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4修订)

2024-05-14

1.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第十三条 因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按照原规划的报批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河流、森林、水库、潟湖、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第十五条 设立非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已经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第十六条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组成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批建议;
  (四)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应当设立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4修订)

2.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第十三条 因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按照原规划的报批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河流、森林、水库、潟湖、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第十五条 设立非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已经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第十六条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组成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批建议;

  (四)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应当设立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第十三条 因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按照原规划的报批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河流、森林、水库、潟湖、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第十五条 设立非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已经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第十六条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组成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批建议;

  (四)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应当设立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

4. 海南省的自然保护区

珊瑚礁保护区: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红树林保护区 :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珊瑚礁、地质地貌、热带季雨矮林及野生动物 :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金丝燕及生态环境4:大洲岛海洋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海南坡鹿: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热带原始森林: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热带原始林及野生动物 :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保护黑冠长臂猿 :坝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 海南省有几个自然保护区?

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
海南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
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
海南大洲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
海南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
海南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
海南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
海南邦溪省级自然保护区(9)
海南礼纪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10)
海南吊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11)
海南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2)
海南南湾省级自然保护区(13)
海南清澜省级自然保护区(14)
海南六连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5)
海南南林省级自然保护区(16)
海南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7)
海南上溪省级自然保护区(18)
海南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19)
海南佳西省级自然保护区(20)
海南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21)
海南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22)
海南黎母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3)
海南鹦哥岭省级自然保护区(24)
海南猴猕岭省级自然保护区(25)
文昌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26)
琼海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27)
儋州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28)
临高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29)
海南东岛白鲣鸟省级自然保护区(30)
海南西南中沙群岛省级自然保护区(31)
琼山永兴鸟类市级自然保护区(32)
三亚大东海珊瑚礁市级自然保护区(33)
三亚三亚河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34)
三亚六道综合生态市级自然保护区(35)
三亚大东海火岭市级自然保护区(36)
三亚鲍鱼市级自然保护区(37)
三亚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38)
三亚铁炉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39)
三亚福万水库市级自然保护区(40)
澄迈加连潭鸟类县级自然保护区(41)
澄迈花场湾沿岸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42)
琼海市白石岭市级自然保护区(43)
乐东县保国山县级自然保护区(44)
万宁大花角市级自然保护区(45)
东方迷猴洞市级自然保护区(46)
屯昌县白鹭鸟县级自然保护区(47)
临高毗耶灵石县级自然保护区(48)
临高珊瑚礁县级自然保护区(49)
临高古银瀑布县级自然保护区(50)
临高多文岭县级自然保护区(51)
临高百仞滩声县级自然保护区(52)
临高彩桥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53)
临高文澜江县级自然保护区(54)
临高临高角县级自然保护区(55)
儋州屋基村白鹭鸟市级自然保护区(56)
儋州新英湾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57)
儋州松涛水库水源保护区(58)
儋州东场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59)
儋州蓝洋温泉水源保护区(60)
儋州春江水库水源保护区(61)
儋州西华矿泉保护区(62)
儋州龙门激浪景观保护区(63)
儋州沙河水库云月湖水源保护区(64)
儋州黑神头景点保护区(65)
儋州白神头景点保护区(66)
洋浦洋浦鼻自然保护区(67)
儋州英岛山石花洞保护区(68)

海南省有几个自然保护区?

6. 海南省有几个自然保护区

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
海南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
海南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
海南大洲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
海南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
海南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
海南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
海南邦溪省级自然保护区(9)
海南礼纪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10)
海南吊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11)
海南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2)
海南南湾省级自然保护区(13)
海南清澜省级自然保护区(14)
海南六连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5)
海南南林省级自然保护区(16)
海南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17)
海南上溪省级自然保护区(18)
海南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19)
海南佳西省级自然保护区(20)
海南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21)
海南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22)
海南黎母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3)
海南鹦哥岭省级自然保护区(24)
海南猴猕岭省级自然保护区(25)
文昌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26)
琼海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27)
儋州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28)
临高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29)
海南东岛白鲣鸟省级自然保护区(30)
海南西南中沙群岛省级自然保护区(31)
琼山永兴鸟类市级自然保护区(32)
三亚大东海珊瑚礁市级自然保护区(33)
三亚三亚河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34)
三亚六道综合生态市级自然保护区(35)
三亚大东海火岭市级自然保护区(36)
三亚鲍鱼市级自然保护区(37)
三亚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38)
三亚铁炉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39)
三亚福万水库市级自然保护区(40)
澄迈加连潭鸟类县级自然保护区(41)
澄迈花场湾沿岸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42)
琼海市白石岭市级自然保护区(43)
乐东县保国山县级自然保护区(44)
万宁大花角市级自然保护区(45)
东方迷猴洞市级自然保护区(46)
屯昌县白鹭鸟县级自然保护区(47)
临高毗耶灵石县级自然保护区(48)
临高珊瑚礁县级自然保护区(49)
临高古银瀑布县级自然保护区(50)
临高多文岭县级自然保护区(51)
临高百仞滩声县级自然保护区(52)
临高彩桥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53)
临高文澜江县级自然保护区(54)
临高临高角县级自然保护区(55)
儋州屋基村白鹭鸟市级自然保护区(56)
儋州新英湾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57)
儋州松涛水库水源保护区(58)
儋州东场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59)
儋州蓝洋温泉水源保护区(60)
儋州春江水库水源保护区(61)
儋州西华矿泉保护区(62)
儋州龙门激浪景观保护区(63)
儋州沙河水库云月湖水源保护区(64)
儋州黑神头景点保护区(65)
儋州白神头景点保护区(66)
洋浦洋浦鼻自然保护区(67)
儋州英岛山石花洞保护区(68)

