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

2024-05-12

1.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18年9月14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树槐

2018年10月22日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8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4号)精神,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要求,市政府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2、《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六条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每年与涉税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由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删除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此外,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顺延。
  2、《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正案)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因妊娠、分娩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核减相关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胎吸、产钳助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含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字号承办部门文件标题印发日期1本政发〔2015〕27号市科技产权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11.172本政发〔2006〕24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10.183本政办发〔2001〕91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河道执法管辖权的通知2001.11.304本政办发〔2007〕5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1.245本政发〔2007〕23号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在全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的实施意见2007.12.286本政发〔2001〕18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9.17本政办发〔2007〕22号市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4.38本政办发〔2007〕117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2007.11.239本政办发〔2014〕69号市财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10.2210本政办发〔2016〕22号市财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16.3.611本政发〔1998〕8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现役军官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8.5.1212本政办发〔2002〕105号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9.1513本政办发〔2006〕113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12.3014本政办发〔2013〕94号市民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老年人优惠优待乘坐城市公交车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12.1115本政发〔2006〕20号市安监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办法的通知2006.8.316本政发〔2008〕11号市安监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2008.7.2317本政办发〔2011〕15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2.2418本政办发〔2011〕97号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2011.6.2619本政告字〔2008〕2号市环保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的通告2008.3.1920本政办发〔2011〕50号市地税局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4.821本政办发〔2002〕98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2.8.2922本政办发〔1999〕8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铧本公路两侧风景资源保护的通知1999.11.24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发文代号承办部门文件标题印发日期1本政办发[2008]93号市环保局    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9.202本政办发[2012]71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6.13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

2.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一、对《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删除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对《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个人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四、对《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同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五、对《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作出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06〕21号)
  2.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16号)

3.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03年9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本委发[2003]6号),市政府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13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1

 本政发
[1992]41号 本溪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8月11日

2

 本政发
[1994]15号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1994年5月21日

3

 市政府令
 第12号 本溪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月16日

4

 市政府令
 第13号 本溪市实施《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94年5月20日

5

 市政府令
 第17号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5月22日

6

 市政府令
 第42号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1997年4月7日

 7

 本政办发
[1997]43号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
充内容1997年6月19日

8

 市政府令
 第43号 本溪市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2日

9

 市政府令
 第45号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1997年5月13日

10

 市政府令
 第57号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8年9月7日

 11

 市政府令
 第62号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5日

12

 市政府令
 第66号 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4日

13

 市政府令
 第71号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30日




  附: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1]34号2

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新建工交企业工厂(点)和新上
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本政发[1981]75号

3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的紧急通知本政发[1981]132号4

关于颁发《本溪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
知本政发[1982]45号

5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的通知本政发[1983]1号


 6

印发《关于工交全民所有制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
办法》、《关于国营商业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
法》、《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15号

7关于公布《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3]37号8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公费医疗、劳保医
疗部分医疗项目按成本收费的实施方案》本政发[1983]64号

9

颁发《关于贯彻〈辽宁省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条例(试
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3]142号

10

批转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保险公司制定的《本溪市城
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3]153号

11关于批转《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3]164号12

关于颁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条例》等五
个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4]76号

13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的通知本政发[1984]100号

14

印发《关于扶持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本政发[1985]20号

15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本政发[1985]69号16

印发《本溪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本溪市
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6]27号

17

关于实行《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关
于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6]40号

18

印发《本溪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本溪市违反劳
动安全法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6]42号

19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6]79号20

关于认真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本政发[1987]50号

21本溪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1987]56号22印发《本溪市矿产资源管理细则》的通知本政发[1987]69号23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本政发[1987]76号24印发《本溪市环球商场管理服务费收取使用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8]13号25

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
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8]28号

26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本政发[1988]62号

27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政发[1988]68号28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25号29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89]27号30

关于批转《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本政发[1989]43号

31关于印发《本溪市物价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61号32关于印发《本溪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81号33关于印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99号34

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发[1990]23号

35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0]30号36

印发《关于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本政发[1990]32号

37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
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62号

38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
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63号

39

关于印发《本溪市会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聘任的试
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69号

40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0]96号41印发《本溪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政发[1990]100号42印发《本溪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0]108号43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126号44

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基
金地区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0]128号

45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1]5号46

印发《本溪市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知本政发[1991]20号

4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的通知本政发[1991]41号

48关于强化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本政发[1991]64号49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审批管理的通知本政发[1992]4号50

