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2024-05-14

1.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第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第二条 铁路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任意调整。第三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输企业在核收铁路货物运费时一并核收,在运费收款凭证中应注明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并纳入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中单独核算。第四条 铁路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的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五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各运输企业按铁道部的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直接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铁路建设基金收入收缴入中央国库。缴入国库的铁路建设基金由铁道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该项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铁道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的设置,由铁道部商财政部确定。第六条 货物托运单位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随同铁路运费一并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第七条 铁路建设基金(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铁路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第八条 铁路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铁道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之内,编制上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铁路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铁道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铁路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铁路建设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铁路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原发布的〔91〕财工字第226号、第587号文相应废止。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2. 铁路发展基金的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方面,铁路发展基金将采取封闭式公司型基金形式(暂定15年),由政府委托铁路总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高信用等级机构发起设立。其中,铁路总公司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东,作为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人代表;其他投资人为基金公司的优先股东,不参与基金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初期以委托铁路总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为主。

3. 什么是铁路建设基金费

  铁路建设基金费就是从铁路货物运输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铁路建设不断发展的资金。铁路建设基金为向特定行业或阶层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代表,向铁路货运货主这一特定对象征收。

  征收对象远不如三峡基金广泛,铁路建设基金因中国铁路货运数量巨大,特别是运量占货运总量比重的煤炭,使23年来征收总额直逼10000亿元大关。

  铁路建设基金(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铁路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铁路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铁道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编制上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铁路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铁道部另行制定。

  铁路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铁路建设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铁路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什么是铁路建设基金费

4.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拜托各位大神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完整,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在部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未发布前,按部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项目的财会工作管理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会计工作。 第三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四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外资借款和经批准用于小型基建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与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起开立专户),单独存储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 第六条 列入计划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 第七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事业费开支;不得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 第八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铁路建设基金拨款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入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存息收入形成的基建结余资金为部资金,在第二年由部收回或抵作铁路建设基金拨款处理。 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据此执行和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严格审核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取得建设监理部门的审查签证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和设备购置的结算业务。

5. 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多经发展能得到长期稳定的资金,建立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效益,决定建立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从一九九五年起,以低息贷款的方式用于支持多经骨干项目的建设。第二条 使用多经发展基金,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基本建设计划和程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第三条 多经发展基金所有权属于铁道部,基金设专户存于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由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经中心)负责使用,部财务司负责收支核算和基金使用监督。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管理第四条 多经发展基金来源:
  1.1991年、1992年国家拨给铁道部的多经发展周转金;
  2.1994年、1995年运输系统多经企业上交铁道部的所得税;
  3.铁道部争取到的银行多经专项贷款;
  4.基金的净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部分;
  5.铁道部其它用于支持多经发展的资金。第五条 多经发展基金投资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基金年度投资总额由铁道部确定。铁道部对各局投资额度的分配原则为:各局1994、1995年上交的所得税,除少量由部集中使用外,作为本局贷款,部在各局间不平调;部集中筹措施部分,用于支持全路性重要骨干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的审批和申请手续由铁路局多经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办理,报部两经中心,由两经中心会同计划司审批。项目批准后,铁路局同部两经中心按部资金中心业务规定签订借款合同,部财务司据此办理拨款手续。部资金中心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拨付资金。部财务司按季向两经中心通报基金收支情况。
  广铁(集团)公司1994、1995年多经企业形成的所得税,作为部对广铁(集团)公司的贷款,用于支持(集团)公司多经发展,贷款期3年,3年内分年向铁道部交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投资项目仍由广铁(集团)公司自行安排,贷款项目、数额报部核备。贷款还本付息后,必要时可以还本的总额为阴,继续向部申请基金低息贷款。第六条 各局要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纳入各级计划管理。第三章 利率和期限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1、2项资金来源的铁道部对铁路局贷款,1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4%;2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5%;3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6%;属于第1、2项以外的贷款,其利率按借入的资金成本计算。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个别需要超过3年的,必须专项报批,利率另定。第四章 贷款的支付和本息偿还第九条 铁道部对铁路局实行统借统还。铁路局对下属多经企业应根据审批的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第十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借款项目的名称及用途;
  2.借款金额;
  3.借款利率;
  4.借款期限;
  5.还款日期;
  6.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7.担保单位;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 借款局按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年向铁道部交付利息,期满一次还本。第十二条 借款局如不按期还本利息,铁道部将不再对其发放下批借款,同时由部财务司从该局“上下级往来”中扣回,并按日收滞纳金,罚息为0.1%。各局财务主管部门对本局借入的多经发展基金的提供还款担保并监督资金使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1994年底以前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合同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由部两经中心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6.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第五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第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第八条  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程序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第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检验,没有质量隐患。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7.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完整,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在部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未发布前,按部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项目的财会工作管理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会计工作。第三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第四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外资借款和经批准用于小型基建项目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与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起开立专户),单独存储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第六条  列入计划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第七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事业费开支;不得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第八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铁路建设基金拨款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入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存息收入形成的基建结余资金为部资金,在第二年由部收回或抵作铁路建设基金拨款处理。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据此执行和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严格审核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取得建设监理部门的审查签证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和设备购置的结算业务。第十一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资金。第十二条  部拨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在项目之间随意调整,更不得于用未经批准而自行安排的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概算和部下达的管理费计划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要制定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预提。小型基建项目在建管费中购置零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2万元的,须报部批准;属专控商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小型项目的基建财务决算增设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明细表(见附表一)。第十四条  严格小型项目拨款管理。对部拨铁路建设基金,每年一季度内拨付已下达计划的一定比例。各建设单位在报送季度决算的同时,对尚未拨付的建设资金提报按季分小型项目的用款计划(见附表二)。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用款计划、季度决算中反映的分项目基建支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见附表三),视资金能力予以拨款。第十五条  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财务司将对各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机构人员设置、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信息报送、执行财经法规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对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优先保证拨款;对尚未达到工作标准的单位予以促进,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的上述规定、长期达不到工作标准、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采取调整建设单位、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减少安排投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行财务会计业务等办法进行处理;对建设资金使用中检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拨款、没收违纪款项、罚没自有资金和对责任人处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重大的违纪问题,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2月4日

