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2024-05-15

1.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二、企业债券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二)证券公司尽职调查;
(三)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
(四)确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债券资信增级手段;
(五)相关中介机构完成现场工作;
(六)完成债券资信增级相关手续;
(七)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正式的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八)证券公司和发行人一起完成组建承销团的工作,签订承销团协议;
(九)以证券公司为主制作完成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申请材料;
(十)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
(十一)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发行核准;
(十二)向投资者初步询价,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
(十三)刊登募集说明书;
(十四)债券正式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认购及销售网点发售;
(十五)债券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并验资确认,发行结束;
(十六)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债券交易流通申请。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2. 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于今年7月份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深交所方面,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规定私募可转债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应不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债券发行决议应对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无法转股时的利益补偿安排要求进行明确;对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人应在转股前开通股转公司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深交所方面明确,创新创业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转股申报由投资者在转股期内向交易所提交。
四是明确各阶段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4. 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一、企业债券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二)证券公司尽职调查;
(三)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
(四)确定符合市场需求的债券资信增级手段;
(五)相关中介机构完成现场工作;
(六)完成债券资信增级相关手续;
(七)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正式的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八)证券公司和发行人一起完成组建承销团的工作,签订承销团协议;
(九)以证券公司为主制作完成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申请材料;
(十)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
(十一)获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发行核准;
(十二)向投资者初步询价,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
(十三)刊登募集说明书;
(十四)债券正式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认购及销售网点发售;
(十五)债券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并验资确认,发行结束;
(十六)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债券交易流通申请。

5. 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新创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6.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了吗?

日前,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并于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于今年7月份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

7.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了吗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 融资渠道再扩容

  日前,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并于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于今年7月份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深交所方面,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规定私募可转债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应不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债券发行决议应对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无法转股时的利益补偿安排要求进行明确;对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人应在转股前开通股转公司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深交所方面明确,创新创业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转股申报由投资者在转股期内向交易所提交。
  四是明确各阶段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
  上交所表示,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业务创新,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转股条款的设置,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了实务中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转股条款的设置也将增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
  下一步,沪深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各项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实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