销方式将发行人的风险全部转移到投资银行身上,发行人因此必须付给投资银行更大的报酬。

3. 什么是证券发行与承销

一、什么是证券发行以及证券发行的形式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1、证券发行以筹集资金为目的。
2、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
3、证券发行在实质上表现为一种证券的销售行为。
4、证券发行既是向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的形式,更是实现社会资本优化配置的方式。
二、什么是承销以及承销的形式
承销是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销售资格的金融机构,按照协议由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和制度。是证券经营机构基本职能之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形式。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什么是证券发行与承销

4. 投资银行在股票发行中的作用

分类:  商业/理财 
   解析: 
  
 投资银行相当于资本市场的中介
 
 他们在股票发行中是经济人的作用
 
 他们的工作包括以下几点:
 
 ⑴ 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 *** 、地方 *** 、 *** 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 *** 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辛迪加和选择承销方式。通常的承销方式有四种: 第一种:包销。这意味着主承销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员同意按照商定的价格购买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把这些证券卖给它们的客户。这时发行人不承担风险,风险转嫁到了投资银行的身上。 
 
  
 
 第二种:投标承购。它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发行方式的证券通常都是信用较高,颇受投资者欢迎的债券。 
 
 第三种:代销。这一般是由于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负担。 第四种:赞助推销。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有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⑵ 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投资银行有自营买卖证券的需要,这是因为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必须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 
 
 ⑶ 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所以,近年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 
 
 ⑷ 兼并与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如: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帮助猎手公司制定并购计划或帮助猎物公司针对恶意的收购制定反收购计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 
 
 ⑸ 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 *** 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 
 
 ⑹ 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 *** 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 
 
 ⑺ 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吸收大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投资银行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资银行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 
 
 ⑻ 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投资银行所承担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投资银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投资银行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连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 
 
 ⑼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是投资银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即资产证券为各类债务性债券,主要有商业票据、中期债券、信托凭证、优先股票等形式。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⑽ 金融创新。根据特性不同,金融创新工具即衍生工具一般分为三类:期货类、期权类、和调期类。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种,即套利保值、增加回报和改进有价证券的投资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的设立与交易,投资银行进一步拓展了投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和资本收益。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工具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衍生工具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作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创新工具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金融创新也打破了原有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和传统的市场划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 
 
 ⑾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的资金融通,表现为风险大、收益高。新兴公司一般是指运用新技术或新发明、生产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可以获得远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但却充满了极大风险的公司。由于高风险,普通投资者往往都不愿涉足,但这类公司又最需要资金的支持,因而为投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投资银行涉足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层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公司筹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公司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来源。

5.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是券商和证券发行人签订合同负责销售,分为包租和代理销售,证券发行方法根据发行人的选择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是否有经纪人分为直接发货和间接发货,根据发行价格和面值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低价发行和折价发行,证券收购方法分为全额收购和差额。一、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1、股票发行的目的。股份的分割与合并。2、股票初次发行的条件三、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应参考2001年3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二、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大类。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但信用度较高且流通性较好。如果公募发行的证券是债券,其发行利率一般低于私募发行的利率。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收购团要发行收购的证券,组成收购团的委托人要签订收购团协议,主要委托人要组织收购业务。证券发行是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收购的,所有担任主保险人的证券公司都要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原理

6.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介绍

指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中介,对于发行人来说,需要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人、财、物等条件,将其发行的证券顺利销售出去以筹集所需资金;对于投资人来说,也需要证券公司具备专业素质,让投资人可以安全、有效地认购所发行的证券。

7.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相关资格

中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新近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还有特别要求的条件。这些条件: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b.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具备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c.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20%的记录。我国《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还分别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作了资格限定。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3)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4)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 、营业场所、设备 等技术手段;(5)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 ,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转自轻松过网(6)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经历;(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果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直辖市人的,瞠应具有以下条件:a.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b.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c.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d.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d.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应符合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营业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2)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3)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4)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5)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相关资格

8. 证券发行和承销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主要有发行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债。
非公开发行就是定向增发。
承销方式有:包销(包括余额包销)、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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