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24-05-13

1.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法律分析:《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是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3.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4.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慈善组织的特点: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是自主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慈善组织不能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而是指其利润不得分配给成员或发起人,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以保证其公益目的以及财产不会被私人所利用。慈善组织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开展慈善活动是慈善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表明了慈善组织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慈善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有哪些?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5.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慈善组织的特点: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是自主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慈善组织不能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而是指其利润不得分配给成员或发起人,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以保证其公益目的以及财产不会被私人所利用。慈善组织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开展慈善活动是慈善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表明了慈善组织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慈善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有哪些?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6.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拓展资料: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法律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7.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8.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如下: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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