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4-04-30

1.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或者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并按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部门。省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结余,可结转使用。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取工资基金。对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银行有权拒付。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作为年度统计报表的依据。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分在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时限到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核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或者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并按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结余,可结转使用。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取工资基金。对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银行有权拒付。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作为年度统计报表的依据。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分在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所属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含驻石并由市人事部门代管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一)国家机关,党派机关;
  (二)社会团体;
  (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单位。第三条 细则所称工资基金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的管理。第四条 资基金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第五条 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六条 资总额计划主要由下列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二)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第七条 人事局负责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的工资总额计划。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编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编制工资总额计划。第八条 人事局应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对本市所属单位的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本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
  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所属基层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后下达,并载入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同时抄送开户银行。第九条 政部门应依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册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核定、拨付各单位本年度的工资基金。
  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进人或增加工资总额计划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资基金。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凭人事部门和银行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提取工资基金。开户银行支付工资基金时,不得超过人事部门审批的数额。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或手续不合格的,开户银行应予以拒付。
  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两个(含本数)以上工资基金专户。第十一条 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总额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时,应按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市人事部门应在15日之内批复。第十二条 关、事业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计划审批手续:
  (一)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每季度申报;
  (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每半年申报;
  (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每年申报。
  人员和工资总额发生增减时,应当月申报。第十三条 生增加职工增资,转正定级增资,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增长,国家统一安排的增资项目,上年增资项目翘尾,晋职晋级增资,增加资金,成建制划入的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等工资总额增加的情况,申报时须持有增人计划卡片、调资审批表、任命书、转正定级审批表、奖励晋级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发生减少工资,掉尾工资,减补员工资差额,超计划进人的工资核减,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等工资总额减少的情况,申报时须持有职工退休、死亡、免职、降级、岗位变动、辞退、解聘等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事部门对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事业性经济实体的工资基金,可按下列方式实行管理:
  (一)对具有政策性收费的单位,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待;
  (二)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可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效挂钩的方式管理。第十五条 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人事部门下达《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通知书》,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个单位在银行设立两个(含本数)以上工资基金帐户或在国家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设工资基金帐户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申报工资计划审批手续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擅自增人增资(含临时工),不及时核减工资基金,突破工资总额计划提取工资基金,超标准支付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性资金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银行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提取工资未予监督和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超计划、超标准发放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从单位下季度工资总额计划中核减。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4. 河北省事业单位活动经费标准

亲您好,按人均标准核定的正常公用经费,划分为:
(1)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年人均2500元;
(2)有执收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承担收入任务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年人均2800元;

(3)有执收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承担收入任务在20万元以上的,年人均3000元;
(3)教育系统各类学校正常公用经费,依照省、市有关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进行核定,其中预算内部分生均数不低于:初中45元,小学40元;其它教育机构按教职工人数计算,年人均1500元。
亲亲您好,以上是小编的回答,您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河北省事业单位活动经费标准【提问】
亲您好,按人均标准核定的正常公用经费,划分为:
(1)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年人均2500元;
(2)有执收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承担收入任务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年人均2800元;

(3)有执收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承担收入任务在20万元以上的,年人均3000元;
(3)教育系统各类学校正常公用经费,依照省、市有关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进行核定,其中预算内部分生均数不低于:初中45元,小学40元;其它教育机构按教职工人数计算,年人均1500元。
亲亲您好,以上是小编的回答,您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