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善意相对人

2024-05-16

1. 什么叫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一般指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的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民法上有所谓“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145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里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什么叫善意相对人

2. 什么叫善意相对人

我国相关法律对善意相对人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指,在合法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的内容毫不知情,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通常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一、非善意取得合同有效吗
非善意取得的合同无效,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由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外对于善意取得需要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时合同有效,而非善意取得,说明在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不具有善意,有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所以非善意取得合同是无效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者,和虽然获得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违约者,他们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
由于第三人在受让商业秘密时并不知道其前手对该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上无过错,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善意本身在时间上是个游移不定,有待明确的概念。尽管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出于善意,但他难以永远保持这种善意状态,因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当获取行为,其善意状态将不复存在。鉴于善意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为公平保证交易各方,法律在赋予第三人善意抗辩权同时,必须对其善意进行时间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确定善意的准确时间。
确定第三人之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第一,即时性标准,即以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善意。善意第三人只须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善意即可,在使用中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即使他以后获悉了其前手的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的成立。第二,持续性标准,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他不仅在取得商业秘密时须为善意,而且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亦须始终保持善意,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的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因而无权继续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否则将转化为恶意第三人而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国家采用持续性善意标准。

3. 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民法上有所谓“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

4. 什么是善意相对人举个例子

法律分析:法律设置善意第三人制度,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比方说甲向乙借用手提电脑一台,然后甲将该电脑卖给丙,价钱是公道的,丙付钱拿到电脑后,被乙发现了,就向丙要,丙在这时可以拒绝乙的要求,因为他是买卖合同的善意相对人,也叫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善意相对人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民法上有所谓“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如何认定

6.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相对人区别

法律分析:相对人是相对于本人而言的,第三人是相对于本人之外的他人而言,善意是就本人的意思表现形式或本人的权利外观与真实状态并不完全一致,如果他人,不管是相对人,还是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是善意的相信该外观,基于保护其善意信赖利益的需要,哪怕相信的不是真的,不是事实,也将其视为真的或事实予以保护。1、善意相对人,通常是指本人与相对人的交易,就是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的真实情况与外在表现的情况并不一致。常见的善意相对人存在于夫妻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等。2、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不是本人的相对人,而是与本人存在交易关系的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交易当事人,善意不是第三人相对于本人,而是与本人发生另一交易关系的相对人,第三人是相对于该相对人而言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未发生直接的交易关系,而是分别与本人交易而发生的权利冲突,善意与否的判断将导致权利冲突的保护发生变化。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主要是物权的对抗效力,比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以及可以不登记就能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动产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善意相对人即不知情的、与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其他组织等)。不能对抗说的是,不能以法人内部规定来进行抗辩。打个比方,一家公司的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进行商务活动,在100万以上的,需要经过董事会批准才有效。
但是法定代表人跟其他企业签订了200万的合同,后来这家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对方起诉要求这家公司承担责任,在法庭上,这家公司拿出他的章程,说我们的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100万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否则无效,据此这个200万的合同是无效的,我们公司不承担责任。

简介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8.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相对人区别

相对人是相对于本人而言的,第三人是相对于本人之外的他人而言,善意是就本人的意思表现形式或本人的权利外观与真实状态并不完全一致,如果他人,不管是相对人,还是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是善意的相信该外观,基于保护其善意信赖利益的需要,哪怕相信的不是真的,不是事实,也将其视为真的或事实予以保护。
1、善意相对人,通常是指本人与相对人的交易,就是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的真实情况与外在表现的情况并不一致。常见的善意相对人存在于夫妻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等。
2、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不是本人的相对人,而是与本人存在交易关系的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交易当事人,善意不是第三人相对于本人,而是与本人发生另一交易关系的相对人,第三人是相对于该相对人而言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未发生直接的交易关系,而是分别与本人交易而发生的权利冲突,善意与否的判断将导致权利冲突的保护发生变化。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主要是物权的对抗效力,比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以及可以不登记就能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动产物权。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别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别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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