7. 海南省有几个自然保护区

至2005年底止,海南省共有68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808791.0公顷,其中:国家级8个,面积85204.9公顷,省级23个,面积2630237.4公顷,市县级37个,面积93348.7公顷。陆地自然保护区56个,面积为285975.5公顷,占全省陆地面积约8.1%;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12个,面积2522815.5公顷。全省自然保护区分别隶属林业、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管理。其中:林业部门28个,面积为226655.7公顷;环保部门24个,面积为58235.4公顷;海洋与渔业部门10个,面积为2487085公顷,其他部门6个,面积为36814.9公顷。 

  我省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大田、东寨港、霸王岭、尖峰岭、五指山由省林业局主管;大洲岛、三亚珊瑚礁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铜鼓岭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主管。在2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中,省林业局主管14个,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6个。在37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中,环保部门主管23个,林业部门主管6个,海洋与渔业部门主管4个,其他部门4个。

海南省有几个自然保护区

8. 海南省都有哪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以下是按照自然保护区名称/地点/面积(公顷)/主要保护对象/ 级别/上级主管部门排列的: 

1.大田 
坡鹿自然保护区 东方县 2534.6 海南坡鹿及生态环境 国家级 林业部 

2.东寨港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琼山县 2601.3 红树林及生态环境 国家级 林业部 

3.坝王岭 
长臂猿自然保护区 昌江县 2133 黑冠长臂猿及生态环境 国家级 林业部 

4.大州岛 
金丝燕自然保护区 万宁县 420 金丝燕及生态环境 国家级 海洋局 

5.鹿回头 
珊瑚礁自然保护区 三亚市 139.93 珊瑚礁 国家级 海洋局 

国家级的就这几个了,剩余的还有不少是省级的自然保护区: 

1.尖峰岭自然保护区 乐东县 1837 热带原始森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2.南湾自然保护区 陵水县 933.8 猕猴及生态环境 省级 省林业局 
3.邦溪自然保护区 白沙县 333.5 海南坡鹿及生态环境 省级 省林业局 
4.礼纪自然保护区 万宁县 1076 青皮林及生态环境 省级 省林业局 
5.甘什岭自然保护区 三亚市 2000 无翼坡垒 省级 省林业局 
6.五指山自然保护区 琼中县 13612.3 热带原始森林野生动物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7.清澜自然保护区 文昌市 2800 红树林及生态环境 省级 省林业局 
8.六连岭自然保护区 万宁县 2666.7 热带季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9.南林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区 万宁县 1100 热带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10.尖岭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区 万宁县 2600 热带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11.上溪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区 万宁县 2133.3 热带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12.会山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区 琼海市 5333.3 热带季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13.番加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区 儋州市 5333 热带季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14.南溪自然保护区 白沙县 15311 热带季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15.尖岭自然保护区 保亭县 667 青皮林及猕猴 省级 省林业局 
16.新尊自然保护区 保亭县 2531 水源林生态环境 省级 省林业局 
17.七指岭自然保护区 保亭县 3000 水源林生态环境 省级 省林业局 
18.佳西自然保护区 乐东 6066.7 热带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19.加新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区 万宁县 2666.7  热带雨林生态系统 省级 省林业局  
20.文昌麒麟菜自然保护区 文昌市 6500 珊瑚、麒麟菜、江蓠菜、拟石花菜  省级 省林业局  
21.琼海麒麟菜自然保护区 琼海县 2500 珊瑚、麒麟菜、江蓠菜、拟石花菜  省级 省林业局  
22.东岛白鲣鸟自然保护区 西沙群岛  180  白鲣鸟 生态环境 省级 驻西沙群岛部队代管  
23.西、南、中沙群岛自然保护区 南海 2400000 海龟、玳瑁、虎斑贝及 生态环境  省级 省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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