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024-05-15

1. 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1、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3、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拓展资料1、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1)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银行用少量资本运营大量债权资产,以此来获得高回报率,这就是“杠杆原理”,但这也是银行产生系统风险的根源之一。2)银行资本充足率表示的是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银行能够以自己的资本承担这个损失的能力。这个指标目的主要是控制风险资产的使用过度,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金融机构能够正常经营和发展。3)为了让金融业在众多风险面前有足够的抵抗能力,最低限度地降低金融业暴发危机引起社会动荡,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了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2、关于银行资本1)银行资本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资金,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从所有权看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银行资本家投资办银行的自有资本;另一部分是吸收存款的借入资本,借入资本是银行资本的主要部分。从经营借贷资本并以自身资本用作借贷资本看,银行资本属于借贷资本的范围;从经营一种资本主义企业并获得平均利润来看,银行资本又具有职能资本的特点。2)资本是一种资金来源。一家新银行需要有资金来支付在土地、房屋和设备资本投资等方面的初始成本。原有银行需要有资本金来支持发展,维持正常经营和使经营手段现代化。另外资本还用来支持重大的结构调整,如收购和兼并。3)资本是用来覆盖非预期的经营损失。为了防范贷款和投资损失对正常经营产生影响,银行要根据贷款和投资的风险状况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但贷款损失准备金只覆盖预期的经营损失,超过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和投资损失要由资本来承担。如果非预期损失超过了资本额,则银行就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就会发生倒闭。

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 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亲亲,您好[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1、内部融资提高留存利润进行内部融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一种途径,和比外部融资进行对比,内部融资存在着融资规模小,注重银行的逐年积累等特点,但内部融资是增加资本金最廉价的方法。2、外部融资国家注资:国家财政潜力很大,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比较大,不可能一次性补足,可以考虑发行特别国债来筹集资金。公开上市: 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 特别是筹集长期、稳定资本的基本途径之一。【摘要】
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提问】
亲亲,您好[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1、内部融资提高留存利润进行内部融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一种途径,和比外部融资进行对比,内部融资存在着融资规模小,注重银行的逐年积累等特点,但内部融资是增加资本金最廉价的方法。2、外部融资国家注资:国家财政潜力很大,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比较大,不可能一次性补足,可以考虑发行特别国债来筹集资金。公开上市: 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 特别是筹集长期、稳定资本的基本途径之一。【回答】
补充:3、处理不良资产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 加快对之前坏账、呆账的核销,同时要进行深层次改革,在银行资产管理时切实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力求从根上改变不良贷款形成机制,从而减少风险资产数额。【回答】

3. 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办法

从内容上说,《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五章,共55条,另有5个附件。《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最后期限。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相比,新《管理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采取了更加审慎严格的态度。首先,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将被部分引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应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当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境外债权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将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这里所指的境外债权,包括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以及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该管理办法认定,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债券的风险权重均为零。不过,商业银行对中国其它商业银行的债权,若原始期限超过四个月,其风险权重为2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这意味着,对国有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现行风险权重优惠政策将被取消。其次,《管理办法》强调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这种对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方式完全采用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再次,《管理办法》还特别提到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这些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此前,银监会在出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评级体系》(暂行)中,对商业银行的六大监管考评要素中也包含了对市场风险的考虑。据银监会有关人士分析,新《管理办法》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例如,第三章“监督检查”共9条确定了银监会所拥有的权力和可能采取的干预措施。主要的内容为: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同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在《管理办法》中指出,将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指的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银行;“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指那些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的银行;“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则指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的银行。这三类银行将会受到银监会分门别类的监管。对于“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但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一些“干预”措施,如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等等。对于“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诸如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等。同时,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停办高风险业务、停止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对其采取与“资本不足”商业银行相同的纠正措施外,还有可能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或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在过渡期内,银行要制订并执行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的规划,并报告银监会。而银监会则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采取以上所提及的一系列纠正措施。

