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办法

2024-05-15

1. 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个人贷款 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 审慎经营 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 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拓展资料:政策解读出台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增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贷款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续支持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要求,提振个人贷款的信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具体政策1.不会抬高个贷门槛《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目前(2009年)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在实践中已经按照此法支付。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此,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2.实贷实付监控用途《办法》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就是“实贷实付”。此举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同时可以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考虑到个人贷款中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复杂性,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金融机构而言,这会增加业务操作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减少了贷款挪用的风险,将确保信贷质量,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贷款管理办法

2. 贷款风险管理的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我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2007年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要求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实行了贷款风险多级分类,例如中行实行的是52221的十二级分类,工行实行的是43221的十二级分类,交行实行的是52111的十级分类等。五级分类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五)贷款的担保。(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三)改变贷款用途。(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 贷款风险的管理策略

由于贷款人面临的贷款风险种类较大,每一种贷款风险都有可能有多种管理办法,贷款风险管理因而很复杂。单就贷款的信用风险而言,就需要贷款人和借款双方共同努力,贷款人只有在贷款有把握收回时才贷,借款人只有在将来能偿还贷款时才借。下面仅从贷款人角度,阐述贷款信用风险的回避、分散、转嫁、控制和补偿策略。 贷款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保的方式,将贷款风险转嫁给承保人承担,这种通过保险公司开办贷款保险转嫁风险的方式对贷款人来说是非常有效的。但所有贷款都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是不现实的,一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全面承保贷款风险的能力,二是因为银行从来都是而且应该是贷款风险的管理者和保险者。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贷款风险的保险转嫁就不可能。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贷款风险的保险转嫁途径有两条;一是对有些贷款的风险可由借款人或贷款人以向保险人投保的方式转嫁给保险人,如出口信贷大都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作支持,国际信贷中的国家风险特别是其中的政治风险也可以由保险人承保;二是借款人将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保风险都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使贷款人面临的贷款风险间接地转嫁给保险公司,因为贷款风险是借款人面临的风险转嫁而来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或以投保作为先决条件,特别是借款人的财产(包括抵押财产和非抵押财产)更应在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 贷款风险的非保险转嫁主要是将贷款风险转嫁给除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通常是指贷款人以保证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所谓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贷款的回收多了保证人这一道安全保障,而且保证人通常都是信用较好的单位或个人,所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比信用贷款要高。但由于保证人通常是以其信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一旦保证人也不能或不愿履行保证责任,对贷款人来说等于是贷款风险没有转嫁出去,所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较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要低。这些年来,保证贷款(过去我们通常将保证贷款称为担保贷款或信用担保贷款)在我国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并不很高,保证贷款存在很多问题,如草率保证,“人情保证”,“连环保证”;保证人无代偿债务能力或有代偿债务能力而不愿履行保证义务,甚至连三岁娃娃也成了保证人,等等。所以,需要花大力气提高保证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贷款风险的控制策略是指贷款人在贷前、贷时和贷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贷款信用风险损失的策略。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控制包括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嫁。除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嫁之外,贷款信用风险的控制还有其他许多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立健全审贷分离制度,提高贷款决策水平2)推广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3)加强贷后检查工作,积极清收不良贷款 对贷款人来说,贷款信用风险只可能减少,不可能消除,贷款人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所谓风险补偿,就是指贷款人以自身的财力来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损失的一种策略。风险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担风险,即贷款人在风险损失发生时,将损失直接摊入成本或冲减资本金;另一种是自保风险,即贷款人根据对一定时期风险损失的测算,通过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以补偿贷款呆帐损失。

贷款风险的管理策略

4. 小额贷款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的风险:贷款费用高。由于小贷公司的申请门槛低,承担的放贷风险自然也相对较大,在风险换利润的贷款行业中,收取的利息会高于银行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

5. 贷款流程中的风险管理

【答案】B
【答案解析】全流程管理原则: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可以推动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化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改善个人贷款的质量,提高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贷款流程中的风险管理

6. 风险贷款的管理策略

由于贷款人面临的贷款风险种类较大,每一种贷款风险都有可能有多种管理办法,贷款风险管理因而很复杂。单就贷款的信用风险而言,就需要贷款人和借款双方共同努力,贷款人只有在贷款有把握收回时才贷,借款人只有在将来能偿还贷款时才借。下面仅从贷款人角度,阐述贷款信用风险的回避、分散、转嫁、控制和补偿策略。 贷款风险的转嫁策略是指贷款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将贷款信用风险转嫁给他人承担的一种策略。风险转嫁策略在风险管理中运用得相当广泛,它包括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两种方式。1)贷款风险的保险转嫁策略贷款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保的方式,将贷款风险转嫁给承保人承担,这种通过保险公司开办贷款保险转嫁风险的方式对贷款人来说是非常有效的。但所有贷款都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是不现实的,一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全面承保贷款风险的能力,二是因为银行从来都是而且应该是贷款风险的管理者和保险者。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贷款风险的保险转嫁就不可能。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贷款风险的保险转嫁途径有两条;一是对有些贷款的风险可由借款人或贷款人以向保险人投保的方式转嫁给保险人,如出口信贷大都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作支持,国际信贷中的国家风险特别是其中的政治风险也可以由保险人承保;二是借款人将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保风险都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使贷款人面临的贷款风险间接地转嫁给保险公司,因为贷款风险是借款人面临的风险转嫁而来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或以投保作为先决条件,特别是借款人的财产(包括抵押财产和非抵押财产)更应在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2)贷款风险的非保险转嫁策略贷款风险的非保险转嫁主要是将贷款风险转嫁给除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通常是指贷款人以保证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所谓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贷款的回收多了保证人这一道安全保障,而且保证人通常都是信用较好的单位或个人,所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比信用贷款要高。但由于保证人通常是以其信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一旦保证人也不能或不愿履行保证责任,对贷款人来说等于是贷款风险没有转嫁出去,所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较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要低。这些年来,保证贷款(过去人们通常将保证贷款称为担保贷款或信用担保贷款)在中国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并不很高,保证贷款存在很多问题,如草率保证,“人情保证”,“连环保证”;保证人无代偿债务能力或有代偿债务能力而不愿履行保证义务,甚至连三岁娃娃也成了保证人,等等。所以,需要花大力气提高保证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4、贷款风险的控制策略 贷款风险的控制策略是指贷款人在贷前、贷时和贷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贷款信用风险损失的策略。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控制包括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嫁。除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嫁之外,贷款信用风险的控制还有其他许多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立健全审贷分离制度,提高贷款决策水平2)推广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3)加强贷后检查工作,积极清收不良贷款 对贷款人来说,贷款信用风险只可能减少,不可能消除,贷款人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所谓风险补偿,就是指贷款人以自身的财力来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损失的一种策略。风险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担风险,即贷款人在风险损失发生时,将损失直接摊入成本或冲减资本金;另一种是自保风险,即贷款人根据对一定时期风险损失的测算,通过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以补偿贷款呆帐损失。

7. 贷款风险管理的介绍

信贷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程序,对风险进行评级、分类、报告和管理,保持风险和效益的平衡发展,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信贷风险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列化的工作,贯穿于整个信贷业务流程,自贷前信用分析、贷时审查控制、贷后监控管理直至贷款安全收回。

贷款风险管理的介绍

8. 贷款风险管理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