唇腭裂牙槽修复费用

2024-05-16

1. 唇腭裂牙槽修复费用

需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看,如果要做的话最好到正规医院去咨询一下比较好,然后再选择材料,价格都是不同的,多咨询几家对比一下进行选择

唇腭裂牙槽修复费用

2. 没有维修基金的房屋可以申请维修吗

  没有维修基金的房屋,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如果和物业有相关维修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要求物业进行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 如何申请唇腭裂基金

一、申请唇腭裂基金的流程
1、申请请人需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下载嫣然天使基金求助申请表,在完全理解《嫣然天使基金申请须知》的前提下,填写表格(包括以下内容):
 患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属患儿,还需提供患儿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患者或患儿法定监护人填写的嫣然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
患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初步体检报告;
持非农业户口的2岁以下的贫困家庭的唇腭裂患儿,需在城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嫣然天使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唇腭治疗的最佳时间:
目前,国内外公认的唇裂最佳手术时间为生后3个月,腭裂最佳手术时间为生后18个月。唇裂术后往往伴有不同程度的鼻畸形,即裂侧鼻孔扁平、塌陷、鼻尖歪等,应在 8岁时做鼻畸形矫正术。另外唇腭裂小孩常有上颌牙齿排列不齐,出现反胎,即地包天,应该在12岁左右进行牙齿正畸治疗。

如何申请唇腭裂基金

4. 我在工地上受了伤,没签合同,他说医好就是了,不赔偿,我该怎么办?

超过一个月没签合同,总工资翻2倍,超过3月没签合同总工资翻三倍。每天超8小时1.5/小时,周末2倍,法定假日3倍。工伤保险劳动者不交费,老板交。国家报销你的所有费用。
去有资质的国家指定的医院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开具一个证明。就
有法律效力
伤残等级参见下表: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据我看最多评到3级伤残。
治好病之后要做一个失能鉴定。如果肺部缺损,但只是形态异常稳定后无护理依赖参照失能等级表,可确定为最高9级。如果是有较重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最多可评到5级失能。这个要去失能等级鉴定机构去做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关于修牙

以下几种修复方法供你参考: 
1.固定桥修复: 
即把前后两颗牙磨小,做三颗牙,形成一个桥的形态,进行修复。 
2.活动桥修复: 
直接镶一颗牙,牙的两侧有卡环,只需要在前后两颗牙的咬合面最边上磨除0.5mm牙体,用于放HE(左牙右合,电脑无此字)支托。但功能较差,而且需要每天摘下清洗,也不舒服。 
3.正畸治疗: 
把最后的智齿向前拉,替代第七颗牙。但不推荐这种方法,治疗时间长,而且要戴正畸托槽,很不舒服,费用也较高。 
4.种植治疗: 
最好的治疗方法,修复好以后基本上同正常牙一样,而且不损伤邻牙。 
但要求较高,需要有良好的牙槽脊,治疗周期较长,一般要半年左右。 
并且为手术,有一定的失败的可能性。费用较高。 

综上,如果你经济条件较好,首选种植,其次为固定桥修复,不推荐活动桥或正畸治疗。 

————范范小牙医

关于修牙

6. 牙槽骨移植社保能报销吗?

社保的话手术费,住院费可报,抗排斥的药如果用国产的话也能报,进口药就不能报了。购买器官的费用是要自己全额出的。
商业保险的话属于重大疾病类,确诊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后就可以申请赔付了(按合同规定的保额进行赔付,赔付后合同终止)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

7. 侄子现在二十天,患先天性唇腭裂,唇裂一度,腭裂三度,请问治疗列序与费用,先行谢过。

3~6月唇裂修复,8月~1岁左右腭裂修复。腭裂修复后需长期语音康复训练。如有牙槽裂需要正畸和植骨治疗。我们医院在长期治疗唇腭裂及颜面整形修复的基础上和国外著名唇腭裂中心(国际颅面外科研究所唇腭裂中心)合作将建唇腭裂及颅面外科中心,可致电21-50900000咨询费用和治疗。治疗专业,如果经济特别困难可适当减免。畸形严重的可以申请我内外基金会全额资助。

侄子现在二十天,患先天性唇腭裂,唇裂一度,腭裂三度,请问治疗列序与费用,先行谢过。

8. 开发商上缴房管局的物业维修基金怎么入账

开发商代收业主所交的钱到专门账户上。该账户不是开发商所持的账户,开发商将代收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维修基金怎么算?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105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77元/平方米。
3、维修基金怎么管?
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待到业主交付完房款办理好所有手续之后,开发商会提供一张银行卡(该银行卡就是业主上缴维修基金的卡,上面印有xxxx银行维修基金专用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