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重组后债权的债务能否免除

2024-05-15

1. 股权重组后债权的债务能否免除

企业债务重组不可以扣除。
一、债务重组应该怎么办
债务重组应该由企业承担重组后产生的债务,企业要制订重组的方案。债务人或者是管理人应该从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重整当天开始六个月支内,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的会议提交债务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债务人或者是管理人的请求,如果确实是有正当的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可延迟三个月。
二、债务重组有哪些条件
1、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2、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3、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务重组对债权任有以下的4个影响:1、债务重组会减少债权人的资产,产生债务重组损失;2、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3、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4、避免产生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重组后债权的债务能否免除

2. 债务重组股民有损失吗

一、债务重组的股票会有什么影响
首先,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的原则。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其次,债权人能尽快的收回货款的一种方式,债务重组一般是削减债务,总体上有利于公司业绩。但是股票是炒作逾期,如果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好于预期,股价上涨就是机遇;如果重组失败或者方案达不到市场预期,股票下跌就是风险。
二、债务重组相关知识
1、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
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2、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3、偿债资产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
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如各类存货。如用于清偿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以固定资产进行清偿的,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其价值。
再如,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应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采用当月月初的市价、前三个月的平均市价等,并考虑增发后稀释的影响,做适当调整来确定。对于没有市价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股权估价模型来确定。此外,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3. 债务转股权是否属于资产重组

一、收购兼并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
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
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
五、其他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债务转股权是否属于资产重组

4. 公司重组影响债权吗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那么企业债务重组的影响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解答,欢迎阅读!      企业债务重组的影响有哪些      主要包括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和对债权人的财务影响。
一、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      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可使债务人所有者权益增加。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      (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奖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付金额,减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暂不作处理。由此可见,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可通过修改有关债务条件来实现,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负债是企业的未来经济负担,负债本金和利息的减少就是减轻了债务人未来的经济负担,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4、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      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只是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并没有实际新增企业资产,而新资产的注入恰恰是面临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所迫切需要的。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所以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应征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      5、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      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二、对债权人的财务影响      1、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      (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资产的入账价值,若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或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换入各项非现金资产(或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      (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小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债权人应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将来应收金额,减记部分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大于或等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暂不作处理。      2、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从而可以减轻由于债务人拖欠而导致的资金紧张,也可以减少因债务人拖欠而必需的举债,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      企业的应收账款属于速动资产,但如被拖欠时间过长就会失去其速动性,变为呆滞资产。资产的速动性代表着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着资金周转速度,从而影响着资金的增值性。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破产清算屡见不鲜。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严重困难,极有可能破产,导致债权人产生坏账。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使其力所能及,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所以债务重组是双方受益的明智之举。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应收账款实际是企业未真正实现的销售收入,即未真正实现的利润,所以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可能改变债权人的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      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以上就是企业债务重组的影响的基本内容了!小编问您总结,希望对您起到帮助作用!

5. 公司重组后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一、公司注销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后责任由谁承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分析。公司可能因为公司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而被注销登记。在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变更法人后股东还有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后,对其变更前的债权债务一般是还有责任的,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三、公司变更法人后,股东都没有变更的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后还有责任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重组后的债权债务

6. 债务重组的股票会有什么影响

一、债务重组的股票会有什么影响首先,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的原则。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其次,债权人能尽快的收回货款的一种方式,债务重组一般是削减债务,总体上有利于公司业绩。但是股票是炒作逾期,如果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好于预期,股价上涨就是机遇;如果重组失败或者方案达不到市场预期,股票下跌就是风险。【相关知识】
1、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2、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3、偿债资产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如各类存货。如用于清偿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以固定资产进行清偿的,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其价值。再如,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应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采用当月月初的市价、前三个月的平均市价等,并考虑增发后稀释的影响,做适当调整来确定。对于没有市价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股权估价模型来确定。此外,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7. 公司重组后的债权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破产企业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的,那么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呢?
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公司重组后的债权债务

8. 公司重组后的债权债务

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