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2024-05-1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分类
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分发,都是由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维度进行了多种分类。
如王文章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提出的13类分法,向云驹在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的四大类分法,以及周耀林等人撰写的《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法的重构》提出的宏观、中和、微观的分类方法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呈现众说纷纭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哪年正式实施的?

  1999年7月1日是最早的证券法实施日,2006年时最新修改后的证券法实施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3. 中国是哪一年开始有驾驶证的

中国是1949年有驾驶证的。在无锡交通安全文化陈列馆内,收藏着一本更早的新中国驾照——这是1949年10月26日东德汽车行司机郭先生领取的。
“这是发现的新中国最早的一张驾驶证。”这本驾照是由交通藏品收藏家刘志刚不久前通过网络收集到的,他目前拥有全国数量最为庞大的交通类纸质藏品。



扩展资料
20世纪80年代国家允许私人拥有私家车以前,驾驶员大多要有挂靠单位才能学驾驶和考证,郭先生当时的挂靠单位是东德汽车行,同时驾驶证内页上还注明了郭先生的“家庭成份”(贫农)和“出身成份”(工人)。
从驾驶证内页的“学历及职历”还可以发现郭先生读过3年小学,做过4年学徒工,当过4年洋行司机,3年国际公司司机,5年营业司机,1947年底至1948年因乱待业,在新中国成立的当月就重考了驾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中国最早驾照现身 1949年一司机领取(图)

中国是哪一年开始有驾驶证的

4.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哪一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日期2008年10月28日,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中国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中国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中国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中国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中国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中国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中国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中国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中国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中国预案,建立应中国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中国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中国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中国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中国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中国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中国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中国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中国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李占东推荐

5. 中国交通法是哪一年出台立法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二)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三)法律案的表决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中国交通法是哪一年出台立法的

6. 中国房产证是哪年执行的政策

房产证是从1992年住房政策改革后出现的。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扩展资料: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证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
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
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现行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管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8. 中国的注会证书是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考的?哪一年??

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是1991年开始首次考试的,2012年开始实行全面无纸化考试,也就是机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