关于印发《本溪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本政发[1992]6号

51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2]15号52

印发《关于一中地下停车场东部出口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
定》的通知本政发[1992]21号

53

关于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
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2]23号

54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通知》的通知本政发[1992]47号

55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小学校办产业的通知本政发[1992]50号56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补充决定本政发[1992]52号5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本政发[1993]18号

58

关于印发《“八五”后两年加速本溪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
见》的通知本政发[1994]1号

59

印发《关于筹措资金,加速本溪经济发展的几点意见》的
通知本政发[1994]4号

60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映预案》的通知本政发[1994]8号6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1994]34号

62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溪湖老城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政发[1995]30号63

关于转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本政发[1995]39号

64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
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5]41号

65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试行意见
》的通知本政发[1995]48号

66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发[1996]30号67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6]35号

68关于印发《本溪市购房预定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96]48号69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1996]50号70

关于加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
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本政发[1997]17号

71印发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本政发[1997]24号72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补充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8]13号73

印发关于在全市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若干规定的通
知本政发[1999]7号

74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
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发[1999]14号

75印发本溪市城市居民采暖费收缴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政发[1999]17号76关于封锁牲畜口蹄疫疫病区的命令本政发[1999]20号77关于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00]15号78印发《关于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审批建设用地的规定》本政办发[1981]46号79关于接管各单位自管住宅租金处理原则的批复本政办发[1981]65号80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器维护管理的暂行规定本政办发[1984]48号81

批转市计委、经委《关于加强散白酒专卖管理的报告》的
通知本政办发[1985]61号

82

批转市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对国营企业财务收
支和纳税申报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报告》的通知本政办发[1986]1号

83

印发《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1986]6号

84批转《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1986]52号85转发市经委《包装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1988]6号86

批转市农委《关于建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本政办发[1988]24号

87

批转市人事局制订的《本溪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本政办发[1988]30号

88

批转市经委、专卖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啤酒市场管理意
见的报告》的通知本政办发[1989]65号

89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问题
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本政办发[1989]67号

90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贯
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1990]66号

91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街办
、乡镇企业工作的录用干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1992]13号

92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
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1993]19号

93

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做好经济发展目标审计认定工作的报
告》的通知本政办发[1994]53号

94

转发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发展农村经济若干
问题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1996]64号

9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1996]71号96

关于印发《本溪市1997-1999年实施“再就业工程”方案
》的通知本政办发[1997]36号

97关于进一步强化收费收入征缴规范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1998]27号98关于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人事政策的通知本政办发[1998]32号99

关于在全市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问题的通
知本政办发[1998]70号

100关于国有债权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1998]94号101关于对全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政办发[1998]108号102关于清理本溪市中心市区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本政办发[1999]20号103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1999]40号104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本政办发[2001]60号105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扫、清运积雪的通告本政告字[1994]1号106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无绳电话机销售使用秩序的通告本政告字[1995]1号107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征收契税的通告本政告字[1995]2号108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告本政告字[1995]3号109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占道修车的通告本政告字[1995]4号110关于公益事业收费集中定点代收制度的通告本政告字[1996]3号111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
管理的通告本政告字[1996]4号

112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本政告字[1996]5号113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整顿私屠滥宰行为实行生猪
定点屠宰的通告本政告字[1998]1号

11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章乱建和占道经营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1号115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2号116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和阻塞交
通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正常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3号

117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中心市区鸣喇叭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5号118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空气环境实行综合整治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7号119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破除封建迷信活动的通告本政告字[1999]9号120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内沿街私屠滥宰生猪的通
告本政告字[2002]4号

121

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1986]34号

122关于《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函本政[1992]20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1月21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树槐

2019年11月26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司通〔2018〕127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5号)精神,我市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相关内容及时废止。

  市政府决定对《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和《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予以废止。

5.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本溪市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修正案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按保管期限确定赔偿标准每页加赔300元;造成孤本档案损失的,按保管期限确定赔偿标准每页加赔500元”予以删除。二、《本溪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修正案

  1.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批、报检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登记保存,责令补检,补检费加倍收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予以删除。

  2.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垃圾猪’及其产品和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的鲜、冻产品的,由市、自治县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登记保存,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删除。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三、《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修正案