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办法

4.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重要作用主要有哪些

 1.资本充足性监管促使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内部化
  (1)资本充足性要求减少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尽管国外的一些研究并没有发现资本比率和银行破产概率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资本被视为防范银行破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是无可非议的。金融机构破产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private cost),这就是金融业突出的外部性(Kareken和Nell,1983;江曙霞,1994;厥方平,2000)。银行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以资产的部分准备金制度为基础,通过把分散的存款人提供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进行高负债经营。但是非流动性的硬资产和流动性的软负债在本质上的无法匹配造就了银行内在的高风险性。

  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外部成本,如其他机构的破产、失去有价值的信贷资源、支付清算系统的潜在问题等。这种外部性由于银行的道德风险而恶化,这是因为由于监管机构一般保证银行免于破产的风险并对存款人提供存款保护,这样存款人和银行债务人的收益不能很好地反映银行破产风险。
  将银行破产成本内在化于银行决策中可以降低道德风险。通过增加最低资本要求可以降低银行破产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取决于细致调整后的监管措施反映所有银行的特有风险。如果所有资本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水平便会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承担的社会成本大大超过私人成本,使得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敏感度增大。
  需要监管的银行是那些低于正常资本要求并且有较低的预期收益的银行,这些银行寻求风险更大的业务并且利用金融安全网,所以银行资本要求措施对这些机构来说是最有效的,当然这些银行也最容易忽视监管要求。
  (2)资本充足性监管体现了对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的谨慎监管
  银行破产会有两种形式的私人成本:一是银行信誉的丧失,这是银行破产主要的私人成本(O’Hara,1983);二是银行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的丧失。
  从传统上说,特许权价值的主要来源是由于银行实行了行业壁垒,行业缺乏竞争而可以获取垄断租金。高许可证价值提高了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以及银行资产风险的私人成本。Demsetz(1996)证明了许可证价值高的银行比许可证价值低的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但是却承担更少的资产风险,尤其是前者更好地实现了资产多元化。Galloway等(1997)也证实了许可证价值高的银行比其他银行对从事风险业务有更强的自我约束力。Marcus(1984)、Keeley(1990)、Galloway et al.(1997)更指出,特许价值低的存款机构常会出现道德危机风险,而特许价值高的存款机构则会审慎行动以保护其特许价值及避免受到管制清算。可见,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要重点放在那些有特许值低风险高的银行,这种机构没有激励机制去约束自己。
  最近几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日益激烈,由这种银行特许权价值所引致的垄断租金日益消失。Boot等(2000)认为银行信誉可能会替代垄断租金成为特许权价值的新来源。他们指出由于金融日益成为一种表外业务,稳健的信誉就成为银行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信誉激励正在日益受到金融企业的重视,一旦金融企业建立起信誉,那么企业为了保护这种信誉就会有强烈的动机去避免从事过度风险。所以,信誉会像过去的垄断租金一样起到降低银行风险的作用,同时管理者在工作前途与个人声望的衡量下反而让银行承担较少风险。
  如果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相当高的话,它们就必须努力去减少风险暴露,如降低信贷额度、减少贷款等。如果形成大规模的资本损失,就会造成贷款的急剧减少,这就是所谓的信贷紧缩(credit crunch)。分析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花旗银行的行为可以发现许多有意思的现象。在20世纪20年代,花旗银行的贷款增长很快。但是由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其贷款大幅下降,到了20世纪40年代,贷款资本的比值从3.3降到0.25。这种紧缩同样会由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增长而出现,所以资本充足性要求在经济周期中要保持相对稳定,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银行破产私人成本的存在意味着许多银行尤其是一些具有较高特许值和追求高收益与更好信誉的银行,往往更有动机降低它们的风险。因为银行蒙受资本损失后,Calomiris(2003)证明这时它会有很强的激励去减少贷款(cut lending)、减少分红(cut dividends),降低破产的风险以使之保持在一个低水平上。而反过来看一些日本银行,2001年的分红比1993年还要高。当时日本经济并不景气,银行业面临着重重的困难,但是由于有着日本政府的保护,银行并不是较少分红,相反,而是将资本转化为红利分给了股东。这显然与规范风险下的理性选择相违背,也无助于日本银行走出困境。
