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影响执法司法突出方面的问题

2024-05-13

1. 整治影响执法司法突出方面的问题

整治影响执法司法方面突出的问题具体如下:1、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窗口形象和服务意识差;2、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3、对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损害企业合法权益;4、涉企案件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质效不高,对执法司法问题监督不到位;5、个别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司法质效,影响了公平正义,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营商环境。开展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是全市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效果明显,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不断优化,执法司法质效不断提升,但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还存在差距和问题,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整治影响执法司法突出方面的问题

2. 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一是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的专题调研,摸清各地区各部门的真实情况,找出症结所在,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二是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今年1月22日,全国人大第25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将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充分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司法部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制定出台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文件,对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行政处罚程序、推行免罚清单制度、强化行政处罚行为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部署。
三是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系统研究分析全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来解决这个不规范执法问题。
四是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研究及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取若干不同地方、不同部门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研究拟定培训大纲和示范教材体系,形成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是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在全国推广使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平台的应用,以信息化助力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进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的建设,在平台意见建议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重大问题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 哪些问题影响了执法

归纳总结,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程序上的随意性。如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而是执法人员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给被处罚人开具法定的罚没票据。三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上的随意性。如处罚决定送达后,没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销或者不再过问,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我国法律日趋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诸多法律程序之间相互关联,逻辑性强,是有机的整体。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它们之间就有着紧密联系;《行政处罚法》与《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继承法》也有着重要关系。而实际上,许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日益精细、成熟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只查阅和研究与本职有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公共法的学习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问题,不是两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断失误、妄下裁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战屡败,究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视野不开阔,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识有很大关系。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缓慢,也与此很有关系。
  四、混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繁琐法律手续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时看是简易程序,但在处罚过程却适用了听证等程序。名为简易程序,实则为普通程序,抑或是“简、普混用”。
  五、滥用行政罚没权和罚没收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法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1千元,甚至高达1万元,开具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化肥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就开具了1万元的当场处罚收据。另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幼儿园的当场处罚收据载明处罚金额为2千元。二是对自然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50元,甚至高达3千元以上,并开具了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海某的当场处罚就是3千元,并开具了当场罚没收据。三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台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对机动车辆违法违规处罚活动中表现得最多也最明显。
  六、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中根本不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二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也不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毫无法律依据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期限为“20天”,“3个月”,诉讼期限为“60天”,“20天”等等。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机关自设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地方政府也拥有复议权。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政府有复议权,不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也有复议权。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诉讼权,而不告知复议权。或者只告知复议权,而不告知行政诉讼权。
  七、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确实存在部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争着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跑错了部门,或者领导对申诉材料误批了处理机关,该部门不向领导解释清楚执法主体,硬要自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的受理部门,要么在受理后把材料转给其他部门却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以及应当行政作为的而不作为,应当作出书面文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只用口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规避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影响了整个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乱作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高或过低处罚,以罚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平等竞争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承办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理,而是直接自行确定。另一种情况是超越职权,在法律规定之外行事。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或者尽管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但却极尽其所能进行调解,以赔代罚,有些甚至长期调而不解,其后果是相关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效力。
  八、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正确实施实体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只注重案件的事实和结果,忽视了处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销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却不告知,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着装、亮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等等存在问题以外,就连法律文书的送达这类对执法机关来说属于普通法律常识性问题,也存在诸多疏漏。例如将处罚决定书送给案外非亲属关系人员,由案外人转交给被处罚人,违反了法定的送达程序规定。
  九、以行政执法替代民事处理问题
  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如何正确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没有足够认识,一味简单地认为只要老百姓来找的事都应该管,且都应由自己管,导致一些本应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也以行政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处理的这类民事法律事务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不得不依法受理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要么是复议机关、要么是原做出行政处理的机关不得不参加行政应诉活动,从而导致将本机关、上级复议机关把大量行政管理资源拖入复议、诉讼程序中,造成国家行政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权的纠纷问题、排除妨害问题,均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而没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当然,要正确区分和判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还需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从目前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状态看,现有的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中,这类人才还比较短缺。
  十、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构建广大群众信赖的法治政府,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就素质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跟不上社会的迅猛发展需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明显不足,缺少系统的培训,工作中往往很被动:处理行政案件时往往把不住关,抓不住关键,或者将案件搁置、拖延,致使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淡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与新时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对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访问题中,相当部分是由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误、业务能力欠缺、甚至主观意识不良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应当引起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强化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客观、准确、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件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管理事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真正减少和解决大量群众上访问题。
  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现状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还应看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实事求是地讲,这些问题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点。

哪些问题影响了执法

4. 司法执法的不同产生原因

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摘要】
司法执法的不同产生原因【提问】
亲,早上好呀!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打字需要一点时间,麻烦请稍等哦,我会给你一个完整的解答!【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回答】
.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回答】
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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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及解决对策

难点
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   
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三、城管工作中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建议
尽可能的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
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
提倡人性化管理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及解决对策

6.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在法治实施过程中的不作为带来了怎样危害?

以此司法的不公正比100次的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副作用要更大。
因为如果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法治实施的过程当中不作为。那其实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会使法律丧失权威性会。是国家机关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会扰乱整体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会让人民没有安全感。

7. 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刑
(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此外,刑
(九)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遏制扰乱法庭行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明确对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有利于明确警务执法的不可侵犯性,树立警察权威。
一、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刑
(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
(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二、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
(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三、更强力打击暴恐
刑
(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刑法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正在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相协调,通过法律的系统性强化,对遏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将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也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
四、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刑
(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考试作弊、枪手替考、医闹、虚假诉讼、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等社会陋习,人人深恶痛绝,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五、更严厉惩治贪腐
刑
(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刑
(九)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贪腐涉案金额不断增长,小官巨贪屡见不鲜,原来划定的贪污数额标准已不适于惩处动辄涉案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贪。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类标准来量刑。

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8.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存在“讲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遇事不懂得依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习惯于用人治的思维模式来处理问题,甚至于用有损规则的办法来处理问题,“人治”色彩浓厚;有的急功近利、搞政绩、树形象,随意突破法定程序搞资产出让、上建设项目,对一些项目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代替行政许可、审批;有的出于个人执政思路和发展理念,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城乡规划,个别建设项目“先上马后论证再办手续”,“边施工边改规划”,使“规划”变成了“鬼话”;有的盲目决策、违法决策,以个人意志取代集体决策,甚至以言代法、越权违法,对一些具体工作乱批示,造成办事程序违法、国有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社会矛盾纠结而又长期得不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