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2024-05-15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保险公司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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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3. 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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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

4. 中国保监会总部地址

中华联合保险总部拟从新疆迁往上海中国网|时间:2005年07月27日|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已获筹子公司“中华联合人寿”也可能“落”沪昨日,中华联合财险上海分公司总经理陆丰元在一个公开场合向记者透露,中华联合财险总公司高层人士目前正在与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积极商讨将公司总部从新疆搬往上海的相关事宜;而一直希望能够吸引到更多法人主体前来“落户”的上海有关方面,对此也相当积极。陆丰元同时也透露,已经获得批准筹建的寿险公司名称可能暂定为“中华联合人寿保险公司”,而寿险公司总部地址也极有可能定在上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改方案于今年年初获国务院批准后,这家总部设在新疆,并以新疆建设兵团为背景的保险公司就再没有进一步股改的消息。中华联合财险的股改方案在2004年2月就通过了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并上报国务院审批。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今年将抓紧推进中华联合财险的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任务,并要求改建工作在今年年内完成。自华泰财险公司发起成立并绝对控股华泰人寿,并成为绝对控股新设寿险公司的国内首家财险母公司后,似乎开启了国内“财险母公司控股寿险子公司”的风气,后来获准筹建的人保财险(2328.HK)旗下的新寿险公司也是如此。而成立寿险公司也一直在中华联合财险的计划当中,在保险公司“集团化”态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中华联合财险显然也不想错过这种机会。记者了解到,早在2002年年中时,中华联合财险就曾向国务院、中国保监会递交过改制申请,大致内容为,成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公司原有的人身保险业务将分离出来组建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制子公司,中华联合财险作为母公司控股60%。不过,由于当时和它一起提起申请的还有中国人寿(2628.HK)和中国再保险两大“巨头”,而中华联合财险当时还是地方性保险公司,因此,未被完全同意。2005年,中华联合财险在股改方案获批之后,总经理孙月生向外界表示,公司将做好股改的各项工作,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构架和激励约束机制,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并指出,“特别是要引进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战略投资者。”中华联合财险上海分公司作为扩张的“急先锋”,其在上海市场上的表现显然也为中华联合财险注射了一针“兴奋剂”。按照该公司方面的说法,市场份额已经在上海地区排到了第4位,在目前市面上的各类车险产品中,中华联合财险的车险费率最低,也正因为价格优势,其份额已开始紧追“三巨头”。为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来上海落户,上海市也给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及对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也给予一次性补贴等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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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保监管理委员会

保护太监委员会。哈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主要领导吴定富党委书记、主席李克穆副主席赵杰兵纪委书记吴小平副主席魏迎宁副主席周延礼副主席主要职责(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保监会设14个职能部门:(一)办公厅(二)发展改革部(三)财务会计部(四)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五)人身保险监管部(六)保险中介监管部(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八)国际部(九)法规部(十)统计信息部(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十二)人事教育部(十三)监察局(十四)机关党委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目前,中国保监会设有35个派出机构。(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保监局”(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简称“天津保监局”(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简称“河北保监局”(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简称“山西保监局”(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简称“内蒙古保监局”(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简称“辽宁保监局”(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保监局”(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简称“黑龙江保监局”(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保监局”(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保监局”(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保监局”(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简称“安徽保监局”(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简称“福建保监局”(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简称“江西保监局”(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简称“山东保监局”(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简称“河南保监局”(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简称“湖北保监局”(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简称“湖南保监局”(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保监局”(二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简称“广西保监局”(二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简称“海南保监局”(二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简称“重庆保监局”(二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保监局”(二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简称“贵州保监局”(二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简称“云南保监局”(二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简称“陕西保监局”(二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保监局”(二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简称“青海保监局”(二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简称“宁夏保监局”(三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保监局”(三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简称“深圳保监局”(三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简称“大连保监局”(三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简称“宁波保监局”(三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简称“青岛保监局”(三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简称“厦门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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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管理委员会

6. 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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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CIRC),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挂牌,标志着新组建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运行。多位业内专家表示,银保监会的合并,是我国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有助于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是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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