    附:
^^基建管理费用明细表

    项目名称                                                单位:元

-----------------------------------
|管理费计划|          管理费支出项目          |  金  额  |备  注|
|-----|-----------------|-----|---|
|          |工资性费用及补贴                  |          |      |    
|-----|-----------------|-----|---|
|          |劳动保险基金                      |          |      |  
|-----|-----------------|-----|---|
|          |差旅交通费、办公费                |          |      |
|-----|-----------------|-----|---|
|          |工具用具使用费                    |          |      |
|-----|-----------------|-----|---|
|          |固定资产使用费                    |          |      |
|-----|-----------------|-----|---|
|          |劳动保护费                        |          |      |
|-----|-----------------|-----|---|
|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          |      |
|-----|-----------------|-----|---|
|          |合同公证、组织招标、技术图书资料费|          |      |
|-----|-----------------|-----|---|
|          |征用土地、拆迁手续费              |          |      |
|-----|-----------------|-----|---|
|          |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          |      |
-----------------------------------

                                                       填制人____

    附:
^^建设资金用款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投资计划  |  累计拨款  |  累计支出  |本季度用款申请
|--  - |------|------|------|------|
|计划项目1|            |            |            |            |
|--- -|------|------|------|------|
|计划项目2|            |            |            |            |
|---- |------|------|------|------|
|计划项目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填制人____

    附: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投资计划  |  累计拨款  |累计基建支出|项目进展情况  |
|----    |------|------|------|-------|
|计划项目1   |            |            |            |              |
|------|------|------|------|-------|
|计划项目2   |            |            |            |              |
|------|------|------|------|-------|
|计划项目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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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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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制人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8.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建设水平,优质、安全、高效、低耗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任务,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标准、规范和各项规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还必须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第3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管理。更新改造及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两阶段决策,即: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批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铁路建设的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审批。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规定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审查后,据以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审批。第6条 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还应有国家批准的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报告。其内容及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与改建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工业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均由部审批。第7条 扩大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经部批准后,即可编制施工图,并进行投资检算。施工图的投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内,如确需超出,应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除部指定者外,施工图一般不再审批。施工图交付后,由建设单位主持组织技术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必须认真了解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核对。第8条 铁路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由部选定。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工作条例和部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部选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第9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根据国家批准的文件,铁道部正式通知,并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审计批准后,方可开工(或复工)。第10条 铁路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已具备投产条件的,都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包括按部规定须办理验收交接的过渡工程)和按部的要求组成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交付使用时(包括分期分段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手续均应齐备。第11条 铁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交付使用一年后,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评价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益。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12条 铁道部建设司是负责全国铁路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司。第13条 部属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各总公司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各铁路局基本建设处是本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第14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2、按批准的设计和总概算,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工期和质量全面向部负责。
  3、负责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按部变更设计办法,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处理。
  4、组织施工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负责完成承发包合同中规定发包方承担的工作。
  5、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告。
  6、对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参与利用外资方案报告的编制,必要时参加贷款协议谈判;负责组织编制外资部分器材分批采购和分配计划;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招标书技术文件;按时提供外资方需要的项目进展情况。
  7、负责工程施工的征地拆迁和主要物资申请数量的审核,及施工前期的有关准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验工计价,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9、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办理组成固定资产和移交工作;组织工程总结及后评价工作。
  10、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