  1. 第二十条:“除市财政统结的采暖费以外,提前缴费的,供暖单位给予优惠。凡在当年10月31日前每提前一个月足额交费的,给予应交费额1%的优惠,最高给予6%的优惠。对逾期交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1‰的滞纳金。”修改为:“除市财政统结的采暖费以外,提前缴费的,供暖单位给予优惠。凡在当年10月31日前每提前一个月足额交费的,给予应交费额1%的优惠,最高给予6%的优惠。”

  2.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逾期不交费的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应先向其下达缴费通知书,采暖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暖单位有权停止供暖,并可拆除供暖设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修改为:“对逾期不交费的采暖用户,供暖单位应先向其下达缴费通知书,采暖用户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交费的,供暖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3.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供暖设施拆除后需要重新恢复供暖的,所需费用由采暖用户承担。被停止供暖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或从户中过网。”修改为:“被停止供暖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或从户中过网。”四、《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正案

  1.第十四条第(一)项:“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正在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修改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正在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

  2.第十四条第(二)项:“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修改为:“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第十四条第(三)项:“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改变外墙立面色彩、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逾期未恢复原貌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修改为:“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改变外墙立面色彩、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责令限期改正。”五、《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修正案

  第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修改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六、《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修正案

  第三条第一款:“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在发票管理中有权以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名义对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修改为:“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在发票管理中有权以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名义对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6.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本溪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本政发[1992]45号文件发布)
    十五条修改为:统计内容包括:新产品投产(包括试生产)数及达到国际同年代先进水平数;新产品开发投资额;新产品销售额、产值、实现利润及上缴利税金额。
  新产品统计跟踪年限从其试生产之日算起,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一年,其他新产品二至三年。
  删除第十七条(五)项,即:享受新产品开发优惠政策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
  删除第十九条,即: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新产品,符合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由市经委审核,并通过投产鉴定,经税务部门同意,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全部税款必须用作新产品开发资金。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二、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四十一条,即: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三、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条,即:本细则由本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四、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十六条,即: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五、本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管。
    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一条,即:本办法由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六、本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四条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六条,即:本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七、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三条,即: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八、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应同时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
  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履行规定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修改为: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凭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条,即: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7.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100件规章进行清理。现决定废止《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等8件规章。同时对适用期已到或者调整对象消失,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等8件规章宣布失效。
  附件:1.本溪市宣布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2.本溪市宣布失效的行政规章目录

市长 冮 瑞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本溪市宣布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废止理由   1

本溪市民防防灾救援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31日
市政府令第99号执法主体变更已被新文
件取代2

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19日
市政府令第61号已被国务院新的行政法
规取代3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2002年2月9日
市政府令第84号已被新法规取代

4

本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8日
市政府令第25号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取
代5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19日市政府令第7
号已被物业管理条例取代

6

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

1995年9月2日
市政府令第23号已与上位法相冲突

7

本溪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3日
市政府令第33号已被劳动合同法取代

8

本溪市国有土地综合开发经营
权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6月23日
本政发[1993]21号文件已被房地产法规取代




  附件2:
  本溪市宣布失效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名  称发布日期及文号失效理由1

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
份合作试行办法1996年2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8号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
际,调整对象消失2

本溪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12日
市政府令第20号不符合劳动力就业实际
,过时3

本溪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9日
市政府令第52号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4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
偿使用实施办法1994年5月21日
本政发[1994]15号文件调整对象消失

5

本溪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1997年10月16日
市政府令第50号调整对象消失

6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1997年10月29日
市政府令第51号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7

本溪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4日
市政府令第75号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8

本溪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
定1992年9月7日
市政府令第45号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8. 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称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申请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工作适用本规定。规章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授权规定的;
  二为保证宪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的;
  三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的。第五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第六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济立法方面,应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拟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议案;
  二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代市政府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四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进行审查、调研论证和项目效益分析;
  五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过程中,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
  六规章备案、解释、清理工作;
  七对发布施行的规章定期进行评价;
    八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过程中的其他有关具体工作。第八条 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是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负有下列责任:
  一提出年度立法计划申请;
  二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立法计划起草立法文本;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论证、调研和修改;
  四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说明材料,并按要求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对本部门起草生效的规章定期进行清理。第九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十条 确定立法计划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立法重点放在有利于本溪经济发展、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以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严格控制一般性立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拟定计划和规章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上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立法意向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立法建议书》(包括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项目效益评价报告及其他主要事项)。各部门提出立法申请的,应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汇总。第十三条 编制立法计划实行公开化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征求立法建议。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立项申请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其中:规章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法规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第十五条 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或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规章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必须按照立法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变更地方性法规项目的,须经市长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