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

2024-04-29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第六条: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四、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五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七、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七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上海金融法院执行。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十、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十条。十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十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第二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三条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四条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第五条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4. 最高法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是什么?

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规定将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同时,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此外,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金融创新需要,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上海市辖区外确实存在着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进行管辖。

5. 中国最高法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月7日公布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共七个条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在答问时指出,规定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该负责人强调,第五项突出强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既体现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开放性、合作性,也符合金融审判实际。涉及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也应参照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该负责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辖区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但为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金融创新需要,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上海市辖区外确实存在着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进行管辖。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最高法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6. 哪些案件将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具体包括: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确定上述管辖,主要是坚持严格依照法律、便于理解适用、服务发展大局原则,突出金融法院的专门职责,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对接,防范金融风险。《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为确保上海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7. 上海金融法院什么时候成立的?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2018年08月21日。
上海金融法院的审级是中级法院,其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在上海市,其诉讼标的额是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除了传统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之外,上海金融法院还可以管辖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比如包括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等私募基金纠纷,以及涉及百姓金融消费的第三方支付纠纷,都可以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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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什么时候成立的?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8. 上海金融法院受案范围

金融民商案件。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金融案件毕竟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往往伴随着涉诉金额高、诉讼保全多、衍生案件多、案件送达难、执行难度大等复杂的问题,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和相关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很难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金融审判专业化除了审判组织专业化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更是重中之重,需要更多的双面人才作为执法工作者,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完成审判。法律规定《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