  2. 有利于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银行经营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新巴塞尔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的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预计的违约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但全部统一的标准肯定是不合适的,各个银行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法和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例如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鼓励更多银行向基础内部评级法与高级内部评级法努力,以便节省资本准备,这有利于加强银行的竞争力。
  据有关统计,92%的银行因循《巴塞尔协议》靠增加资本(分子对策)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忽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银行破产经常与内部控制的失灵有关,一些银行由于雇员的错误等遭受到了沉重的代价,比如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高特许权价值、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相联系,一个有良好预期收入并且股东能够对机构的运作施加有力影响的银行有强烈的动机去保护自己免于破产,并且能够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对于一些小银行,它们的特许权价值较低,即相对来说,预期收入低且收人不确定,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从而内部控制比较薄弱。这样外部资本监管变得更加重要。此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是VaR的应用,VaR在计量市场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把银行的全部资产组合风险概括为一个简单的数字,并以美元作为计量单位来表示潜在的亏损额。摩根银行CreditMetrics对量化信用风险做了深人探讨,该模型反映出银行某个或整个信贷组合一旦面临信用绷0变化或拖欠风险时所应准备的资本金数额。
  各国银行监管当局一直在考虑以防范银行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结合问题,前文曾提过“事先承诺”(pre—commitment)这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方法。该方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个银行在每个规定的时期之前承诺该银行将保持它认为必要的一定数量的资本用以抵补在该时期内可能发生的交易损失,需要的资本数额由各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模型自主确定。
  3.在银行发生流动性问题之前提供预警机制
  监管当局更喜欢资本比率监管应该包含更多的信息,监管当局、银行和公众应该想知道,何时银行的资产组合的风险较高,或何时结合风险的资本评估会发出需要引起关注的警告。现行资本监管制度都没有提供这样的早期预警体系,直到问题严重到已经蚕食了资本金才会发出银行存在问题的信号。1987年至1991年美国的储蓄和贷款危机反映了银行破产所导致的巨额损失,监管者没有在危机来临之前采取及时的干预措施。
  资本比率能够充分反映银行现在或未来的贷款损失的数据信息,能够合理简单地进行评估。当然,有必要防止过于保守地设置监管资本管理制度和风险敏感性指标,以便当风险评估结果出现变化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本比率的过度反应。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属于同样严重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已经试图避免这样的困境,方法就是尽可能选择一些旨在减少风险暴露因素的参数,并且相应地调整资本要求。如果委员会做出的调整基本正确,那么监管当局、银行和市场应该能够有效地处理高风险敏感度的资本比率中所包含的诸多信息。
  在银行破产之前,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银行重组,让更大的机构兼并该银行,其他的资产负债重组等,这样问题银行才可以得到及时挽救。
参考资料:http://wiki.mbalib.com/wiki/资本充足性监管

5. 关于资本充足率

提高
因为次贷危机正是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高杠杆才导致演变成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还有,资本充足率8%需要提高,更应该提高的是核心资本充足率,目前是4%,这个杠杆太高了
补充:
资本充足率的意思,比如8%,银行有8块钱,可以做100块钱的生意,那你说这个杠杆高不高呢
核心资本充足率4%,所谓的核心的意思是必须是银行自己的钱,也就是银行有4块钱,就可以做100块的生意了,这就更高了
核心资本必须是银行自己的钱,可以是发行股票等募集来的,而资本充足率可以是发行债券募集来的钱也算,也就是说如果资本充足率不变,核心资本充足率也不变,那么银行其实只需要自己有4块钱,既可以做100块的生意了,然后再发行4块钱的债券,这样就双达标,但实际上银行能够抵御风险的赔偿只有自己那4块
所以,资本充足率要提高,但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更要提高

关于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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