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扶持政策问题

2024-05-16

1. 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扶持政策问题

地勘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个过程,但政策不能落实,地勘市场不发育,拉长了改革过程,增加了改革难度。调研中许多地勘单位反映,国务院文件有规定的事项,到地方很难兑现。如国办发〔1999〕37号文件中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统筹办法出台以前,标准和待遇不变,仍在地勘费中列支,与地方差距越来越大。下岗职工有的也不能享受当地同等待遇。国发〔2006〕4号文件中要求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属地化地勘单位住房改革经费,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等问题,许多地方都没有解决,同地待遇不同。由此,埋下了隐患,甚至发生了一些离退休人员群体上访事件,消耗了地勘单位各级领导很多精力。
分析评论:地勘单位过去是中央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从国办发〔1999〕37号通知下发以后,实际上已经转变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了,目的为促进企业化。10年来的实践结果是,地勘单位已有一定数量的社会服务和多种经营收入,日子比10年以前好过,但绝大多数还不能做到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即使在保持国家财政拨款现有规模的情况下,也难以完全解决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住房、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地勘单位要转化为企业,必须解决那些地勘单位自己难以完全消化的历史遗留问题,剥离地勘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主管部门要向有关方面积极争取,解决实际困难,这是地勘单位企业化的首要前提条件。

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扶持政策问题

2. 国家对地勘单位改革的扶持政策是为了支持企业化

国家对地勘单位的改革给予了许多政策支持,国办发〔1999〕37 号、国办发〔2003〕76号和国发〔2006〕4号,考虑到地勘队伍对国家作出过重要贡献,地勘单位经营性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改革难度较大,一些困难问题亟待解决,而制定的这些政策。其目的明确,是支持地勘单位企业化。10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务院对地勘队伍企业化的支持政策,需要相关部门配套下达相应的文件,否则省、地、县相关部门不好执行。如果地勘单位仍然坚持事业性质,并不真要成为经济实体,扶持政策就可能收回。财建〔2006〕694号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就是一例。要争取这些扶持政策延续到2020年。

3. 关于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

地勘单位企业化或经营管理企业化,是1987年《地矿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正式提出的。当时体现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是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很显然,在地勘单位实行地质项目管理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之后,必须在内部机制上提供一种动力,以区别干好和干差的不一样,对干好的应当给予鼓励,对干差的应当给予鞭策,这就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后来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包括“三包、一挂、一补”等。
“三包”是:一包上缴节约额或利润(即节约额分成),主要是地质队向局上缴;二包固定资产增值率,不包括房屋固定资产;三包国家下达的地质工作任务。“一挂”是地勘单位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挂钩。“一补”是对地勘单位的“其他支出”通过核定给予明补。上述这些承包内容,大致体现了地勘单位之间有一个平等的起跑线,为激励地勘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供了动力机制。
与此同时,普遍实行了“三项基金”制度,以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所谓“三项基金”,是指地勘单位在完成预算内地质工作和社会地质市场、多种经营之后所取得的节约额、利润,可以留给地勘单位,分为三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买设备等;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职工个人。
上述改革举措特别是地质成果商品化、“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和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是1998年以前地质工作改革的主要内容。它既有地质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也有地勘单位经营机制的改革,而且相互呼应,相互促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构成一个完整的地质工作改革蓝图,并通过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从1999年开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以及原地矿部并入国土资源部,地质工作的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的标志就是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实行政企事分开,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能,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勘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上述方案以国办发〔1999〕37号文件下发。

关于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

4. 关于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

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是国办发〔1999〕37号文件正是提出的,它与原来的地勘单位企业化或经营管理企业化有着重要不同。主要区别在于:这次的企业化经营是以地勘费作为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提出的,实际上它是一种机制设计,即基数不变意味着为每一个地勘单位构筑一个相同的起跑线,从此,干好的单位不再减少地勘费,干差的单位不再增加地勘费,这就是机制。也就是说,在这以前,地勘单位企业化创收,是减轻国家负担;而实行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之后,其创收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个基数不变的政策,虽然在实践中被突破了,但其实质并未改变,即增加的基数不是出于完成地质工作任务的需要(因为国家已不再向地勘单位下达任务,它的事业职能已经终止),而是出于事业单位员工待遇的需要。
这个机制设计为1999年以后地勘单位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根据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对原地矿部所属的31个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统计,2006年经营收入达到238亿元,比1999年增加208%,总资产387亿元,比1999年增加106%。
但是,在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推进中,也遇到了不利于向企业转化的外部环境。这就是我国进入21世纪之后,原有中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纷纷改制,职工下岗;仍然存在的国有企业也在大量减员,而新建的民营企业又有我们无法与之对比的竞争力,造成地勘单位多种经营所办的企业纷纷被挤出市场。面对这种情况,职工对进入企业的看法与过去大不相同。而同期,事业单位不仅没有减员增效和被民营企业吃掉的压力,工资福利待遇还不断提高。一个同级别的退休职工,在事业单位要比在企业多拿一倍退休金。这样的现实,使地勘单位领导和职工普通产生了不愿意转企的顾虑,使企业化经营的推进出现了严重的思想障碍。因而,当前地勘单位企业化的争论,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利益问题。那些论证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应当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观点不值一驳,但是一旦把现有60多万名地勘职工转为企业,将会出现极不稳定的因素。可是,如果继续维持现状,对我国矿产勘查运行机制的深化改革,进而对提高我国矿产勘查国际竞争力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必须研究提出新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