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与来自于严重

2024-04-28

1.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与来自于严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与来自于严重

2. 金融机构对于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3.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单笔累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单笔累计

4.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报告与来自于严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上报哪些与账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上报哪些与账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

6. 对哪些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7. 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最主要的标准是

交易报告量是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最主要的标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概念上的界定采取了标准化列举式定义法,将其分为可疑交易标准型和非标准型两类。对标准型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即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18项,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有17项。对非标准型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4条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应答时间:2020-1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衡量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最主要的标准是

8. 金融机构对于以下哪些情形应进行报告

A.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C.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动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D. 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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